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疾控慢病所第三方检测服务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8月05日
一、合同编号:JH25-210000-25870-001-001
二、合同名称:中国居民心血管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医学检测服务协议
三、项目编号:JH25-210000-25870
四、项目名称:省疾控慢病所第三方检测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金枫街168号
联系方式:13604066465
供应商(乙方):沈阳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地 址:中央南大街18-2号
联系方式:18640063445
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我公司已充分理解并在中标后全面遵循以下要求:
1、采购需求概况:心血管危险因素监测项目使用,项目现场筛查期间,每日标本收集好后需要专人负责收取,及时反馈结果并上传结果至国家项目办平台,同时及时反馈给省项目办。由有资质的、无外资背景的供应商 独立医学实验室(简称“独立医学实验室”)负责检测。2、检验项目名称:血常规、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脂四项(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总胆固醇)、血肌酐、血尿酸、血钾等;采集点尿标本,测量尿肌酐、尿微量白蛋白检测。3、检测人数:约10000人/份4、物流要求:我公司保证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5、采购标的完全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本项目绝不转包或分包。6、我公司在进行所承担的委托检验任务时,有能力满足质量体系的要求,并负有全部的责任。7、我公司的工作质量按照质量体系要求接受监督。8、我公司可配合提供各种质量评价资料证明,如有变更保证及时更换。9、我公司的资质发生重大变化(设备状况、人员配备、许可项目等变更等)时,可随时接受重新评审,确定我公司是否符合要求。10、我公司配备专门的物流团队,负责派专职人员每周7次进行样本接收、冷链转运,样品运输符合国家生物安全规定要求。11、我公司保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被检测标本的检测结果真实,按照医学检验质量控制要求保障数据准确。即保证按国家检验技术规范进行标本检测,并对样本的检验结果承担全部责任。12、我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医疗机构所提供标本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受检者信息登记内容只作为该项检测信息留存工具,我公司保证绝不用于其他任何用途;绝不以任何形式向外出借、出售、透漏相关信息;13、我公司保证检测结果在样本采集后在承诺的时间内发送报告,并将已检测标本按照项目组要求冷冻保存至项目结束后统一返回采购人指定地点。(行业规范自发放报告之日起保存6个月以上;在保存期满后,我公司保证将检测标本予以销毁,如我公司未将检测标本予以销毁,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应由我公司自行承担)。14、获取报告方式:我公司保证能够与采购人进行信息化对接,可实现及时反馈结果并上传结果至国家项目办平台,同时及时反馈给省项目办,并承担对接开发费用;我公司向医疗机构提供单独的终端账号进行报告传输及打印。特殊情况下我公司向医疗机构提供纸质版报告并履约要求:1、采购需求概况:心血管危险因素监测项目使用,项目现场筛查期间,每日标本收集好后需要专人负责收取,及时反馈结果并上传结果至国家项目办平台,同时及时反馈给省项目办。由有资质的、无外资背景的供应商 独立医学实验室(简称“独立医学实验室”)负责检测。
2、检验项目名称:血常规、空腹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脂四项(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 总胆固醇)、血肌酐、血尿酸、血钾等;采集点尿标本,测量尿肌酐、尿微量白蛋白检测。3、检测人数:约10000人/份4、物流要求:保证2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6、供应商在进行所承担的委托检验任务时,有能力满足质量体系的要求,并负有全部的责任。7、供应商的工作质量按照质量体系要求接受监督。8、供应商需配合提供各种质量评价资料证明,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换。9、供应商的资质发生重大变化(设备状况、人员配备、许可项目等变更等)时,应随时接受重新评审,确定供应商是否符合要求。10、供应商配备专门的物流团队,负责派专职人员每周7次进行样本接收、冷链转运,样品运输符合国家生物安全规定要求。11、供应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被检测标本的检测结果真实,按照医学检验质量控制要求保障数据准确。即保证按国家检验技术规范进行标本检测,并对样本的检验结果承担全部责任。12、供应商工作人员对于医疗机构所提供标本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受检者信息登记内容只作为供应商该项检测信息留存工具,不用于其他任何用途;不以任何形式向外出借、出售、透漏相关信息;13、检测结果在样本采集后在承诺的时间内发送报告,并将已检测标本按照项目组要求冷冻保存至项目结束后统一返回采购人指定地点。(行业规范自发放报告之日起保存6个月以上;在保存期满后,供应商应将检测标本予以销毁,如供应商未将检测标本予以销毁,由此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获取报告方式:能够与采购人进行信息化对接,及时反馈结果并上传结果至国家项目办平台,同时及时反馈给省项目办,并承担对接开发费用;向医疗机构提供单独的终端账号进行报告传输及打印。特殊情况下向医疗机构提供纸质版报告并送达。15、供应商应承担标本交接后标本损坏和丢失的责任。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若服务能力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可延续一年,最多延续两年。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日期:2025年08月05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邢立莹,阎涵,马英顺九、验收意见: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