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力泰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分别处以罚款;同时,深交所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笔者认为,应推动上市公司董监高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经查明,2025年4月23日,金力泰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三人商议后决定,不接受年报审计机构拟对公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预计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202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直至2025年7月1日,公司才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证监局认定,公司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三人未勤勉尽责,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市公司董监高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其中就包括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这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董监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监高不能以任职时间短、非专业人士等理由来规避、免除这些责任,本案中证监局在回应相关人员的申辩时即是如此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主要渠道。本案中,董监高拒绝接受审计机构的专业意见,又难以披露合规年报,等于架空了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董监地理应尊重审计机构的专业判断,而非因结果不符合预期而拒绝披露,要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依法按时披露的重要性。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一是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系统,明确董监高在信息披露中的具体职责和流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管的董事担任,其中独董过半数,并由独董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优势,建立信披质量内部评估机制,对定期报告编制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全力确保定期报告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是加强董监高专业培训。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组织应定期开展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专题培训,特别是针对新任职的董监高开展初任培训,不通过培训考试的应继续接受培训。董监高应主动持续提升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要认识到缺乏专业识别能力并非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或理由。上市公司在适当时候也可为董监高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如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帮助董监高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三是强化市场监督约束。媒体、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散户等市场力量都可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持续关注和评价,对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可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四是细化董监高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对董监高不同岗位人员划清不同的勤勉责任边界,尤其是对身兼多职人员,其勤勉责任应有更高要求,因为其掌握的信息可能更多。对已经采取合理措施但仍未能防止违规发生的人员,可适当减轻责任;对于明知违规而主导或参与的人员,则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这种精细化处理有助于引导董监高积极履职,而非消极避责。
总之,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勤勉尽责并非空洞口号,而是有明确法律规则的要求,尤其要确保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按期披露,这关乎资本市场正常功能的发挥。只有上市公司、董监高、监管机构和市场各方协同努力,才能推动构建有效的勤勉尽责义务落实体系,夯实资本市场信披基础,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