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电扶梯系统集成采购及安装服务(包件一)答疑及补遗澄清文件
各潜在申请人:
现将本项目答疑及补遗内容发布如下,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答疑补遗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一、答遗部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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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内容及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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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将2022年至2024年主营业务平均收入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经我方市场调研与分析,该数额门槛极高,目前仅有少数几家大型外资企业能够满足,而绝大多数具备相应技术实力、产品质量和履约能力的国内领先品牌均被排除在外。
二、 事实与法律依据
1. 事实依据:
· 该条款与履行合同无必然关联:项目的核心需求应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技术水平、质量、性能和售后服务。一个企业的营业收入规模,与其在本项目上提供特定产品/服务的能力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一个年收入数亿的优秀民族企业,完全有能力在本项目涉及的特定领域,提供比收入超40亿的外资集团更专业、更优质、性价比更高的解决方案。
· 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排斥效应:该条款的设置,其客观结果就是为少数外资品牌“量身定制”,而将正在高速成长、技术已达国际先进水平的民族品牌拒之门外。这是一种 “用规模论英雄”而非“以质量论成败” 的粗暴做法,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实质上是 “唯外资论”、“唯规模论” 的体现,极大地阻碍了民族品牌的崛起与发展。
· 背离国家政策导向:该条款与国家大力倡导的“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打造民族知名品牌”等政策导向背道而驰,不利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明确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 质疑请求
综上所述,将“年主营业务收入40亿元”设置为资格条款,是一项典型的、以规模条件排斥和歧视民族品牌及中小企业的行为,不具有任何合法性与合理性。
为此,我方郑重请求:
1. 立即降低招标文件中关于“年主营业务平均收入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的资格要求。
2. 如需考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与商业信誉,可修改为更科学、合理且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关的评审因素,如:“提供反映企业专业技术和实施能力的类似项目业绩”、“银行资信证明”或“针对本项目的专项实施方案与售后服务承诺” 等。
3. 确保所有具备相应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的民族品牌企业,都能平等地参与本次采购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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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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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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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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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2022年至2024年将“年主营业务平均收入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经我方市场调研与分析,该数额门槛极高,目前仅有少数几家大型外资企业能够满足,而绝大多数具备相应技术实力、产品质量和履约能力的国内领先品牌均被排除在外。
二、 事实与法律依据
1. 事实依据:
· 该条款与履行合同无必然关联:项目的核心需求应是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技术水平、质量、性能和售后服务。一个企业的营业收入规模,与其在本项目上提供特定产品/服务的能力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一个年收入数亿的优秀民族企业,完全有能力在本项目涉及的特定领域,提供比收入超40亿的外资集团更专业、更优质、性价比更高的解决方案。
· 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排斥效应:该条款的设置,其客观结果就是为少数外资品牌“量身定制”,而将正在高速成长、技术已达国际先进水平的民族品牌拒之门外。这是一种 “用规模论英雄”而非“以质量论成败” 的粗暴做法,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实质上是 “唯外资论”、“唯规模论” 的体现,极大地阻碍了民族品牌的崛起与发展。
· 背离国家政策导向:该条款与国家大力倡导的“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打造民族知名品牌”等政策导向背道而驰,不利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2.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明确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 质疑请求
综上所述,将“年主营业务收入40亿元”设置为资格条款,是一项典型的、以规模条件排斥和歧视民族品牌及中小企业的行为,不具有任何合法性与合理性。
为此,我方郑重请求:
1. 立即降低招标文件中关于“年主营业务平均收入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的资格要求。
2. 如需考察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与商业信誉,可修改为更科学、合理且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关的评审因素,如:“提供反映企业专业技术和实施能力的类似项目业绩”、“银行资信证明”或“针对本项目的专项实施方案与售后服务承诺” 等。
3. 确保所有具备相应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的民族品牌企业,都能平等地参与本次采购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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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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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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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须知:财务要求:2022、2023、2024三年每年电扶梯营业收入不低于40亿元。
质疑:此条实为“量体裁衣”,公然为少数外资巨头铺就红毯,对国产品牌实施“精准狙击”。
1、市场格局即是铁证:纵观中国乃至全球电扶梯市场,能够连续三年、每年仅在电扶梯单一产品线上营收就突破4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屈指可算。掰着手指头数,无非是那几家耳熟能详的欧美日外资品牌。贵方此条要求,无异于直接拿着一份外资巨头的名单来划定投标范围,其指向性之明确,堪称“司马昭之心”。
2、罔顾国产品牌发展现实:近年来,以我司为代表的众多优秀民族品牌,在技术、质量、服务上突飞猛进,市场占有率与品牌影响力持续攀升。然而,受限于品牌发展历史与市场积淀,在单一产品线的年度营收规模上,短期内要达到如此骇人的天文数字,确非易事。贵方不以产品性能、技术方案、质保服务等实质性指标作为衡量标准,反而以一个看似光鲜、实则僵化的营收数字作为“入场券”,这分明是以规模论英雄,以出身划门槛,是对国产品牌最粗暴的歧视与排斥。
3、涉嫌变相设置“超国民待遇”:此条款在事实上构筑了一道国产优秀品牌难以逾越的壁垒,确保了少数几家外资企业能够“轻松入围”,从而有效限制竞争、抬高价格。这不仅是将广大具有实力的国产品牌拒之门外,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公平竞争”原则的公然践踏,是对国家鼓励和支持民族产业发展政策的阳奉阴违。我们不禁要问:设置如此苛刻且毫无必要的财务指标,究竟意在何为?是为了保障项目质量,还是为了保障某些特定企业的“中标权”?
