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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第四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本溪市 竞争性磋商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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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第四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撰写单位:本溪智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10-10
项目概况

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0月23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6-210505-00454
项目名称: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暗标评审)
预算金额(元):650000
最高限价(元):650000
采购需求:查看

根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统筹整合民政资源增强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服务效能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4]6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培养增强民政服务专业队伍,提升基层民生服务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特制定本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全区共设立3个街道民政服务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选用管理规范、服务专业、公信力好、筹集社会资源能力强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服务内容包括民政服务站基础服务、延伸服务和链接服务。

二、服务内容

街道民政服务站主要是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孤儿等19类人群提供服务对象接待、政策宣传咨询、对象排查、信息录入、协助申请救助资金、档案管理等全部基础服务(6项)以及至少1个延伸服务和1个链接服务事项。根据现有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即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服务人群仅包括:社会救助5类(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和临时救助对象)、养老服务1类(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儿童福利3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共9类人群。具体服务内容详见《 民政服务站基础服务事项指导清单》(附件1)、《民政服务站延伸服务事项指导清单》(附件2)和《民政服务站链接服务事项指导清单》(附件3)。

三、项目资金

购买服务资金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费用(含五险一金)和机构管理费用。机构管理费主要包括开展服务费用和管理运营费用两部分,原则上各占比50%,按照市统一标准,管理费与服务费各100元/人/月。开展服务费用主要包括驻站人员开展入户排查、巡访等服务产生的乘车、饮食等费用,对驻站人员开展培训产生的师资费和场地费等;管理运营费用主要包括承接机构聘用专职人员,交纳相关税、费和办公用品(耗材)等。综合建站数量、驻站人数、人员薪酬、服务内容、经营管理等要素,测算本项目预算资金为65万元/年。

四、服务标准

1.制度建设。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要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场地管理、档案管理、志愿者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日志等工作制度。要在服务站办公场所适当位置公示相关制度,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流程、驻站人员岗位信息和投诉方式等,推进服务站规范发展。

2.职责分工。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履行组织实施责任,依法与驻站人员签订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全面履行对驻站人员、服务事项和服务资金的管理职能,落实各类规章制度,确保人员、资金安全,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以上民政业务能力、人员服务能力等驻站人员综合素质培训。

3.人员管理。全区共设立3个街道民政服务站,每个民政服务站专职驻站人员不少于2人。要求驻站人员具有一定民政工作基础及相应岗位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热爱民政事业,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应对驻站人员进行管理,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该项目驻站人员民政相关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驻站人员出现不能胜任工作、脱离民政服务站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及不遵守县级民政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应按民政部门要求及时调整驻站人员。依据我区3个民政服务站现实运行现状,为保证民政服务工作质量,保障基层民政服务连续性、维护现有一线社工队伍稳定,驻站人员共须配备13人,现有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工资保障。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与驻站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投入本项目的所有驻站人员薪酬待遇按照本溪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为维护现有一线社工队伍稳定,按照市里标准延用现有工资标准,缴纳五险一金,承接机构必须按月足额为驻站人员发放工资并缴纳保险,此费用均包含在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5.其他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按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内容、人员配备等进行适当调整,承接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绩效评估

民政部门采取承接机构自行评估、民政实地评估相结合等方式,对承接机构承接的民政服务站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年中、年末两次评估。其中民政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满意度调查可采取电话了解、问卷调查和现场调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承接机构选择的重要依据,评估合格的予以续签、不合格的不予续签。

六、服务期限

服务合同签订后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第三方。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以上需求及其他未尽事宜如有任何疑问请务必提前与采购人沟通。

