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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天九街224号、226号房地产租赁权拍卖公告

宁波市 其他 202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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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慈溪市天九街224号、226号房地产租赁权拍卖公告

项目编号:

CQ-202551

项目名称:

慈溪市天九街224号、226号房地产租赁权拍卖项目

公告内容:

受委托,本公司定于2025年11月12日上午9:00—10:00 (延时除外) 在中拍平台(https://***/)对以下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浙江省慈溪市天九街224号、226号房地产租赁权。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出租年限:3年;现状:使用中。年租金起拍价:人民币80000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二、标的物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或提前与本公司联系看样。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其他事项,详见拍卖须知。

三、网上竞价报名步骤:

1、竞买人须在2025年11月11日下午4时前自行前往“中拍平台”,按要求如实填写、上传资料并注册成功(到账为准)。

2、竞买人在注册成功后,须仔细阅读本拍卖标的相关拍卖文件,在认可相关文件内容并确认参拍后,按标的物公告要求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备注项目名称),同时填写竞买保证金退款账户信息。

3、竞买人报名成功与否,以本公司确认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四、竞买保证金交纳事宜:

户  名:宁波融诚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

账  号: 86031110000948140。

五、拍卖规则:本次拍卖以价高者得的原则,采用“网上竞价”的方式。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宁波融诚拍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4-63087109

监督单位:浒山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58963118

 

 

宁波融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拍  卖  须  知

一、总 则:

1、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

2、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须知,并对自己执行的行为负责。

3、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本须知和各项条款进行解释。有权根据本须知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问题和未尽事宜。争议涉及法律问题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所涉及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二、拍卖标的:浙江省慈溪市天九街224号、226号房地产租赁权。建筑面积约80平方米;出租年限:3年;现状:使用中。年租金起拍价:人民币80000元,竞买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注:公告期间竞买人须前往委托人处递交详细的房地产租赁经营方案。原则上整体方案由委托人和意向人充分沟通并经双方认可后,再参加拍卖报名。买受人在后续租赁经营中不得违反经营方案的内容,否则委托人有权向买受人提出相关整改意见,买受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委托人有权提前收回标的并终止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违反经营方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四、标的说明:

1、交付时间:最终以原承租人腾空时间为准。

2、标的内可移动的设备设施均为原承租人所有,不在本次拍卖标的范围内。

3、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目前标的的现状,对标的改造须经委托人及相关单位同意。

4、原承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的,应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未按程序报名参拍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5、业态要求:标的仅限用于服装零售业。标的的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部门的相关经营要求。禁止从事易燃易爆、违反公序良俗、声光电气水污染等影响周边环境,打扰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经营活动。

6、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三年租金保持不变。买受人应在前一年租期到期日前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指定账户。如遇买受人拖欠标的租金,委托人有权提前收回标的并终止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7、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方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及面积合理误差。竞买人在拍卖前需自行到现场踏勘、测算和核实拍卖标的,自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标的物一切现状及价格的认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物或拒付拍卖成交款及其他费用。

8、如原承租人参拍未竞得标的,则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转为搬离保证金,待标的交付后予以退还。如新承租人竞得标的,则标的交付期限以原承租人腾空时间为准,如腾空逾期一个月以上,则新承租人有权选择放弃并退还竞买保证金(不计息,如新承租人放弃标的,标的再行拍卖),如新承租人愿意继续等待,则待委托人收回标的后通知新承租人,新承租人须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前往委托人处办理标的交付手续(包括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以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标的交付延期风险由新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本公司无涉,对标的使用时间有严格要求者,请谨慎参拍。

9、委托人按标的物的现状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涉。如因建设、水电、消防、环保、卫生、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买受人无法开业或者生产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刑事责任,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0、买受人装修时不得在标的物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若需要对标的物外立面和内部装修改造、扩增设备,买受人须将设计方案报委托人备案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若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标的内固定建筑的主体结构,不得在标的范围内随意私搭乱建,不得随意增添设备。由此被相关部门处罚或引起安全事故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与委托人无涉。确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非承重结构)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

1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买受人须向委托人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委托人应向买受人开具收款凭证。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买受人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费用(如有),交还钥匙,并在工商登记注销或变更经营地后,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不计息)。租赁期间,如遇买受人拖欠标的物租赁期间费用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买受人应在接委托人通知后在3日内补足。