4、我方坚决认为,该“财务要求”条款是一项典型的、具有严重歧视性和排他性的不合理要求。它既不能科学反映投标人的真实实力与项目执行能力,也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更与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持国产品牌的大政方针背道而驰。
希望贵单位并重新设定更为科学、公平、且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的财务能力评审标准。
我方期待贵方能够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而非在招标伊始,就通过巧立名目的方式,将一场本应开放竞争的招标,变成少数玩家的“私人聚会”。
2、商务评分标准:企业财务状况:提供近三年(2022、2023、202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平均年度营业额(共2分):投标人在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2.财务要求)的基础上,平均年度营业额每增加20亿元,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该条款粗暴地将企业规模等同于履约能力,其直接且唯一的后果,就是确保只有极少数超大型企业能获得此项满分,而将绝大多数具备卓越履约能力的骨干企业排除在竞争之外。
2. 该要求严重脱离市场实际,无法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市场分析:在【填写项目所属行业】领域,具备顶尖技术实力、丰富项目经验和良好市场信誉的供应商,其年营业额分布广泛。能够满足“增加40亿营业额”方可满分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也屈指可数。 后果评估: 此项设置人为地、不合理地限制了有效竞争,极易导致投标人数量不足或形成“寡头围标”,最终损害的将是采购人自身的利益——无法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获得最佳性价比的方案与服务。这背离了招标采购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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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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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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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六页“财务要求”条款的异议
本次招标文件中明确将“近三年每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亿元”列为投标人核心资质条件,该要求缺乏与项目实际需求的合理关联,且严重脱离国内相关行业发展现状,构成对国产品牌的针对性限制。当前国内同领域国产品牌中,多数企业虽在核心技术、产品质量、项目落地能力等方面已具备较强竞争力,部分企业还拥有多项自主专利与成熟案例,但受发展阶段、市场布局等因素影响,年度营业收入规模难以企及40亿元的高额标准。这一资质门槛未充分考量国产品牌的成长特性与发展潜力,直接将大量符合项目技术要求、具备高性价比优势的本土优质企业排除在投标范围之外,既违背了政府采购与项目招标中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基本原则,也与鼓励国产替代、扶持本土产业升级的政策导向相背离,不利于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与行业良性竞争生态的构建。
关于第四十五页“企业财务状况”条款优化建议评标办法中明确“企业财务状况以平均年度营业额40亿元作为实力证明标准”,该核心判定依据已能充分反映投标人的资金实力、运营稳定性与市场抗风险能力,足以匹配本项目的实施需求。而后续设置的“每增加20亿营业额额外加分”条款,属于缺乏合理依据的冗余措施:一方面,40亿元的营业额标准已完成对企业核心实力的有效筛选,超额营业额与项目履约能力、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等核心评标要素无直接关联,额外加分无法体现“优中选优”的评标逻辑;另一方面,该加分规则会过度向少数大型企业倾斜,进一步压缩具备技术优势、项目经验但营收规模未达超额标准的企业(尤其是成长型国产品牌)的竞争空间,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综上,建议取消该不必要的额外加分措施,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合理性、公正性,真正实现基于项目实际需求择优选择合作方的招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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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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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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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六页“财务要求”条款的异议
针对文件第六页第二点“财务要求——每年不低于40亿元”的规定,我方认为该标准设置过高,严重脱离当前电梯行业市场实际规律。此条款将直接导致绝大多数具备核心技术与项目履约能力的国产电梯品牌及企业被排除在投标范围之外,不仅违背了鼓励本土优质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更将极大限制行业内良性竞争格局的形成,对国产电梯产业的创新发展与市场拓展造成显著阻碍。我方强烈要求对该财务门槛进行重新评估与调整,制定符合行业实际、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合理标准。
关于第四十五页“企业财务状况”条款的优化建议
文件第四十五页“企业财务状况”相关内容,与前文已明确的“企业实力要求”存在严重条款重复,此举不仅造成文件内容冗余,增加了企业解读与执行的复杂度,也可能导致评审过程中出现标准界定模糊的问题。为保障文件的严谨性与规范性,避免因条款重复引发执行争议,我方建议直接取消第四十五页“企业财务状况”相关内容,确保文件逻辑清晰、条款精简且无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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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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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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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重庆最近线路的设计联络会上甲方要求上机房和下机房各需要一个油泵,请明确此标段油泵是否按照以上要求执行,即配置双油泵?
