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解决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财购〔2025〕868号)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面向社会公开征集6个方面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事项
征集线索为2024年以来的政府采购活动涉及事项。具体征集内容如下: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1.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2.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
3.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4.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采购人违法违规行为
5.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6.未按照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7.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8.未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
9.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
10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1.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2.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13.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不合法、不合规。
14.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15.非法干预采购活动,改变评审结果。
16.不履行中标成交结果,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
17.先实施后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18.高价采购。
19.不符合自行选定专家的要求,未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20.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未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相应行业、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1.采购结余资金除法律规定10%添购、追加外未交回财政,调剂或挪作他用。
22.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23.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2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5.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通过恶意投诉、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干扰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27.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
28.向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9.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30.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1.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32.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33.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34.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3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36.与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7.采取行贿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38.代理服务费收取超过行业普遍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
39.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使用采购人账户行使采购人职责。
4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4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4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将评审过程中的敏感信息泄露给供应商或其他无关人员,损害政府采购保密性和公正性。
43.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4.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利用评审权力谋取私利的违法行为。
45.与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通过操纵评审结果、帮助特定供应商中标等方式,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4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47.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供应商谋取利益。
48.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导致政府采购活动出现重大失误或违法违规问题的行为。
49.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通过打招呼、批条子等方式,影响政府采购正常开展的违纪违法行为。
5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结束。
三、征集方式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征集、属地受理”的原则,进行举报线索的征集和管理。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话、现场递交、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线索(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及举报事项相关佐证资料等信息。举报线索必须实事求是,应尽可能提供详实线索或相关证据,不得故意夸大、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民事纠纷、司法诉讼、信访事项不属于举报线索,提供者应通过其他渠道反映。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整理,及时研究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泄漏举报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