附件1:              民政服务站基础服务事项指导清单

服务对象服务事项具体任务相关要求
1.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5.临时救助对象6.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7.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8.一般高龄老年人9.特殊困难老年人10.一般老年人11.孤儿1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1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4.留守儿童15.流动儿童16.困难残疾人17.重度残疾人18.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19.其他困难群体服务对象接待接待来访的服务对象。了解存在的困难及需求,协调解决或转介服务。
政策宣传咨询向服务对象宣传、解答各项救助政策、补贴政策、津贴政策及免费服务政策和相应政策的申请条件、保障标准、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要求等。及时、全面、准确宣传、解答相关政策。
对象排查1.对在保服务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分类建立人员台账,对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2.对主动发现的服务对象或新申请的服务对象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建立人员台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享尽享、有进有出、兜住兜准。
信息录入将服务对象信息录入省、国家相应系统或平台。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录入并及时更新。
协助申请救助资金1.协助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各项救助、补贴、津贴、服务申请。2.定期复核服务对象资金发放情况。协助申请人整理、补齐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告知审核结果;以有效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相关资金标准、提标情况和发放情况。
档案管理整理服务对象档案,加强档案日常管理。档案成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备注1.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2.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等级以上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至轻度失能以上等级);3.一般高龄老年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4.困难残疾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5.重度残疾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二级残疾人;6.特殊困难老年人指的是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7.一般老年人指的是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8.留守儿童指的是父母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9.流动儿童指的是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附件2:             民政服务站延伸服务事项指导清单

服务对象服务事项具体任务相关要求
1.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5.临时救助对象6.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7.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8.一般高龄老年人9.特殊困难老年人10.一般老年人11.孤儿1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1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4.留守儿童15.流动儿童16.困难残疾人17.重度残疾人18.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19.其他困难群体探访巡视对需要探访巡视的重点服务对象进行排查梳理,建立人员台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探访、电话问候、互联网音(视)频探访等方式,掌握其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家环境等信息,帮助解决相关问题,防范化解安全隐患。做好探访巡视及处置情况记录,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临时监护及时发现和保护辖区内监护不当或缺失、受侵害或受虐待的服务对象。发现(疑似)受侵害、受虐待或面临其它危险情况的服务对象,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根据需要协助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等办理临时监护手续。
情感支持对需要情感支持的重点服务对象,建立专门台账,通过情绪疏导、精神慰藉、心理干预等方式,解决其相关问题,防止发生极端事件。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就医陪护帮助有需要的重点服务对象预约门诊,陪同就医,协助办理取号、缴费、就诊、检查、取药、打印体检报告等事项。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备注1.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2.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等级以上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至轻度失能以上等级);3.一般高龄老年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4.困难残疾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5.重度残疾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二级残疾人;6.特殊困难老年人指的是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7.一般老年人指的是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8.留守儿童指的是父母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9.流动儿童指的是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附件3:            民政服务站链接服务事项指导清单