二、4.1产品基本要求
⑸线缆: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线缆,自动扶梯桁架内的电线、电缆须采用不锈钢线槽进行防护,机舱内部活动部的电线、电缆位需采用不锈钢波纹管进行防护。所有线头都须穿橡胶线号标识,标识永久耐用,字迹清楚并与电气图纸对应。
答疑:请明确电线电缆是否要按照重庆地标DBJ50/T-164-2021《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标准》要求。在最近线路的设计联络会上甲方要求的电线电缆规格如下:
电线:低烟、无卤,B类阻燃,B1级燃烧性能(t0,d0,a2);
电缆:低烟、无卤,A类阻燃,B1级燃烧性能(t0,d0,a2);
请明确此标段电线电缆是否按照该要求执行?
三、23.维修控制盒
⑷维修盒电缆的长度不短于设备长度的2/3,电缆应是防滴型铠装普通软电缆。
4.6控制要求
(14)自动扶梯应在两端内部分别留有供检修用的便携式维修控制盒电缆接口,并采用插接接口。插座设置为互锁方式,两个插座都使用时,则同时失去作用。每台扶梯提供1个便携式维修控制盒,电缆的长度不短于扶梯长度的2/3。
答疑:电缆的长度建议修改为:不短于扶梯全长的1/2,此要求已符合国标,能够覆盖整台扶梯检修要求。
四、*26.控制柜
⑻自动扶梯控制柜柜体材质必须采用不锈钢材质。
答疑:柜体材质建议修改为碳钢+喷漆,电磁兼容性比不锈钢材质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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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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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文件已明确:所有扶梯均须在上下机舱安装自动加油装置。
二、电扶梯所采用的电缆应满足重庆市地方标准的要求。
三、维修控制盒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自动扶梯控制柜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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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本项目电扶梯数量较多,投标工作量较大,希望能将开标时间推迟至12月5日,是否可行?
2、可否提供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word版本,方便制作投标文件?
3、关于自动扶梯,请明确:哪些扶梯为单独布置,哪些扶梯为两两并排布置:
4、电梯质量保修期(含保养)是5年还是2年?
5、可否提供自动扶梯与电梯系统用户需求及技术规格书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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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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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标时间以公布的时间为准。
2. 不提供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word版本,以招标文件准。
3. 招标阶段土建施工图尚未完全稳定,电梯布置方式以正式施工图为准。
4. 电扶梯整机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限,自电扶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并“三权移交” 运营方之日起,不少于5年,在保修期限内提供涉及电扶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设备在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运营签字接管使用,并试运行3个月后,即进入免费保养服务期,时间为24个月。
5.不提供自动扶梯与电梯系统用户需求及技术规格书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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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梯级链应提供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且报告中必须有塑性变形参数。梯级链型式试验报告中无塑性变形参数,建议更改为抗拉强度和几何精度。
2、所有扶梯均须在上下机舱安装自动加油装置,我司上机舱的自动加油系统足够保证润滑充分,建议取消下机舱增加额外润滑装置的要求。
3、扶手带须提供型式检测测试报告同时符合国家检测标准的相关规定,根据目前国家“TSGT7007-202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扶手带已不再需要第三方权威机构送检的型式试验报告,请问能否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扶手带委托测试报告”来代替型式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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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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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梯级链型式实验要求按《电梯型式实验规则》(TSGT7007-2022)附件AA执行。
2、按招标文件执行。
3、扶手带型式实验要求按《电梯型式实验规则》(TSGT7007-2022)附件J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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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P8, 须知前附表1.4.1 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同时具有机电设备维保项目的管理经验。
问:市面大多数电梯厂家,维保和新梯为两个业务板块,项目技术负责人不负责后期维保。建议:对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做维保经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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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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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条件调整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020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1项在已开通运营1年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电扶梯系统集成供货与安装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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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P42 "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文件份数,正本1份,副本两份。
问:本项目为电子投标,此处描述是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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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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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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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备查。
请问:1)原件是需要和投标文件一起现场递交嘛?
