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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工程项目-智慧景区建设项目(一期)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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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工程项目-智慧景区建设项目(一期)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60826002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采购人(甲方):  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内   供应商(乙方):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2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工程项目-智慧景区建设项目(一期)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基础设施提质改造工程项目-智慧景区建设项目(一期)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详见招标文件项17410149.79
 合计金额小写: 7410149.79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肆拾壹万零壹佰肆拾玖元柒角玖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分项价格表。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安装,安装、运输费用包含在合同金额内,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模式。

2.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2.1.1乙方负责产品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1.2乙方负责产品和设备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未经甲方验收合格,标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2.1.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甲方与乙方人员之间不成立雇佣、劳务派遣或其他法律关系;乙方应依法自行向乙方人员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产生的一切安全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2.1.4乙方应保证产品和设备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2、安装调试

2.2.1乙方负责产品和设备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2.2乙方送达产品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2.3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点位分布CAD图和系统图、产品和设备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为了防止后续软件公司破产、开发人员流动等造成软件维保问题,要求项目验收时提交软件源代码。

2.2.4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提供。

2.2.5为符合项目设计预期与建设目标,平台软件部分研发与数据对接建设,需满足以下要求:

2.2.5.1与甲方智慧一期项目各类终端进行对接;

2.2.5.2与本期各新建的智能化子系统对接,包括视频监控子系统、导览屏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呼救求助系统、巡查管理系统、环境监测系统,将各业务平台系统性集成形成统一平台、统一门户、统一用户体系。

2.2.5.3与OTA平台携程、美团等第三方平台对接。

2.2.5.4与景区内及周边的餐饮、酒店等管理系统对接。

2.2.5.5与“湘易办”超级服务端对接。

2.2.5.6与浏阳市政务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及浏阳市视频云平台对接。

2.2.5.7与省网信办平台对接。

2.2.5.8与浏阳市其他部门对接共享数据,包括:林业部门、文旅部门、气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铁塔公司平台等。

2.3、测试验收

2.3.1本项目按照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文件规定进行一次性整体验收。

2.3.2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2.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逾期违约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3.5乙方交付的产品、设备等存在与约定不符的或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下列全部或部分权利:(1)拒绝接收,要求乙方重新发货,并承担延期交付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向第三方进行采购,因此导致甲方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赔偿甲方全部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间接损失,甲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3.质量要求

3.1、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经检验合格产品,且生产日期为近1年或近18个月内生产的产品,不允许提供以往年份生产的库存积压产品,其货物应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并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如因产品质量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等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3.2、项目质保运维期:设施设备质保期1年;软件运维期3年(软件3年内免费升级)。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人随时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3建设内容和系统性能指标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设计方案,如因建设内容和系统性能指标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3.4 依据《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验收标准,乙方所供全部设备,均须采用符合国产化标准的产品。

4.售后服务

4.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4.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费用中,不再另付。

4.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且48小时内必须修复;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且24小时内必须修复。未按时到达并修复的每处扣200元/天,从支付款中扣除。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随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4、保期内出现任何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用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4.5在乙方承诺的质保期内,每年必须定期现场回访(非电话回访)及售后服务,采购人凭现场回访单的结论办理相应付款手续。

5.其他要求

5.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为交钥匙项目,包含设备采购、安装调试、链路租赁及运维服务。合同价格包含租赁及运维服务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升级、设备费、安装调试费、材料费、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装、运输、装卸、管理费、维修费、涉及搬迁、集成等费用、检测检验费、行政审批手续及费用(如有)、各类保险费、利润、税金、验收费用、培训、质保期保修维护及其他因本项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并为到岸价(到岸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乙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后图纸(如有)必须能满足甲方的合理使用需求,深化设计后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补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根据甲方审核的相关图纸(如有)和清单要求按实结算,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甲方不承担因各种因素所导致的设备的制造成本上升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风险以及根据需要增加的其它设备费用。

5.2、甲方有权在投标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对乙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厂家资料、评分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复核,若发现乙方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如提供的产品或材料技术参数达不到招标技术要求,但在响应偏离表中申明响应等行为),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6、数据委托服务与保密要求

6.1、双方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

6.2、双方均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或被非法访问。在发生数据泄露或其他安全事件时,当事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害后果,并及时向相对方通报事件详情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6.3、甲方在本项目中享有结果数据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乙方不得擅自进行数据加工、修改、复制或篡改等数据处理,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或转让数据。

6.4、若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乙方开展数据委托服务,乙方仅能在委托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内开展处理活动,不得对数据委托处理的范围进行任何扩展、限缩或其他变更;在委托期间,乙方保证其处理数据的行为不侵害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且处理成果的全过程数据,须留存在浏阳市政务云或者甲方指定的环境内;在委托终止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6.5、乙方因参与项目建设,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保密信息,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直至相关信息经合法渠道成为公开信息。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820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合同签署后30日历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640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标的物全部到达项目现场经查验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230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标的物完成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且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合格并提交全部验收资料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7050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内的第二年支付合同总额的5%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70507.2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内的第三年支付合同总额的5%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8888015100002818) 3.预付款保函: 否

