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
1、履约期限:以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为准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1)项目工作内容完成30%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无息支付项目总价款的30%。
(2)项目工作内容完成70%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无息支付项目总价款的40%。
(3)项目通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无息支付项目总价款的30%。
4、验收标准:采购人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6、服务内容:
一、建设背景
近年来,国家及辽宁省层面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政策指引。2022年9月13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为全国范围内的工作开展奠定制度基础;2023年4月25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与农业农村厅紧密跟进,出台《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辽自然资发〔2023〕30号),细化本省工作路径;2024年6月4日,两省厅再次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信息共享和数据整合建库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4〕36号),进一步压实工作时效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然资源部及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的系列工作部署,开原市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接收环节,以规范整合农经权确权成果数据为核心,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信息共享和数据整合建库项目。
二、技术要求
2.1法规和政策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7.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8.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0. 《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
13.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证书样式》
14. 《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辽自然资发〔2023〕30号)
15.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汇交技术规范》
16.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信息共享和数据整合建库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4〕36号)
2.2技术标准规范
1.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
2. 《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
3.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
4.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
6.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7. 《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TD/T1057—2020)
8.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17)
9. 《国土资源信息元数据》(TD/T1016-2003)
10.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11.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
12.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
13.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
2.3数学基础
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按3°分带执行。
高程基准:统一使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参数: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投影分带按3°分带设置,中央子午线为东经123°。
三、建设内容
3.1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一、数据收集及分析
1.资料收集
收集农经权现势电子数据和纸质档案,涵盖最新变更成果数据、遥感影像资料、国有土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基础地理资料等。
2.数据分析
对接收的农经权数据成果开展分析,包括数据格式兼容性、数据总量规模、数据间逻辑关联合理性、关键信息项的完整性、数据字典标准化程度、空间数据坐标系一致性等内容。通过分析摸清数据现状,明确现有数据的建库标准、涉及的地块数量与承包户数量、数据更新频率及历史记录,同时梳理档案的存量规模、电子化程度及管理现状。
3.数据问题梳理
针对现有数据库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排查潜在问题,重点关注数据项空值分布情况、数据逻辑关系矛盾点、数据重复冗余现象、数据字典值与现行标准的偏差、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关联匹配度,以及档案信息与属性数据的关联有效性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并分类标注。
4.制定方案
基于数据分析结果,结合项目实际需求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需明确具体工作内容与技术路线,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与时间节点,列出需要重点解决的数据质量、格式兼容、标准统一等核心问题。
二、数据转换整合
1.登记数据转换
解析存量数据的业务逻辑与数据结构,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业务规范及数据库标准进行转换对照,确定数据迁移转换的基础规则与映射关系。转换过程中需建立原农经权数据与现行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对应关系,对存在格式错误、逻辑矛盾、信息缺失等问题的数据进行分类标注。
2.空间数据处理
遵循《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完成空间数据的格式统一转换、坐标系统标准化调整,梳理并统一数据间的逻辑关联,同时开展拓扑关系检查与处理,消除重叠、缝隙、悬挂等拓扑错误,保障空间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3.非空间数据处理
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要求,对非空间数据实施数据归并整合、冗余数据剔除、关键信息补录等操作。针对登记类型、土地用途、权利类型、权利性质、权属状态等核心数据字典,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进行标准化分析与转换。
4.数据库建设
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及《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的技术要求,搭建本项目专用数据库,明确数据库的结构设计、表间关联规则及存储方式。
5.数据入库
将经过严格质量检查的矢量数据和属性数据,按照数据库设计规范存放在对应的数据表及存储位置。