2)因多种报告、证件等材料均为电子原件,无纸质原件,估建议取消原件备查的要求。
2、招标资格要求及评分要求:
4. 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
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020 年 7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 1 项在国内已开通运营 1 年的城市轨道交通电扶梯系统集成供货与安装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的业绩,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2)项目技术负责人
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电气或机械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机电设备维保项目的管理经验,2020 年 7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 1 项在国内已开通运营 1 年的城市轨道交通电扶梯系统集成供货与安装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请问:1)因各地对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的职位称呼不尽相同,请问其他同类型项目中的 “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安装负责人/安装经理”职位是否等同于招标要求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
2)请问时间是否已项目开通运营时间为准?
3)本项目为新线建设项目,这个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机电设备维保项目的管理经验是否为笔误,建议取消。
4)提供业主(或政府)官方网站新闻通稿截图以证明开通运营时间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3、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现场其他服务团队、委托代理人为投标人直属分公司正式员工,社保由分公司缴纳,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4、1)请明确本次投标是否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同时需在投标现场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含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备份))?
2)如需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是否为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加盖电子印章)的打印件?
5、请明确投标总报价<>
6、招标文件P18: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但副本面页需按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鲜章。招标文件P54:1.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面页均须加盖鲜章,否则,投标文件为否决投标。
两处要求存在出入,请明确以哪个为准?电子标如何区别正副本?鲜章是否是指电子章?
7、请问投标人业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绩是否可以重复?
8、技术规格书P50:3.9接口要求
2、电梯乙方负责控制箱至车控室五方通话电缆敷设,井道内五方通话 线路也由电梯承包商负责(五方通话电缆需采用带屏蔽功能的多芯电 缆,单根直径≥1.5mm,消防控制室均需设置五方电话),电梯五方通 话线缆直接敷设至车控室。
请问:电扶梯专业无相关线缆工作的敷设资质,建议控制箱至车控室的五方通话电缆敷设工作由通信专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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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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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时评委对资料有异议的,需投标人进行原本备查。
2、人员资格要求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2020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1项在已开通运营1年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电扶梯系统集成供货与安装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的业绩。
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020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1项在已开通运营1年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电扶梯系统集成供货与安装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
现场其他服务团队: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拟任本项目的现场服务团队:人员不少于5人;所有人员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且具有2年及以上现场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经验)。
3、满足。
4、
1)需要。
2)纸质版投标文件需加盖鲜章。
5、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投标报价得分为0分。
6、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封面页均须加盖鲜章,否则,投标文件为否决投标。
7、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8、按照招标文件执行,该部分工作内容由电扶梯承包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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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1、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业绩要求:2020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开通运营时间为准) ,投标人需提供3条及以上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电扶梯系统的业绩证明(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00万元)。注:投标人需提供业绩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用户运营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用户运营证明以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具有法人资质)开具为准,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提问:重庆以往轨道交通招标要求,开通运行的用户证明均以提供业主证明即可,现要求具有法人资质开具,此条要求非常苛刻,因不同轨道交通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申请具有法人资质的公章流程,流程最为复杂,审批层级最高,通常证明文件为运营单位某个部门出具,建议更改为提供最终用户出具开通运行证明即可。
质疑2、 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项目经理:投标人在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4.人员要求-(1)项目经理)要求的基础上,每多1项业绩得1分,最多得2分。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 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项目技术负责人:投标人在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4.人员要求-(2)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的基础上,每多 1 项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1 分。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 保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提问:本条以投标人资质条件作为基础,对于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考验人员是否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此条评分设置业绩时间不合理,为保障招标的公平、公正,建议评分要求中取消起始时间的强制要求,以开通运行1年以上业绩及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00万作为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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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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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需提供业绩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用户运营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用户运营证明以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均需分公司级及以上单位)开具为准,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其他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投标人在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4.人员要求)要求的基础上,评分要求中加分项取消起始时间的强制要求,以开通运行1年以上业绩及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5000万作为加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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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绩要求:2020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开通运营时间为准),投标人需提供3条及以上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电扶梯系统的业绩证明(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00万元)。注:投标人需提供业绩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用户运营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用户运营证明以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具有法人资质)开具为准,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质疑:对于其中关于“用户运营证明”需由“运营单位(具有法人资质)”开具这一要求,我方认为此条款设置极度荒谬、脱离实际、涉嫌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与闭门造车之作。现提出以下严正质疑:
1.无视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普遍管理模式!
