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莒自然告字〔2026〕1号
经莒县人民政府批准,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拍卖出让以下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地块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 | 规划 用途 | 出让 年限 | 规划要求 |
C2025-15-1 | 青岛路以东、规划锦泰二路以北 | 12664 | 商业 用地 | 40年 | 1.14≤容积率≤1.8建筑密度≤45 % 绿地率≥25% |
C2025-15-2 | 青岛路以东、规划芙蓉路以西、规划锦泰二路以北 | 27329 | 商业 用地 | 40年 | 1.14≤容积率≤1.8建筑密度≤45 % 绿地率≥25% |
C2025-02 | 龙泉路以北、潍徐路以东 | 1868 | 商务金融用地 | 40年 | 1.14≤容积率≤2.2 建筑密度≤45 % 绿地率≥10% |
二、竞买人范围及有关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竞买必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受让人。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①个人不能参与竞买住宅用地;②欠政府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包括子公司及其相关的企业)不得申请参加竞买。
2.竞买人需提供商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加价幅度及付款方式
(单位:万元,人民币)
地块编号 | 起始价 | 竞买保证金 | 加价 幅度 | 付款方式 |
C2025-15-1 | 3800 | 760 | 100 | 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价款,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出让总价款的50%,剩余价款于1年内全部付清。 |
C2025-15-2 | 8199 | 1640 | 100 | 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价款,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出让总价款的50%,剩余价款于1年内全部付清。 |
C2025-02 | 729 | 365 | 100 | 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出让价款,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剩余价款。 |
四、交易方式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附件:1.C2025-15-1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2.C2025-15-2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3.C2025-02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月6日
附件:1.C2025-15-1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C2025-15-1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一、用地情况
(一)用地位置: 莒县青岛路以东、规划锦泰二路以北 (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总用地面积: 12664 平方米。
其中净用地面积: 12664 平方米。
二、用地性质
地块建设用地性质: 商业用地(0901) 。
可兼容使用性质: 可兼容不超过40%的商务金融用地(0902),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 。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一)容积率: 1.14≤容积率≤1.8 。
(二)建筑密度: ≤45 % 。
(三)建筑高度: 满足《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净空要求 。
(四)其他要求: / 。
四、绿地配置
(一)绿地率: ≥25% 。
(二)集中绿地: / 。
五、建筑规划设计条件
(一)建筑退让距离: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后退规划锦泰二路道路中心线不小于20米,后退青岛路道路中心线不小于51米,商业、商务等公共建筑应预留不小于10米的营业场地,自建筑最凸出部位起算 。
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南北向建筑:建筑高度≤24米时后退东、西侧非临路用地界线不小于4米,后退北侧用地边界线不小于1.5倍建筑相对高度减13米且不小于8米;建筑高度>24米时后退东、西侧非临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1米,后退北侧用地界线0.6倍建筑相对高度减13米且不小于23米。东西向建筑退用地界线应满足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各方向地界退距需满足日照、采光、通风以及防火等相关要求。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大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
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相邻地块共同规划、同步建设时,建筑退让相邻地界的距离不作要求,只需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
(二)日照标准要求:遮阴范围内住宅建筑南侧卧室(含起居室/厅)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3小时;对南侧有3个及以上卧室(含起居室/厅)的住宅,至少应有2个卧室(含起居室/厅)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大寒日3小时等时线不超过北侧用地边界13米;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建筑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2 小时;日照分析同时考虑外墙保温、抹灰厚;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对拟建建筑做东西镜像和模拟日照分析 。
(三)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及最小间距的规定 。
(四)建筑空间布局:充分考虑周边建筑景观效果,建筑立面效果需与周边地块相协调并具有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
(五)建筑色彩: 体现淡雅明快的风格 。
(六)建筑亮化: 沿城市道路建筑及城市重点空间区域应同时进行夜景亮化设计 。
(七)建筑节能: 综合考虑建筑节能方案 。
(八)地下空间利用: 可用作停车、储藏、设备用房、人防等功能 。
(九)其他要求: 商业建筑统一预留广告位,整体效果与建筑效果协调 。
六、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一)出入口: 出入口设置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规范要求 。
(二)停车泊位
机动车:商业不少于 1.0车位/百平方米;商务办公不少于 0.8 车位/百平方米;其他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建。
非机动车:商业不少于 3.0车位/百平方米;办公不少于 1.0 车位/百平方米;其他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建。
设置要求: 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非机动车停车位按总停车位50% 的比例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停车位设置不得侵占道路绿线、水系及绿化带 。
(三)交通组织方式: 交通流线应顺畅,适当进行人车分流 。
七、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一)市政配套设施: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周边设施建设条件,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设置市政配套设施 。
(二)竖向设计:参考周边规划道路标高及现状地坪标高控制,同时对周边地块竖向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合理利益要求 。
(三)管线接入口: 综合利用周边城市道路市政设施 。
(四)其他要求: 若地块内有现状市政管线、排洪沟、油气管廊、国防电缆等设施,需统筹规划合理避让;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符合建设海绵城市相关要求 。
八、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教 育: / 。医疗卫生: / 。
文化体育: / 。社会福利与保障: / 。
商业服务: / 。物业服务: / 。
