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北产城融合一体化科技孵化基地二期项目一标段”答疑澄清公告(二次)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2026年9月29日发布的“城北产城融合一体化科技孵化基地二期项目一标段(招标项目编号:E341502001005047)”招标文件内容作如下答疑澄清: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以下内容进行修改:
(一)“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将原条款中: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修改为: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3个月内办理施工合同额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该条款其他内容不变。
(二)“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将原条款中:
“因病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治疗及康复期内(至少六个月)参与六安市内的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修改为:
“因病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治疗及康复期内(至少六个月)参与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该条款其他内容不变。(三)“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将原条款中:
“因病被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治疗及康复期内(至少六个月)参与六安市内的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修改为:
“因病被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治疗及康复期内(至少六个月)参与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该条款其他内容不变。
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关注网站关于本项目的相关信息,本次答疑澄清公告同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的,均以本次答疑澄清公告为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因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此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请予谅解!
六安市金农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同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1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