6.属性赋值
依据数据库标准的数据结构与字段定义,对入库数据的各项属性进行精准赋值,补充完善缺失的属性信息。
7.统一编码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技术文件要求,对发包方编码、承包方编码、地块编码、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码进行标准化处理。在沿用原有有效编码的基础上,对错误编码进行更正,对缺失编码进行补充,实现编码体系的统一规范。
8.图属关系挂接
将整合后的空间数据与非空间数据进行关联,通过宗地编号建立宗地与不动产单元的关联关系,借助不动产单元编号实现不动产与不动产权利的关联对接,最终形成空间数据与非空间数据紧密关联、现状信息清晰完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体系。
3.2档案整理及数字化
1.档案整理安全保密、规范性要求
归档资料全部按规范整理,要求安全、保密、规范。中标人需与采购方签订保密承诺书。
(1)安全保密性:全程保持资料的完整安全,严格防范档案内容外泄,建立健全资料安全保管机制,杜绝资料丢失、损坏或信息泄露等情况发生。
(2)规范性:在采购方提供的整理及软件环境中,中标人必须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操作规范流程。在档案的鉴定、整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采购方的相关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经过整理的档案分类清晰,题名规范准确,全面满足档案查阅的便捷性与准确性要求。
2.档案分拣整理
档案交接要求:中标人应指定专人按照招标单位制订的计划分批次对需进行档案数字化加工处理的档案资料开展移交,并做好档案资料的清点交接、登记等,完善移交记录。
资料审核要求:对镇级、村级土地确权文件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整理,要件齐全方可立卷归档;对农户土地确权资料的完整性、信息数据的一致性逐户审核整理,通过审核的按一户一件立卷归档。
档案整理要求:农户土地确权的分户档案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要求整理。采用手工方式,将县级、乡级、村级、农户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按综合管理类、确权登记类、纠纷调处类和特殊载体类等四种类型进行正确分类整理。所有资料顺序须按采购人要求排序,不得错放。分户档案整理工作内容包含:提档、明确归档范围、剔除重份和空白页、要件缺失登记、拆除装订物、组卷、排序、编制页码、打印完善卷内文件目录、记录台账及装订、装盒、入库上架等工作内容。
3.档案数字化
(1)档案扫描:严格遵循不重复、不缺漏的原则,以页码编制环节确定的编码顺序为扫描依据。采用24位彩色模式,根据纸质档案的材质、尺寸规格选择适配的扫描设备;扫描分辨率设定为300DPI,扫描图像统一以JPG格式存储。
(2)质检修图:为保障档案建库后的查看效果,需对扫描完成的档案图像进行进一步处理。通过去黑边、去污点、裁边、角度纠正等专业修整方式优化图像质量,提升档案数字化成果的可读性。
(3)图像命名挂接:图像扫描质检合格后,依据纸质档案资料的具体内容,逐一对扫描质检后的图像进行规范化命名,确保档案卷内目录与对应图像文件建立精准的关联关系。
(4)质检:为确保项目总体实施质量,对数字化全流程各环节开展全面检查。检查内容涵盖档案装订规范性、扫描图像完整性、图像质量清晰度、文件格式标准性、著录信息准确性、挂接关系有效性及档案原始材料完整性等。
4.成果整合入库
档案数字化加工成果需实时整合至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管理系统,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业务层面的深度关联。确保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开展业务查询时,能够实时调阅档案数字化成果,满足业务办理的高效需求。
3.2农经权模块建设
1.数据库拓展
基于现有数据库架构进行优化升级,新增承包方数据表、发包方数据表、承包方家庭成员数据表、发包方家庭成员数据表、承包地块数据表等核心业务数据表,完善数据存储结构,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信息的高效管理与查询提供数据支撑。
2.登记系统功能拓展
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功能,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发证工作的特殊需求,对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功能拓展。优化登记流程设计、完善信息录入模块、强化数据校验机制,确保系统能够全面满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发证业务的全流程办理需求。
3.权籍系统功能拓展
聚焦权籍管理核心需求,对权籍系统功能进行针对性拓展。优化权籍信息采集界面、完善数据录入规则、增加信息校验功能,提升权籍录入的便捷性与准确性,确保权籍系统能够高效支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权籍信息的录入、管理与应用工作。
4.数据上报系统功能拓展
完成数据上报系统的功能升级与拓展,实现业务登簿后自动生成符合标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权业务报文。优化数据上报接口,强化报文格式校验与错误提示功能,确保生成的业务报文能够成功上传至省厅系统,保障数据上报工作的顺畅高效。
3.4数据的入库汇交
1. 数据汇交
借助质检软件对数据库成果开展全面质量检查,确保数据成果符合省级数据汇交的各项技术指标与规范要求。严格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数据汇交标准,以县为基本单位整理形成完整的数据成果包,通过离线方式规范汇交至上级主管部门,保障数据汇交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2. 数据入库
依据不动产数据库标准对农经权成果数据进行标准化转换处理,确保数据结构、格式及内容完全适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要求。将转换完成的数据库成果精准导入至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农经权数据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无缝对接,为后续业务应用提供统一、规范的数据支撑。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因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因此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请供应商报名时,在报名界面填写本项目授权委托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等相关信息,以确保采购文件变更时代理机构能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如因填写错误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及时联系投标人,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纸质及U盘存储形式的备份文件(文件按要求密封,详见招标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4、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及时获取更正公告等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开标时,供应商可自带电脑及CA锁至开标现场进行电子文件解密,也可以由自家供应商工作人员远程进行解密,解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供应商出现以下(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6、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须携带以下材料: (1)如法人参加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公章);如授权委托人参加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公章); (2)参加会议人员身份证原件; (3)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