该项目是联合体中标,乙方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是联合体牵头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是联合体成员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建本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定制软件开发、数据采集系统、网络系统、网络安全系统、部分视频监控系统、环境检测系统、停车场管理及车位引导、公共广播系统、巡查管理系统、控制中心、网络中心机房、成品软件、部分信息系统集成等实施及维护工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建本项目部分视频监控系统、部分信息系统集成等实施及维护工作。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内容涉及的金额及比例如下: 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费用为5404269.21元,占合同金额的72.9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费用为2005880.58元,占合同金额的27.07% 。合同款项支付给成员单位的具体规定: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总额 72.9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总额27.07%。联合体成员方收款账户: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57352200)。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安装完成。如有延期,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并且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对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待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对货物的交付服务及售后服务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对货物的数量、金额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完成后,需由货物使用单位使用6个月,使用无质量问题即可由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验收,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和设备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中标人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应确保其所提供的所有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2、本项目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经营权以采购人的要求为准。

3、乙方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若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可追偿乙方。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由甲方享有。

4、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永久免费使用权(含甲方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本合同价款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乙方进场前,负责提供设备到达现场后存放场地,存放场地的安全、防盗、卫生等均由乙方负责。

5.负责协调安装期间的用水用电的供应,保证乙方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按要求引入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接口(水电表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按表生成,该部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负责对乙方进场的设备、材料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进行核实。

7.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配合移交。

8.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

9、合同各方确认: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乙方【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其余为联合体成员单位。在本合同全履约周期内,甲方有权向联合体牵头单位统一送达全部工作指令、整改通知、异议函件、索赔告知、验收意见及各类正式文书;牵头单位负有统筹协调联合体全部成员、落实合同义务、答复甲方问询、组织问题整改、承担履约事项解释说明的全部义务。无论联合体内部如何划分工作分工、责任比例、费用结算及权责约定,联合体内部争议、成员之间责任推诿、内部追责纠纷,均不得作为对抗甲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拒绝整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事由,如产生相关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全体单位索赔。甲方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整改指令送达牵头单位即视为对联合体全体成员有效送达,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均产生合同约束力。若项目履约过程中出现质量瑕疵、供货延误、服务缺陷、资料缺漏、违约情形或其他任何问题,由牵头单位统一向甲方对接答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全部整改工作。牵头单位不得以案涉问题属于联合体其他成员工作范围为由拖延、拒绝处置或要求甲方直接向联合体其他成员另行交涉。联合体内部责任划分、费用追偿由联合体各方自行另行解决,与甲方无涉。因联合体成员之间互相推诿、牵头单位未及时统筹处置问题造成项目延误、损失扩大、额外开支的,联合体应当共同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并足额赔偿甲方全部实际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第三方赔付、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维权开支)。联合体全体成员承诺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履约义务、质量责任、整改义务、违约赔偿、损失赔付等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5、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安全保险、人身保险。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因此给甲方造成工程逾期、对外赔偿的全部损失及其违约金与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6、负责设备的保管、存放、吊运、就位、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交付前的财产安全。

7、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并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相关费用。

8、保证做好各项施工、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工程(设备)交验时作为竣工资料交给甲方。

9、落实文明、安全施工要求,施工垃圾不得随意丢弃,须做到日产日清;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围挡与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室外吸烟及违规动用明火,重视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执行《湖南省浏阳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全域安全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施工过程中因乙方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经政府采购验收合格,为验收合格日,在相关部门出具相关验收证明文件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甲方接受乙方移交后,即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关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制订相关须知。

11、因乙方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瑕疵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代乙方承担责任后,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乙方还需退还全部费用。

12、乙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否则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名誉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以及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

13、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有关甲方商业机密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保密义务不应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失效。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如乙方供应的产品在进场验收时,产品质量不能达到本技术要求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做出如下选择:

1、责令更换未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产品。

2、责令更换该生产批次的全部产品。

3、产品在更换后的产品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终止乙方到货约定直至终止合同。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电子邮件等,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一方当事人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联系人:林马芳,联系电话:13467640171,联系地址: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邮编:410309,传真:/,电子邮箱:/。

乙方(联合体牵头方)联系人:肖凌峰,联系电话:13908488899,联系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46号,邮编:410001,传真:/,电子邮箱:xiaolingfeng@[链接]。

乙方(联合体成员方)联系人:罗家凤,联系电话:13348610757,联系地址:湖南省浏阳市邮电路18号,邮编:410300,传真:/,电子邮箱:13338610757@[链接]。

3.2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3.2.1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2.2 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2】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7】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10】日视为送达;

3.2.3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7】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15】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30】日为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45】日为视为送达。

3.2.4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3.3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联系方式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3.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即使本合同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认定无效的,该条款约定依然有效。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傅庭信法定代表人:王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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