贵方是否进行过最基本的市场调研?在国内绝大多数城市,轨道交通的业主单位(即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同属一个集团公司是普遍现象。运营单位通常作为业主单位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并不完全具备独立的“法人资质”。许多线路在开通初期,其运营主体甚至尚未完成独立的法人注册。
贵方强行要求一个在法律上可能“不存在”或“权限不足”的运营单位来出具证明,岂不是强人所难,故意设置障碍?莫非贵方期望我司去要求一个“非法人实体”为了这份投标文件,去专门注册一个法人资格?
2.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证明的是电扶梯系统的“开通运营”事实。请问,决定一条线路能否开通、何时开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终责任方是谁?是业主单位!运营单位只是执行日常运营任务。
一个简单的道理:“父亲”(业主)生了孩子(线路)并决定让他出门(开通),现在贵方不认“父亲”的户口本(业主证明),反而非要一个可能还未成年的“儿子”(运营单位)来开身份证明,这不是本末倒置、滑天下之大稽吗? 业主单位的证明权威性远高于运营单位,贵方舍本逐末,其用意令人费解!
3.此规定为“量身定做”留下巨大操作空间,严重破坏公平竞争!
我们不得不以最坏的恶意揣测,贵方设置此奇葩条款,是否为某些“特殊关系”的投标人铺路?因为只有他们,才能通过其“特殊渠道”,搞定那些本无权限或极难对外出具证明的“运营单位”。
对于绝大多数守法、合规的投标人而言,获取业主单位的证明已是竭尽全力。如今贵方增设此毫无必要且极其苛刻的条件,实质上是将公开招标变成了“内部游戏”,将不具备“特殊资源”的优秀企业直接拒之门外。这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所倡导的公平、公正原则。
我方严正要求:
贵方必须立即就此事作出澄清,并无条件修改招标文件。“用户运营证明”的出具单位,应明确为“该线路的业主单位或其下属的运营单位(不限法人资质)”,或直接采用:开通通知等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若贵方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并修改此条款,我方将保留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并通过媒体渠道曝光此等疑似排斥潜在投标人、制造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权利。
我们期待贵方一个能自圆其说的“高明”解释。
2、提供近三年(2022、2023、202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1.投标人近三年(2022 年至 2024 年)平均年度营业额(共2分):投标人在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2.财务要求)的基础上,平均年度营业额每增加20亿元,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
质疑:评分要求不清晰,请明确答复。平均年度营业额每增加20亿元:是以投标人须知要求40亿为基数,每年度增加20亿就得满分吗?2022年40亿,2023年60亿,2024年80亿为满分吗?还是以投标人2022年实际营业额为基数,如2022年营业额为100亿,2023年120亿,2024年140亿为满分?请明确评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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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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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绩要求:2020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开通运营时间为准) ,投标人需提供3条及以上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电扶梯系统的业绩证明(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00万元)。注:投标人需提供业绩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用户运营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用户运营证明以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均需分公司级及以上单位)开具为准,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其他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核算基准为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平均年度营业额,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平均年度营业额达到40亿元,则满足资格条件要求,在此基础上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平均年度营业额每增加20亿元,得 1分(即达到60亿元得1分),本项最多得 2分(即达到80亿元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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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业绩要求:2020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开通运营时间为准) ,投标人需提供3条及以上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电扶梯系统的业绩证明(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00万元)。
注:投标人需提供业绩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用户运营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用户运营证明以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具有法人资质)开具为准,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问题:1、项目用户运营证明开具单位通常为运营管理单位,普遍为运营分公司、机电部等不具备法人资质,但其都属于最终用户业主单位管理部门,开具的用户证明应当有效,建议将“用户运营证明以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具有法人资质)开具为准”修改为“提供最终用户出具开通运行证明”。
2、已开通运行项目,由于目前各地区业主盖章流程繁琐,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移交业主资料同样能证明已完工开通运行的证明,建议可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移交业主资料作为证明资料。
3、用户运营证明原件备查,由于提供资料覆盖了全国范围内业绩,实体文件邮寄极易导致原件丢失,此原件为独一份,一旦遗失将无法补办。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并且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提供虚假资料会承担严重后果,因此建议取消原件备查,投标单位提供复印件盖公章即可。
二:提供近三年(2022、2023、202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 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1.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平均年度营业额(共2分):投标人在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2.财务要求)的基础上,平均年度营业额每增加 20 亿元,得 1 分,本项最 多得 2 分。
问题:平均年度营业额每增加 20 亿元,请明确此条是否为在(2022年至2024年)每年电扶梯营业收入40 亿元的基础上增加。
三、(1)项目经理
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020 年 7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 1 项在国内已开通运营 1 年的城市轨道交通电扶梯系统集成供货与安装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的业绩,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2)项目技术负责人
