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B包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二、技术标内容第41项佩戴式防爆照明灯”参数“▲2、光源采用 LED
光源,2米处强光平均照度≥12500x,最低照度≥1100lx,弱光平均照度≥800x,最低照度≥7200x。”现更正为“▲2、光源采用LED光源,2米处强光平均照度≥1250Lx,最低照度≥1100Lx,弱光平均照度≥800Lx,最低照度≥720Lx”;
“第71项手提式强光照明灯”参数“▲4、光源采用 LED 光源,5 米处强光平均照度应≥9500x,最
低照度≥7600x,弱光平均照度≥5400x,最低照度≥4700x。”现更正为“▲4、光源采用 LED
光源,5米处强光平均照度应≥950Lx,最低照度≥760Lx,弱光平均照度≥540Lx,最低照度≥470Lx。” 2.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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