其他设施: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周边设施建设条件,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设置 。
(二)配建要求: 应与项目同步实施,满足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建成后应达到独立使用条件 。
九、其他要求
(一)本规划条件有附图,一式 5 份,文图一体为有效文件。
(二)本规划条件是办理建设用地及审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用于土地供地时,有效期一年,逾期需要重新核定。
(三)用地使用强度应符合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要求;如设计方案在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强度等方面超出本规划条件要求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再行申报。
(四)相邻地块由同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共同规划、同步建设的前提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可按合并后的建设用地面积统一计算。
(五)项目建设时,除满足本规划条件所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的要求,满足住建、环保、消防、园林、环卫、市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涉及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划条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七)其他遵守事项: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周边地块相互协调共同使用;应按照海绵城市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2.C2025-15-2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C2025-15-2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一、用地情况
(一)用地位置: 莒县青岛路以东、规划芙蓉路以西、规划锦泰二路以北 (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总用地面积: 27329 平方米。
其中净用地面积: 27329 平方米。
二、用地性质
地块建设用地性质: 商业用地(0901) 。
可兼容使用性质: 可兼容不超过40%的商务金融用地(0902),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 。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一)容积率: 1.14≤容积率≤1.8 。
(二)建筑密度: ≤45 % 。
(三)建筑高度: 满足《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净空要求 。
(四)其他要求: / 。
四、绿地配置
(一)绿地率: ≥25% 。
(二)集中绿地: / 。
五、建筑规划设计条件
(一)建筑退让距离: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后退规划锦泰二路道路中心线不小于20米,后退规划芙蓉路道路中心线不小于30米,商业、商务等公共建筑应预留不小于10米的营业场地,自建筑最凸出部位起算 。
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南北向建筑:建筑高度≤24米时后退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4米,界外为生活居住类建筑时后退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5倍建筑相对高度减13米且不小于8米,界外为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时后退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4米;建筑高度>24米时后退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11米,界外为生活居住类建筑时后退北侧用地界线0.6倍建筑相对高度减13米且不小于23米,界外为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时后退北侧用地界线0.4倍建筑相对高度减13米且不小于11米。东西向建筑退用地界线应满足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各方向地界退距需满足日照、采光、通风以及防火等相关要求。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大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
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相邻地块共同规划、同步建设时,建筑退让相邻地界的距离不作要求,只需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
(二)日照标准要求:遮阴范围内住宅建筑南侧卧室(含起居室/厅)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3小时;对南侧有3个及以上卧室(含起居室/厅)的住宅,至少应有2个卧室(含起居室/厅)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界外为生活居住类建筑时,大寒日3小时等时线不超过北侧用地边界13米;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建筑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 2 小时;日照分析同时考虑外墙保温、抹灰厚;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对拟建建筑做东西镜像和模拟日照分析 。
(三)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及最小间距的规定 。
(四)建筑空间布局:充分考虑周边建筑景观效果,建筑立面效果需与周边地块相协调并具有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
(五)建筑色彩: 体现淡雅明快的风格 。
(六)建筑亮化: 沿城市道路建筑及城市重点空间区域应同时进行夜景亮化设计 。
(七)建筑节能: 综合考虑建筑节能方案 。
(八)地下空间利用: 可用作停车、储藏、设备用房、人防等功能 。
(九)其他要求: 商业建筑统一预留广告位,整体效果与建筑效果协调 。
六、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一)出入口: 出入口设置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规范要求 。
(二)停车泊位
机动车:商业不少于 1.0车位/百平方米;办公不少于 0.8 车位/百平方米;其他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建。
非机动车:商业不少于 3.0车位/百平方米;办公不少于 1.0 车位/百平方米;其他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建。
设置要求: 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非机动车停车位按总停车位50% 的比例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停车位设置不得侵占道路绿线、水系及绿化带 。
(三)交通组织方式: 交通流线应顺畅,适当进行人车分流 。
七、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一)市政配套设施: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周边设施建设条件,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设置市政配套设施 。
(二)竖向设计:参考周边规划道路标高及现状地坪标高控制,同时对周边地块竖向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合理利益要求 。
(三)管线接入口: 综合利用周边城市道路市政设施 。
(四)其他要求: 若地块内有现状市政管线、排洪沟、油气管廊、国防电缆等设施,需统筹规划合理避让;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符合建设海绵城市相关要求 。
八、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教 育: / 。医疗卫生: / 。
文化体育: / 。社会福利与保障: / 。
商业服务: / 。物业服务: / 。
其他设施: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周边设施建设条件,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设置 。
(二)配建要求: 应与项目同步实施,满足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建成后应达到独立使用条件 。
九、其他要求
(一)本规划条件有附图,一式 5 份,文图一体为有效文件。
(二)本规划条件是办理建设用地及审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用于土地供地时,有效期一年,逾期需要重新核定。