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电气或机械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机电设备维保项目的管理经验,2020 年 7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 1 项在国内已开通运营 1 年的城市轨道交通电扶梯系统集成供货与安装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问题:1、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业绩,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可提供验收证明、业主证明、合同中体现等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业绩时间要求,2020年7月1日后,要求近5年执行已开通运营1年的城市轨道交通业绩,此条评分限制太不符合常理,众所周知,轨道项目执行要求严格,此条加分就是1个人在5年内需完成3个1年以上已开通的项目,建议删除2020年7月1日后的合同业绩要求,仅提供已开通1年以上的执行轨道经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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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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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条件业绩要求:2020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开通运营时间为准) ,投标人需提供3条及以上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电扶梯系统的业绩证明(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00万元)。注:投标人需提供业绩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用户运营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用户运营证明以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均需分公司级及以上单位)开具为准,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其他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二、是。
三、
1、是。
2、加分项中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业绩时间要求删除2020年7月1日(资格条件中时间要求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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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11-21 11:00。
问:本项目投标工作量较大,建议延标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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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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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开标时间以发布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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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U盘2份,光盘1份。
问:本项目为电子投标,此处描述是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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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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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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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状况中要求平均年度营业额每增加20亿,得一分,感觉有歧义,是每年增加20亿还是两年增加共四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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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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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基准为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平均年度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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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页—业绩及产品要求—第一条,备注:不符合市场运营方式和要求,是否是针对个别企业所设立?
2、第四十五页—企业财务状况—第一条:不是很清晰,请列出计算方式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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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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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绩要求:2020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开通运营时间为准) ,投标人需提供3条及以上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电扶梯系统的业绩证明(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00万元)。注:投标人需提供业绩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用户运营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用户运营证明以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均需分公司级及以上单位)开具为准,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其他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核算基准为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平均年度营业额,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平均年度营业额达到40亿元,则满足资格条件要求,在此基础上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平均年度营业额每增加20亿元,得 1分(即达到60亿元得1分),本项最多得 2分(即达到80亿元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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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招标文件P131页“意向协议书”以及招标文件P8页6.其他要求中的“对此投标人、 设备厂商应以承诺函形式作出书面承诺“是否指的是招标文件P149页中的”2. 生产厂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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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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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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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提供招标附图
2.本项目是否电梯需要配置对重安全钳,如果有是哪些电梯,请明确
3.招标要求轿厢配空调,其中电梯轿厢专用空调地下站站厅至站台可不加装;是否可以理解为车站内&室内的电梯不用加装空调,出入口电梯需要配置轿厢空调,请明确?
4.本项目招标文件有明确观光轿厢的要求,但电扶梯设备清单中井道类型为钢筋砼和圈梁。请明确本项目是否有观光电梯?
5. 针对用户需求及技术规格书条款“4.6控制要求(4)BAS系统远程控制3)扶梯视频联动”疑问:该要求包含乘客行为识别和分析功能。请问:此乘客行为识别和分析功能由谁提供和实现?是通信专业还是扶梯设备厂家?
6. 针对用户需求及技术规格书条款“7.4.3中心级管理系统”疑问:该要求明确每条线路配置一套中心级管理系统。请问:因本项目分两个标段,此中心级管理系统费用需归属于哪个标段?是标段一还是标段二?
