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要求概述: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宽甸满族自治县中医院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维修保养中描述的服务费已包括开机费、工时费、差旅费、保养费、运输费、约定范围内的备件费等。要求范围之内医院不需另外支付任何费用。
供应商对采购人在本采购文件中列出的需要维保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校正服务,包括设备安全检查、质量检查、设备除尘保养、运行状态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并提供定期维护保养服务报告并加盖公章给采购人。
★二、设备清单详见附件(包括清单上全部设备但不限于未在清单内的其他医疗设备)
★1.放射科、胃镜室、超声科设备采用技术保服务。其他设备(不含检验科、洗消中心设备)采用白金保服务。备注:技术保服务:包含价值5000元(含)以下的零部件;白金保服务中的全保设备因故障导致的所有零备件更换由供应商承担,技术保设备因故障导致的更换零备件价值在5000元以内的由供应商承担,超过5000元的零备件更换不在本项目的保障范围内,医院具有自主采购权利,供应商需积极配合参与比价,并做好相关的配套服务。(零备件价值以设备制造商零备件同期市场定价为准)。
三、维保服务要求:
★1.设备故障供应商需在1小时内响应,不需要更换零备件的常见故障24小时内修复。
2.服务方确定无法现场维修的情况下需要及时更换责任范围内的零备件,不得出现拖沓延后的情况。
3.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承诺服务设备的安全保障,因维修服务作业不当导致的损坏,供应商负责承担修复责任。
4.供应商需每年度对设备维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形成总体的总结报告,同时针对大型影像设备要单独提供年度总结报告。
★5.供应商需保证每台设备开机率应≥97%,按当年实际天数计算,故障率每超出一天,核磁设备扣10000元人民币、CT设备扣6000元人民币、DR设备扣4000元人民币、超声设备扣3000元人民币、胃肠镜设备扣5000元人民币。。
6.每年服务开始前供应商负责制定详细的巡检、保养计划,包含年度、季度的计划。
7.供应商的年度、季度工作计划需在每年度开始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提交。
8.所有设备每季度至少巡检一次。巡检完成的设备需符合外观清洁、无污垢、无电气安全隐患、设备运行正常的标准。
★9.核磁类、放射类、彩超及内窥镜类设备一年进行4次保养;生命与支持类设备一年进行2次保养;其他医疗设备一年进行1次保养;保养设备以《服务设备清单》为准(包括清单上全部设备但不限于未在清单内的其他医疗设备),根据清单制定详细的保养计划,保养后出具相应保养报告,设备保养前必须与科室做好沟通,不得影响科室正常业务的开展。
10.保养服务内容需包含:设备表面的清洁、外观检查、基本功能检查、电源及环境检查、部件紧固、必要的常规校准、针对医院内高值关键医疗设备或高故障率医疗设备,工程师应进行深度维护的全面检查、性能检测、预见性和前瞻性的维护、更换易损件等。
11.每次完成保养服务,均需形成保养服务报告,报告内容需包括保养具体项目、各项指标达成情况、保养的实施情况、科室人员的满意度调查、保养日期、保养执行人等。
★12.医院有权利在服务期间向供应商提出工程师驻场服务的要求,服务方可在医院内设置维修室,可根据实际业务量配置常驻工程师,驻场人员数量和时间根据医院的设备维修故障率约定在最终合同中,驻场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医院负责提供办公间和必要的基础设施,以保证服务的及时性。
13.对新购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中,服务方有义务协助医院及设备厂家进行前期场地准备、运行环境监测、设备安装、调试,协助设备厂家对新设备进行操作使用培训和维护保养,按照相关规范和流程配合医院进行验收和建立新设备档案。
14.服务方维修人员在维修工作中,应根据故障判断结果,就维修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经济性和医院充分沟通,采取科学合理的修复方案,确保医疗设备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15.服务方维修人员可在维修过程中可使用必要的方式作为故障检测的手段,但不得私自拆除非故障部件、不得超出技术常识短接电气、不得屏蔽设备基本功能等手段规避、虚报或谎报客观故障。
16.对故障维修时更换零备件的情况,无论零备件更换工作是否由服务方承担,服务方均有义务配合医院做好零备件更换时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优先保障医院的利益,同时做好相应的维修记录,可自查可追溯。
17.合同履约期内供应商负责派遣工程师的全部费用,包含劳动报酬、保险公积金、各项税金、技术培训、安全保险、劳动关系的建立费用;供应商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供应商工作人员必须按规范的要求着装,文明用语,服务热情,行为得体,服务方工作人员在医院工作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
19.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旧件和报废物品供应商必须按国家要求收回并妥善处理。
