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范围
和平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工作。
二、服务内容
(一)巡查工作
根据市环委办要求和大气空气质量点位数据变化,结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污染因子、污染源特征,分区域、分重点对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现场开展溯源、解析、巡查、跟踪、反馈、销号、归档工作。
根据季节和年度工作安排,对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排放检测、排查溯源、平台备案等工作开展巡查并查缺补漏。
针对市环委办和大气污染防治办交办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复查、反馈、销号、归档。要求巡查和复查点位不少于市级交办70%,并形成大气问题台账,督查督办不少于市级交办90%。
(二)管理工作
对全区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有效对接,通过现代化手段实时调度,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方案,创建调度机制,建立整改体系,使之具有时效性、准确性、实用性及闭环管理效能。
对全区各站点数据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如出现污染天气结合市级要求向相关街道、单位开展倒查工作,对上报不及时或材料不全的进行通报。对长期未整改问题及反弹问题进行专项督办,对不能整改问题形成专项报告汇报。根据大气污染物浓度时空分布特征的识别,每日编制空气质量日报和巡查日报,总结前一日巡查问题情况,对巡查问题汇总形成市、区级通报问题清单和整改调度台账,确保各项问题均能得到有效解决。完善更新四级网格员管理。
利用市级环境数据平台对各项因子在线数据实时更新。关注数据变化情况,对异常数据第一时间进行分析和判断,结合污染物特征指明现场巡查方向,提出针对性管控措施建议。通过指定平台反馈至相关责任部门,实现环境污染防治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
(三)冬季特殊时期空气质量保障支持服务
开展和平区冬季特殊时期空气质量保障支持服务工作,在秋冬季区域重污染过程高发期期间进行大气重污染应急分析,确保和平区切实完成国家和省厅下发的大气环境分解任务指标。
(四)环境质量分析
通过对和平区环境空气质量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时空分布特征的识别,分析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确区域大气环境本底状况和现存的大气环境问题,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排査、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为大气污染源管控提供决策依据,也为区域大气环境污染现状提供数据支持。
(五)专项行动
按照沈阳市环委办和大气污染防治办相关工作部署,结合和平区实际情况,开展秸秆禁烧、臭氧管控、VOC管控、重污染天气管控(抗霾)、扬尘专项整治、小锅炉专项整治、祭祀焚烧专项行动、汽修行业专项整治、大型餐饮行业帮扶检查专项行动,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并协助、督导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子任务,按时间节点完成各专项材料统计及报告编制任务。
(六)专家评审
针对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开展的审批评审、特殊分析、专业培训、应急处置指导等。
(七)宣传工作
所有宣传材料由专人负责。按月完成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及编辑工作,相关文字材料和视频影像资料符合宣传要求,保质保量。材料内容需结合和平区实际情况,主要围绕重点工作和亮点工作。要求每周生成宣传材料不少于2份。编制和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帮扶材料。
(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
根据市环委办要求,开展《和平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夯实应急减排措施,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健康。
(九)其他要求
统筹管理、分析解读、响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求及考核要求,建设性提升管理能力,有效改善和平区生态环境质量,力争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尤其在逐步提升和平区在全市排名的规划方案阶段性目标的完成情况,最终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在终期验收时统一裁定。
三、人员及车辆保障
投标人至少投入9人的技术服务团队(均需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另外配冬季专项行动2人,方案编制专家1人,并配备巡查车辆3台。
四、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履约地点:沈阳市和平区。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六个月后,完成夏季阶段性任务且审核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合同期满后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
付款条件:首付款在在甲方对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审核合格后支付,尾款在完成验收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
4、合同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5、验收时间:项目服务期结束后三十日内组织终期验收。
验收标准:根据合同和方案要求从项目数量和质量方面进行验收:每项工作都按照规定数量完成,没有出现漏项,数量不够等情况;每项服务内容均按照约定的标准内容完成,工作任务和预期目标没有出现遗漏和缺失的情况。
验收程序:招标单位自主验收为主要验收方式,同时邀请相关专家,成立评审组进行评价。
评价指标:包括预期成果完成数量、预期成果完成质量,以上二项作为扣分项,并进行综合打分,满分100分;此外将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额外工作设为加分项,酌情加分,将扣分项与加分项合计作为总绩效得分。其中项目回款具体金额根据的绩效得分结果确定,绩效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1)预期成果完成数量,本项绩效考核内容所涉金额共占比60%。每次绩效考核,将根据预期成果清单,对比实际完成数量及目标数量,按完成比例进行打分。
(2)预期成果完成质量,本项绩效考核内容所涉金额共占比40%。每次绩效考核,将根据预期成果清单内所涉及内容,随机抽取三项,评测报告文字、分析过程、所得结论和实施性等,对预期成果的完成质量情况进行打分。
(3)加分项
加分项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加分,合计加分上限为20分。
①目标完成情况。根据全年指标完成情况制定全年指标目标值,并经甲方审核,确定为分目标值,超额完成各单项工作指标值,予以加分,以10分为上限。
②额外工作。每日记录临时分配的额外工作内容并形成清单,并根据清单工作量在绩效考核时,予以加分,以10分为上限。
注:项目总金额为固定数值,100分以上按照100分计算。
绩效考核分级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绩效考核分数,确定考核等级,再按下表进行扣款。总分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优级不进行扣款;良级对项目所涉金额扣款5%;中级对项目所涉金额扣款10%;差级对项目所涉金额扣款15%,并以所涉金额的15%扣款设置为扣款上限(表1)。
表1
等级 | 分值 | 评价结果 | 扣款系数 |
优级 | 90(含)-100分 | 业绩非常优秀 | 0% |
良级 | 80(含)-90分 | 业绩良好 | 5% |
中级 | 70(含)-80分 | 业绩一般 | 10% |
差级 | 60(含)-70分 | 业绩较差 | 15% |
极差 | 60分以下 | 业绩不及格 | 20% |
6、投标有效期:90天。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供应商须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