7、本项目为电子投标,是否还需按投标人须知3.7.4提供投标文件的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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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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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阶段土建施工图尚未完全稳定。
2、招标阶段土建施工图尚未完全稳定,电梯是否配置对重安全钳,以正式施工图为准。
3、招标文件已明确:电梯轿厢专用空调地下站站厅至站台可不加装(但需设轿厢专用的换气横流风扇),其余部位的电梯需加装。
4、招标阶段土建施工图尚未完全稳定,是否有观光电梯以正式施工图设为准。
5、招标文件已明确,乘客行为识别功能不由电扶梯专业实现。
6、各包件负责在中心搭建一套中央级管理系统,各自负责各自包件的系统搭建。
7、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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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和商务评分要求的,提供的业绩合同,是否可以只附合同(封面,价格,盖章)关键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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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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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需提供业绩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用户运营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用户运营证明以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均需分公司级及以上单位)开具为准,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其他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其中供货合同复印件须包含封面、价格、合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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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标,由于本项目涉及的资料较多,请问投标文件电子版制作软件及电子投标系统可以上传的文件,最大是多少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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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以投标系统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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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招标资格要求中的原件要求,各个厂家的相关资料,原件只有一份,无法现场提供,建议取消原价备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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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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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评标时评委对资料有异议的,需投标人进行原本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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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轨道项目投标文件复杂,方案非常之多,价格计算体系也十分麻烦,建议将投标时间往后延期至11月28日,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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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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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开标时间以发布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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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第18-19页要求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但副本面页需按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鲜章。请问副本面页是否指副本封面?
2.招标文件第18-19页要求提供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因考虑到已经采用CA锁对电子投标文件全部盖章,并上传,请问纸质版正本和副本能否采用CA锁已盖完章的电子投标文件打印出来即可?正本、副本封面加盖投标人鲜章。
3.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原件资料较多,考虑到原件对投标人来说视为重要资料,且部分原件只有一份。现国内对于投标人的信用要求等等都可在国家信用平台上可查询,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且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人每页均加盖单位公章,故请求本次项目能否不提供原件?
4.考虑到本项目招标台量、技术参数较多,为更好的提供技术方案等,请酌情延迟投标时间,建议投标时间延迟到2025年12月12日。
5.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单位法人章是否指投标单位公章?
6.招标文件第45页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的评分要求:“1.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平均年度营业额(共2分):投标人在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2.财务要求)的基础上,平均年度营业额每增加20亿元,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此条评分要求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目前电梯厂家能满足此评分要求的最多三家,对其他厂家投标非常不公平。为了考虑到项目竞争性,请招标人将此条修改为:1.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平均资产负债率≤60%,得2分,≤70%,得1分,超过70%不得分。
7.按照税法规定,电扶梯企业适用于简易计税法,本次报价安装费税率可否按照3%报价,请明确安装费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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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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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
2、是。
3、原件备查。
4、具体开标时间以发布的时间为准。
5、指单位法人章。
6、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7、安装费税率按照9%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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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本项目纸质标书能否使用电子版盖完章后的打印文件?
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请问是否可以中标后再提供纸质版标书及相关原件?
3、本项目台量较多,为了给招标人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本项目是否可以延标。
4、为方便投标人对技术规格书的逐条响应,请提供技术规格书的word档。
5、招标文件第45页评分办法前附表中企业财务状况的评分要求:“1.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至2024年)平均年度营业额(共2分):投标人在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2.财务要求)的基础上,平均年度营业额每增加20亿元,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此条专为排除国内优秀企业,特地服务于外资企业设置的得分条款,严重违背在2021年5月23日两会期间,习总书记就强调要“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宗旨,严重偏离国家的经济发展理念。特请招标人将营业额评分取消或修改为财务经营指标或其他数据,例如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体现投标单位的资金优良的情况,能更好的服务好本项目,确保设备的交货期,请招标人着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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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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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纸质版正本和副本可采用CA锁已盖完章的电子投标文件打印后正本、副本封面加盖投标人鲜章。
2、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3、具体开标时间以发布的时间为准。
4、不提供word版技术规格书。
5、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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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技术要求书的word版本,投标人应标需要对内容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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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word版技术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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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全套涉及电扶梯井道图纸的土建图纸或者建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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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阶段土建施工图尚未完全稳定,以正式施工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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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3条:4.随机备品备件(含质量保证期内备品备件),价格包含在设备单价中,随设备同时到货,在设备到货时交付招标人。
技术要求书中明确本项目不采购备品备件,故该处描述和技术要求书存在矛盾,请明确。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中,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U盘2份,光盘1份。等描述,和后面要求的电子标流程矛盾,请明确是否是电子投标,是否需要提供以上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U盘和光盘。
3、请提供用户需求及技术规格书可编辑的WORD版本
4、合同版本的3.2.5 审定结清款
业主根据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组织对本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其他监督活动)意见调整 结算金额并书面告知承包人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调整后结算金额的93%(同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相关违约金、 罚金、赔偿金)。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 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7%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其中7%合同结清款的具体支付节点,描述为在无扣款的前提下,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均可以支付,是否意味着该笔款项是竣工验收款?
