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政策性加分项 | 1.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在评审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即在总得分基础上,每一项加 0.3 分;如投标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和环境 标志产品的,每一项加0.5 分,最高不得超过 2 分。须提供投标产品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出具的品 目清单所在页和国家市 场监管总局确定的认证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2.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 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 分。投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50%进行确定。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废止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的通知(黔财采【2025】6号文),删除政策性加分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