(三)用地使用强度应符合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要求;如设计方案在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强度等方面超出本规划条件要求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再行申报。
(四)相邻地块由同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共同规划、同步建设的前提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可按合并后的建设用地面积统一计算。
(五)项目建设时,除满足本规划条件所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的要求,满足住建、环保、消防、园林、环卫、市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涉及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划条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七)其他遵守事项: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周边地块相互协调共同使用;应按照海绵城市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15日
附件:3.C2025-02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C2025-02号地块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一、用地情况
(一)用地位置: 莒县城阳街道龙泉路以北、潍徐路以东 (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总用地面积: 1868 平方米。
其中净用地面积: 1868 平方米。
二、用地性质
地块建设用地性质: 商务金融用地(0902) 。
可兼容使用性质: 可兼容不超过40%的商业用地(0901),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 。
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一)容积率: 1.14≤容积率≤2.20 。
(二)建筑密度: ≤45 % 。
(三)建筑高度: 满足《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净空要求 。
四、绿地配置
绿地率: ≥10% 。
五、建筑规划设计条件
(一)建筑退让距离:
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后退龙泉路道路中心线不小于20米,后退潍徐路道路中心线不小于18米,自建筑最凸出部位起算 。
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南北向建筑:建筑高度≤24米时后退东侧用地界线不小于4米,后退西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米,后退北侧用地边界线1.5倍建筑相对高度减13米不小于8米;建筑高度>24米时后退东侧用地界线不小于11米,后退西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米,后退北侧用地界线0.6倍建筑相对高度减13米且不小于23米。各方向地界退距需满足日照、采光、通风以及防火等相关要求。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的距离应大于地下建筑深度的0.7倍,且不小于5米。
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相邻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建筑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相邻地块共同规划、同步建设时,建筑退让相邻地界的距离不作要求,只需满足建筑间距要求 。
(二)日照标准要求:遮阴范围内住宅建筑南侧卧室(含起居室/厅)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3小时;对南侧有3个及以上卧室(含起居室/厅)的住宅,至少应有2个卧室(含起居室/厅)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大寒日3小时等时线不超过北侧用地边界13米;日照分析同时考虑外墙保温、抹灰厚;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对拟建建筑做东西镜像和模拟日照分析 。
(三)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及最小间距的规定 。
(四)建筑空间布局:充分考虑周边建筑景观效果,建筑立面效果需与周边地块相协调并具有独特的风格和特色 。
(五)建筑色彩: 体现淡雅明快的风格 。
(六)建筑亮化: 沿城市道路建筑及城市重点空间区域应同时进行夜景亮化设计 。
(七)建筑节能: 综合考虑建筑节能方案 。
(八)地下空间利用: 可用作停车、储藏、设备用房、人防等功能 。
(九)其他要求: 商业建筑统一预留广告位,整体效果与建筑效果协调 。
六、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一)出入口: 出入口设置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规范要求 。
(二)停车泊位
机动车:商业不少于 1.0车位/百平方米;办公不少于 0.8 车位/百平方米;其他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建。
非机动车:商业不少于 3.0车位/百平方米;办公不少于 1.0 车位/百平方米;其他设施应根据使用功能配建。
设置要求: 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5%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非机动车停车位按总停车位50% 的比例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停车位设置不得侵占道路绿线、水系及绿化带 。
(三)交通组织方式: 交通流线应顺畅,适当进行人车分流 。
七、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一)市政配套设施: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周边设施建设条件,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设置市政配套设施 。
(二)竖向设计:参考周边规划道路标高及现状地坪标高控制,同时对周边地块竖向进行综合分析,确保周边利害关系人的合理利益要求 。
(三)管线接入口: 综合利用周边城市道路市政设施 。
(四)其他要求: 若地块内有现状市政管线、排洪沟、油气管廊、国防电缆等设施,需统筹规划合理避让;排水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符合建设海绵城市相关要求 。
八、公共设施规划要求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教 育: / 。医疗卫生: / 。
文化体育: / 。社会福利与保障: / 。
商业服务: / 。物业服务: / 。
其他设施: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周边设施建设条件,按有关规范、规定要求设置 。
(二)配建要求: 应与项目同步实施,满足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建成后应达到独立使用条件 。
九、其他要求
(一)本规划条件有附图,一式 5 份,文图一体为有效文件。
(二)本规划条件是办理建设用地及审批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用于土地供地时,有效期一年,逾期需要重新核定。
(三)用地使用强度应符合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要求;如设计方案在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使用强度等方面超出本规划条件要求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再行申报。
(四)相邻地块由同一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在共同规划、同步建设的前提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可按合并后的建设用地面积统一计算。
(五)项目建设时,除满足本规划条件所列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法规、规定的要求,满足住建、环保、消防、园林、环卫、市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涉及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意见。
(六)建设单位应按本规划条件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七)其他遵守事项: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周边地块相互协调共同使用;应按照海绵城市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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