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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广安市 询价采购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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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设施设备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拟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设施设备一批,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询价。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采购单位: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项目名称: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方式:询价

(四)预算金额:46000元

(五)最高限价:46000元

(六)采购需求

序号

货物名称

参数要求

数量

1

融变时限

检查仪

1.符合<<中国药典>>2025年版四部通则0922融变时限检查法下对仪器装置的要求;

2.透明套筒高60mm,内径52mm;

3.金属架圆板直径50mm,具有39个孔径为4mm的圆孔,两板相距30mm,通过3个等距的挂钩焊接在一起;

3.烧杯容积≥5L;

4.转动器可自主设置开启和翻转频率(至少含有10分钟自动翻转一次和不翻转两种运行模式);

5.运行时间可设置30分钟和60分钟自动停止;

6.温控范围含37.0℃ ,温控精度≤± 0.5℃;

7.显示屏同时显示预设值和实时值;

8.套筒金属架3套,烧杯3只,玻璃板3片。

1台

2

洁净工作台

1.工作区两侧玻璃窗,脚轮为万向轴承;

2.整体全钢框架结构、台面为304不锈钢;

3.LCD液晶显示屏,中文显示设备状态,能支持不少于6段风机调压调速,紫外可预约及定时关闭,紫外、日光和风机三位互锁;

4.配置超薄型无隔板高效空气过滤器;

5.配置重力平衡式滑动前窗;

6.粗效过滤器可更换;

7.光照度≥400lux;

8.洁净等级100级;

9.过滤效率:工作区内每1升空气中直径≥0.5μm的尘埃粒子≤3.5个;

10.噪 音≤61 dBA;

11.台面振动半峰值≤3μm;

12.在玻璃前窗底部设负压风道;

13.具备紫外灯寿命累计及过滤器寿命累计监测功能;

14.送风方向:垂直送风;

15.工作区尺寸(mm)宽≥1300、深≥650、高≥700;

16.外形尺寸(mm)宽≤1500、深≤800、高≤2000。

1台

3

内毒素凝胶法测定仪

1.符合2025版《中国药典》四部通则1143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凝胶检测技术检测要求;

2.温控范围含37.0℃,温控精度≤±0.5℃;

3.时间控制:60分钟±1分钟;

4.有不少于96个可直接插入鲎试剂安瓿的检测孔;

5.配备不少于12组独立计时器,能每组样品加样后直接放入仪器,并分别开始60分钟的定时保温;

6.配内毒素检查用0.1ml/支的鲎试剂(0.125EU、0.25EU、0.5EU、1EU、2EU各不少于20支)和不少于20支5ml/支的检查用水。

1台

4

涡旋混合器

1.

3.

1台

5

调压电热板

1.可梯度控温,峰值温度不低于500℃;

2.工作面规格不小于300×300mm;

3.高铝瓷组合发热板,具有防腐涂层;

4.无明火,无加热丝外露,具有绝缘保护功能;

5.陶瓷纤维保温,加热至500℃时温度应均匀,不能过热破坏实验台面;

6.分体式控制器,且具有数字显示屏。

1台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对相应要求作出承诺。

(二)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

三、响应文件提交

(一)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11月9日18点00分止(北京时间)

(二)提交地点: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蛇龙街57号(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508室

(三)联系人:杜老师18980329005

四、响应文件开

开启时间:2025年11月10日10:00(北京时间)

开启地点: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蛇龙街57号(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502室

五、其他相关事宜

(一)本次询价采购,参与报价的供应商须至少达到3家方可开启,且有效报价的供应商须至少达到3家方可进行比选,否则作废标处理。

(二)本次询价采购采取 最低价法 ,即从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若最低有效报价不止1家,由采购人以抽签方式决定成交供应商;如第一顺位供应商因弄虚作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本采购项目,可以确定后一位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直至确定中选供应商;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重新组织采购。

(三)供应商法人参加询价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参加询价的,应提供企业法人签字或签章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法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响应文件中应写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两家及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本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五)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供应商将响应文件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响应文件可现场提交,也可邮寄提交,均以采购人收到的时间为准;邮寄的响应文件须在快递单外注明“项目名称”)。

(六)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注明设施设备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及具体的响应参数。参数要求中的“不少于、不小于、小于等于、大于等于”等参数,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明其具体数值。

(七)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以人民币为单位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报出固定不变的价格,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报价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报价金额超过最高限价或其他不符合报价要求的作无效报价处理,并视为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所报价格包含设施设备的成本、税金、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八)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和不存在本公告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承诺函等。

(九)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7日 内,中标供应商应与采购方签订设施设备购销合同,供应商逾期不与采购人签订购销合同视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可按本询价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0日 内,中标方将全部产品送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全新产品,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2.供应商应确保所供产品的运输质量,如有遗漏、破损,或因破损影响其他设施设备质量的,供应商须在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无条件给予补充或调换,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3.供应商负责设施设备上门安装、调试、培训工作。

4.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为设施设备的质保期。质保期内如仪器出现故障,供应商应在接到故障通知后 24小时 内作出响应,并在 48小时 内安排专业工程师到现场处理,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十一)其他有关条件:合同约定。

、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名称: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蛇龙街57号

采购咨询联系方式:杜老师 18980329005

仪器设备咨询联系方式:吴老师 18081422468

 

 

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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