1.承保方能力:中标人应当是设备的原制造厂商或原制造厂商授权的单位或具备相关设备的维修能力且已承接过同型号设备保修服务的单位(提供证明文件和维保合同一份);中标后中标方须提供厂家盖章的对该项目的维保承诺函。 2.中标人每年提供不限次数的人工上门维修服务;提供一年至4次的定期维护与保养,定期的维护保养服务项目包括:设备的机械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影像质量检查、设备除尘保养、 运行状态检查等,保养中需要更换的损耗品由中标人免费提供。维修或保养完成后,中标人需提供维修报告、保养报告等。 3.服务时间:24小时电话随时响应;如遇电话不能解决的问题,工程师需在2小时内到现场; ★4.球管、探测器等重要配件在除不能抗拒外力(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需在48小时内到位。 ★5.更换的备件必须为与原设备型号一致的原厂全新备件,如更换球管,除要求原厂全新外,还须提供原厂合格证书及原厂认证证书。(提供承诺函) ▲6.中标人必须在整个合同期内都能合法获得原厂高级故障诊断软件的诊断维修钥匙(service key),并保证不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并做出相应书面承诺)。 7.提供原厂升级软件:MRI T2 mapping及非对称回波的最小二乘估算法迭代水脂分离(IDAEL)技术。 8.年检时,中标人负责并保证全部监测指标达标,通过相关部门检测,取得合格证。 9.设备开机率全年须达到 97%以上(以 365 天、每天 24 小时计算),如果此开机率的是因中标人原因未能达到,则停机时间超过 3%的部分,按 1:5 顺延保修期。 10.在保修合同执行期间,如厂家有新的软硬件版本,且医院需要,则中标人负责为医院升级。 11.每合同年内中标人提供一次院外专业培训。 12.合同期内,医院可对中标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阶段性验收(包括:软件安装升级、开机率、故障响应时间、故障排除时间及维保服务条款履行情况等),每半年为一个验收周期,若验收不合格,不支付该阶段费用。 13.中标人每半年度提供一次详细的保养、维修记录留存使用科室和设备科。 14.中标人在医院维修过程中发生非最终用户(医院)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最终用户(医院)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43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每半年支付一次,乙方开具上半年度的发票和该间断验收报告及维修维保记 录(含整机安全评估报告)合订册交给甲方,甲方按发票金额以转账的方式汇至乙方指定账户,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43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每半年支付一次,乙方开具上半年度的发票和该间断验收报告及维修维保记 录(含整机安全评估报告)合订册交给甲方,甲方按发票金额以转账的方式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湖南文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66010078801600000622)
3.预付款保函:
否
否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第三医院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
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
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无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7.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审定乙方年度服务目标及年度维保服务计划,并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2.合同期间,如因乙方管理失误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并可终止合同。3.依合同规定配合乙方开展相关维保服务工作,并对乙方在岗位配置上提出合理性建议。4.甲方不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病、老、伤、残、亡的善后处理和乙方工作人员的劳保、社保、医保等有关劳动法、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所规定的责任,甲方亦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5.乙方在医院维修过程中发生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何法律责任。6.依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7.若维保期间,设备原因更替报废或停止使用,则维保费用按照实际服务天数结算。8.免责条款:若出现上述第五点甲方的权力与义务中第7条情形,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则免除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依合同规定按时获得由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2.乙方承诺对在提供任何维修保养服务期间可能接触到的,有关甲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并承诺令其员工对任何信息或数据保密且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3.乙方其员工将遵守甲方操作现场有关安全、卫生和着装方面的所有要求和规定。4.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所选保修方案相关项目的保修服务,并保证维修质量。5.保修期内乙方对该设备提供每年规定的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达到出厂标准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应的维护报告和检测报告。若在保修期内无法达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检测标准或因设备本身原因产生的任何不良事件(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安全事故等),后果由乙方承担全责。6.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合同进行转包。7.在维修维护过程中所引起的人员、财产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8.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估,相关的评估结果会作为本合同是否履行或终止的依据。甲方评估乙方服务不合格,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9.乙方保证其对本合同的履行以及提供的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乙方承诺由于其侵权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其承担。如果甲方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而涉入诉讼、索赔或其他司法程序(以下称“侵权诉讼”),乙方同意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甲方应在发生上述侵权诉讼后迅速通知乙方,并在上述侵权诉讼过程中与乙方进行合作。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指派代表为甲方的权益参与上述第三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乙方应在上述侵权诉讼进行过程中就诉讼策略及其他事宜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等费用。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0.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0.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线下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