5、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通用合同条款3.2条全文变更为: (1)买方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合同款项的支付: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价款均以人民币按下列方式和金额,在收到业主款项的前提下并在卖方按规定提交相 关票据、证明文件和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进行支付,以电汇/承兑汇票/建行E信通/电建融信等方式向卖方支 付货款,按照买方财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且承担因此发生的利息,买方不贴息。(原则上期限一般为6个 月,支付总额不超过结算总金额的30%)
支付方式涉及非现金支付,是否可以更改为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付总额不超过结算总金额的30%,是否意味结算总金额的70%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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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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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次采购包含随机备品备件(含质量保证期内备品备件),不包含质保期外的备品备件。
2、本次投标为电子投标,但是同时需要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U盘和光盘。
3、不提供word版技术规格书。
4、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5、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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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
(6)业绩要求:2020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开通运营时间为准),投标人需提供3条及以上 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电扶梯系统的业绩证明(单个合同金额大于5000万元)。 注:投标人需提供业绩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用户运营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用户 运营证明以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单位或运营单位(具有法人资质)开具为准,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问:业绩要求提供原件备查,是否是要求必须将业绩证明文件(合同,用户运营证明)开标现场提交?由于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建议取消原件投标现场递交,评标后评委对资料有异议的,投标人进行提供原本备查即可,建议采纳。
2、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
(2)投标人产品要求: 1)所投标产品(扶梯)是供应商的标准产品,是公共交通重载 型扶梯,其相应的型式试验报告中主要参数为倾角30度、速度不小于 0.65米/秒、提升高度不小于20米、室外型。 2)电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选用电梯专用钢丝绳(不接受钢带形 式),其规格、数量,安全系数和安装固定要求严格遵照 GB/T7588.1-2020、GB/T7588.2-2020规定的标准。 注: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以下文件除特别注明提交正本外, 其余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1)所提供的自动扶梯必须是成熟定型产品。招标人不接受任 何的委托贴牌的产品,请投标人对此提供承诺函,如若违反作废标处 理,如若合同执行时发现违反按严重违反合同处理。(投标文件中应 提供该型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该型产品所采用的扶手带、梯 级链、驱动链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2)须提供倾角为30度、速度不小于0.65米/秒、提升高度不小 于20米的室外型公共交通重载型自动扶梯的型式试验报告彩色复印 或打印件。 (3)所投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及样本等技术资料。 (4)其它证明文件
问(1):以上由描述: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以下文件除特别注明提交正本外, 其余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由于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建议取消原件投标现场递交,评标后评委对资料有异议的,投标人进行提供原本备查即可,建议采纳。
(4)其它证明文件。是指的什么文件,若无法明确,建议删除该内容。
3、(2)项目技术负责人 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技术负责人须具有电气或机械专业中 级技术职称,同时具有机电设备维保项目的管理经验,2020年7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1项在国内已开通运营1年的城市轨道 交通电扶梯系统集成供货与安装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 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单个工程合同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问: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同时具有机电设备维保项目的管理经验”,建议删除,后续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无法体现机电设备维保项目的管理经验,存在前后矛盾,要求的业绩无法证明设备维保项目的管理经验。
4、(3)现场其他服务团队 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拟任本项目的现场服务团队:人员不少 于5人;所有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且具有2年及以上现场专 业技术服务工作经验)。建议明确提供证明资料,如社保或劳动合同或者电梯操作证等等。
5、委托代理人是否可以为投标制造商本地分公司人员,提供投标制造商本地分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是否满足要求?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要求一般计税法,是否可以理解为设备税率为13%,安装费税率为9%。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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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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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时评委对资料有异议的,需投标人进行原件备查。
2、评标时评委对资料有异议的,需投标人进行原件备查。
3、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020年7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具有1项在已开通运营1年的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电扶梯系统集成供货与安装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业绩。
4、需提供本单位2025年1月--6月社保证明。
5、满足要求。
6、设备税率为13%,安装费税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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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遗部分:
1、招标清单中《设计联络、监造、出厂验收、外协检查、培训》增加说明:①此表中人员仅为项目业主(建设、运营)和监理人员。②此表仅为计划,项目业主有权在不突破以上总费用的情况下,按实际情况对人员、次数、工日及方式等进行调整。③投标人务必按如上表格内容罗列各项费用明细。
2、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2.1修改为:“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3、因本项目最高限价尚未确定,开评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顺延,具体开评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期发布的补疑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嘉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9日
[5000012025101402511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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