服务对象服务事项具体任务相关要求
1.低保对象2.特困人员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5.临时救助对象6.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7.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8.一般高龄老年人9.特殊困难老年人10.一般老年人11.孤儿1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1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4.留守儿童15.流动儿童16.困难残疾人17.重度残疾人18.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19.其他困难群体物质帮扶联系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等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筹集生活物资、资金。注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就业援助联系人力资源等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等,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和机会,帮助服务对象提高就业能力。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心理辅导联系社区、社会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社工和志愿者等,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开展心理辅导,提供心理调适、专业咨询等服务。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家庭关系调适联系与服务对象关系紧密的朋友、亲戚、邻居、同事或社区、社会组织、社工机构、专业志愿者等,开展家庭辅导,调整家庭成员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注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家居环境改造联系慈善组织、社区物业、五金(日杂)商店、志愿者等,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家庭进行水电管网、门窗墙面、灯光照明、卫浴厨房改造,调整家具布局,制作手工装饰品装饰家居,改善居住环境。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权益保障联系司法、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等,为服务对象举办讲座、宣传活动,向服务对象介绍相关法律与政策和提供援助。协同司法等部门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服务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支持。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看护照料联系并委托服务对象亲友、邻里、社会工作者、村(社区)、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个人卫生洗漱洗理、居住环境洒扫整饬、每日三餐按时供给、代买生活用品、提供代步工具等服务。坚持自愿原则。注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康复训练联系公办医院、民办医院、口腔诊所、社区医院、健康管理机构等,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定期体检。联系残联部门、康复器材生产厂家或销售机构、慈善组织(基金会)等提供康复器材和训练指导。联系社区医院签约医生开展上门巡诊、健康管理,为服务对象开展健康监测。建立健康档案。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安全预防联系政府和社会资源,保障重点服务对象人身安全、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等。做好联系及处理结果记录。
危机干预联系政府和社会资源,对服务对象出现的焦虑、紧张、悲伤、抑郁等失常行为尽早介入,尽快提供支持性服务,迅速降低服务对象恼怒、悲伤等情绪,逐步恢复社会功能和生活功能。做好联系及处理结果记录。
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联系精神卫生医生、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服务对象家人等,组成工作团队,为服务对象开展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服务。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服务能力。记录开展服务具体过程并建立档案。注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对转介的服务对象,驻站人员需将服务对象的信息及前期服务过程与后续服务者进行交接,并在短期内跟进后续服务过程。
老年临终关怀联系临终关怀专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及家庭提供技能培训、心理支持、丧亲辅导、法律援助等服务。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注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孤独症儿童服务联系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康复机构等资源,做好孤独症儿童干预、照料等关爱服务。依托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社区融合活动。链接志愿者等资源,为孤独症儿童家庭提供社会支持。坚持自愿原则。注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老龄和养老服务联系养老服务、家政、物业、医疗机构(公司)、基层老年协会等资源,开展养老服务,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参与社会公益事务,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晚年精神文化生活。协助乡村地名设标和采集,助力老年消费品下乡和物流适老化配送。适当留存服务过程影音资料。
备注1.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2.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等级以上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至轻度失能以上等级);3.一般高龄老年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4.困难残疾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二级残疾人;5.重度残疾人指的是本地户籍的需要长期照护的一、二级残疾人;6.特殊困难老年人指的是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7.一般老年人指的是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8.留守儿童指的是父母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9.流动儿童指的是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注:民政服务站基础服务事项清单(附件1)属于必须完成的,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与甲方商议民政服务站延伸服务事项指导清单(附件2)完成一项、民政服务站链接服务事项指导清单(附件3)完成其中的一项服务内容即可。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合同签订后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第三方。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对本国产品的支持等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10日14时00分至2026年10月16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10月23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提交。备份响应文件递交至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溪市政府采购中心)(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因目前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响应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 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CA办理成功的供应商须在网上进行投标报名,如未报名将不允许参与本项目投标,报名成功后用CA操作网上电子投标等相关事宜(包括在电子投标环节填写报价、上传文件等),操作教学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不负责解答此类问题。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供应商在获取招标(采购)文件过程中,应正确填写并如实填写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等相关信息,如因信息预留错误而未能与其及时取得联系,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须自主学习电子标书的制作教程,具体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制作电子标书操作手册”;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制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将会影响文件的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本项目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和现场递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两种形式同时执行的方式进行,供应商须确保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的一致性。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均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1)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投标(响应)文件的; (2)仅现场递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投标(响应)文件的; (3)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但现场未递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现场递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地址: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溪市政府采购中心)(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 5、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的承诺函,开标时,供应商自行准备投标解密所需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以及CA认证等设备,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网络电子解密及二次报价解密均在30分钟内完成。 6、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及时获取更正公告等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
地  址:本溪市南芬区南芬街道中心路 145 号
联系方式:024-438395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本溪智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本溪市明山区大峪华夏花园商铺6#-1
联系方式:024-43210676
邮箱地址:25894353@[链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鑫丰支行
账户名称:本溪智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7060099091000366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慕女士
电  话:024-4321067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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