20.在服务过程中,服务方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确保人员、设备和信息安全等。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装备,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21.服务方应为现场工程师配备服务所需的专业工具,以满足与医院约定的服务需求。对于有计量校准要求的工具和仪器,必须进行定期校准和检测,确保工具和仪器的安全有效。
22.服务记录应按照记录内容的要求如实填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服务活动的可追溯性。
23.服务方与医院需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服务团队与医院科室协作和信息共享。沟通机制应包括定期的交流会议、报告和沟通渠道的建立,确保相关人员都能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和反馈。
24.服务水平需在工作中持续改进与优化,提高服务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服务团队需要及时总结服务的经验和教训,分析问题的根源,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形成最佳实践。
25.服务方日常需针对设备使用的环境进行有效管理和建议,通过巡检方式,确保设备符合日常应用的环境标准要求,如超过服务方责任范围,需积极与医院沟通,提出环境改进的建议和纠正措施,保障设备的平稳运行。
26.协助医院制定年度的设备检验、校准及检定计划:根据设备的特点、使用环境、临床需求、法规、装备维护手册及过往维护数据,制定检验、校准及检定项目、频次、方法等计划。设备故障维修或重大调整后应及时校准或强制检定。以上需要及时向医院提出建议,检验校准的相关费用由医院承担。
★27.合同签订时的设备在“无病状态”,如合同到期设备故障尚未修复,服务方有责任将设备修复完毕。
28.档案管理服务:供应商应配合设备科根据国家对医疗器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档案的整理和完善。
★29.设备远程看护服务:供应商在服务期内需针对磁共振冷却系统提供远程监控服务,能远程全天24小时实时对磁共振冷却系统的工作状态、外部环境、潜在隐患进行监护和预警,预警潜在故障主动派工达到有效降低“失超”风险。供应商在服务期内需针对其他有远程看护需求的医疗器械提供远程监护服务。供应商需在服务期内无偿提供以上软件或系统给医院使用。
★30.资产管理服务:供应商在服务期内需针对医院的设备提供HRP(医院资产管理)服务,供应商需在服务期内无偿提供以上软件或系统给医院使用。服务开始后三个月内完成设备的盘点、登记及系统部署,须具备资产管理、维修管理、巡检管理、保养管理、计量管理、质控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报废管理、盘点管理等流程全部记录,满足医院对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31.信息化管理服务:供应商在服务期内针对医院固定资产提供登记服务,同时提供云端运营信息化管理服务,保证服务期间的信息及数据存储可靠,供应商需在服务期内无偿提供以上软件或系统给医院使用。
32.具有项目备件库,多种零备件采购渠道从源头解决零备件采购问题,减少医院设备维护成本,在保修服务期内维修所需的相关辅助设备和材料均由供应商提供;
四、增值服务
1、在线技术支持:收到院方求助电话后,供应商方技术专家会在10分钟内电话响应,为客户提供专业解决方案(包括仪器操作、简单故障判断、技术咨询等)。
2、远程诊断支持:在满足联网条件下,供应商方技术专家在1小时内连接院方电脑,进行远程服务,帮院方自主解决故障。
3、培训:专业培训服务与外部合作方共同承办,主要包括医疗设备管理培训、维修维护培训等
★五、其他要求
在履约期结束时院方统一检查验收所委托维保的设备,如维保方恶意损坏设备或设置其专用密码等,院方有权扣除相当价值的应付维保款,并不视为违约。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合同到期,采购人依据供应商合同履约完成情况,采购人验收合格,满意率达到95%以上,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续签合同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即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6年11月06日13时00分至2026年11月1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 ),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3、电子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线上提交,加密备份响应文件及《响应文件一致性承诺函》以邮件形式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送至邮箱lnldglgs@[链接],邮件需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手机号码,以收到邮件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发送的加密备份响应文件将按投标无效处理。 4、供应商出现以下(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