12、租赁期间,因买受人使用不当对标的产生主体结构破损、墙体破碎开裂等安全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加固修复,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委托人保留向买受人追索赔偿的权利。因维修维护给买受人的经营造成损失的,委托人不作任何补偿。买受人在标的使用中若发现房屋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危害和损失,而造成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失以及损失扩大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和赔偿责任,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3、租赁期间,买受人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14、如遇政府规划调整、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若遇政府征收,则买受人自行安装的固定装修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款归买受人所有。其他情况,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15、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的15日内返还所租赁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可移动部分各类财产收回自行处理,但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买受人不得拆除,且委托人不作任何经济补偿。超过15日的,委托人有权对所租赁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自行处理,对逾期未搬的物品,委托人有权以废弃物予以处理。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签字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则委托人有权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买受人收取占用期间侵占费,且委托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6、凡正式报名的竞买人,均视为已实际了解知晓标的,并详尽阅读与本次标的转让有关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对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包括已知及未知瑕疵和全部转让条件等有关情况完全了解、认可和接受,对本次标的转让不再有任何异议和疑义,自愿参与竞买并自行承担因参与本次标的竞买交易行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还标的或拒付成交款。

17、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标的,并且不承担竞买人的损失。

五、拍卖前期活动:

1、拍卖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确定可参拍的对象。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竞买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方可参加本次拍卖。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任何阶段,有权拒绝不符合本次拍卖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参加本次拍卖活动或解除其拍卖成交的法律关系,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一)竞买人所领取的竞买保证金交易凭证是参加拍卖活动的重要依据,应自行慎重处置,若因转交他人或遗失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交易凭证中注明的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二)竞买人(即其后的买受人)保证在拍得标的后,按本《拍卖须知》和《竞买协议》的要求履行其全部义务,否则属违约:拍卖人有权对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并取消该标的所在场次的竞买资格。

六、网络拍卖注意事项:

1、增价式网络拍卖,价高者得,每次加价幅度为1000元或1000元的整数倍,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2、竞买人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上注册的账户和密码是参加平台竞价的必要依据,应自行慎重保管,若因转交他人、遗忘或被盗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竞买人自行负全责。

3、申请参加本次网络竞价的竞买人,必须认可此网络拍卖方式,一旦进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竞价大厅,我公司将视为竞买人已接受本竞买须知及中拍平台的《用户注册协议》、《网络拍卖规则》以及《竞买人参拍须知》等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则,如果竞买人对上述须知、协议、规则理解有误导致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责任。

4、竞买人承诺: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网络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以及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网络竞买人承担,网络竞买人放弃因此类情形发生而要求本公司及平台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

5、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以下原因导致网络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因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紧急要求停止报价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的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公司与买受人互不追究责任。

6、竞买人(即其后的买受人)保证在拍得标的后,按本《拍卖须知》的要求履行其全部义务,否则本公司有权对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冲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7、拍卖成交,买受人须按照成交总价的1.5‰(千分之一点五)向中拍平台支付软件使用费(低于10元免收)。竞拍成功,平台系统会生成一笔待支付的软件使用费订单,买受人须先通过线上完成相应费用的支付后方可办理成交确认手续。

8、本次拍卖会经过网络公告、实地展示,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采用增价网络拍卖方式进行公开自由竞价拍卖。本次网络拍卖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由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竞买人应在标的规定的竞价时间内,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参与竞价。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可按系统默认的加价幅度竞价,也可按规定自行报价。自行增价幅度必须大于最小加价幅度,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会记录。标的拍卖时间分两个时间段,自由竞价时间和限时竞价时间,拍卖倒计时为两个时间之和。倒计时进入限时竞价时间后,竞买人在此时间段内出价,倒计时会按限时竞价时间重新倒计时。倒计时结束,无人继续出价,由系统判定标的成交或者流拍。倒计时结束后,最高应价者经确认后为该标的的买受人。

9、买受人须在成交当日到本公司办理相应的成交手续,签署相应的拍卖文件。如未能及时办理成交手续的,视为违约,已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本公司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10、特别注意事项:用户的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注册的名称必须与竞买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买受人名称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委托人无关。

七、拍卖后期工作:

1、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竞买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如未收到竞买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拍卖人联系。

2、买受人为原承租人的,则须在拍卖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租金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买受人为新承租人的,则第一年租金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在接到委托人交付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委托人指定账户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向拍卖企业另付拍卖佣金,具体规则请联系拍卖企业。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可冲抵买受佣金,剩余部分凭《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成交款全额缴纳凭证到本公司处退还。本公司只出具买受佣金发票,委托人收取租金后,出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不提供税务发票。标的租赁期间所有保险(房屋财产保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将现状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5、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将交易结果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3个工作日。

6、本次拍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八、其他:

1、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本公司无涉。

2、本次拍卖活动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本公司所有。

 

 

                                         宁波融诚拍卖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房 屋 租 赁 合 同(样本)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位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以下简称“房屋”)。出租面积:      平方米;乙方租赁用途:             。

2、甲方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出租,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到现场查看和了解并同意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承租。

3、本合同仅为房屋租赁的约定,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如因建设、水电、消防、环保、卫生、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开业或者营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及其他相关起止日期

  1、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包括首尾两天。

  2、房屋交付日:     年   月   日。

3、在该期限内,乙方应承担除租金外的房屋用水、用电、管理费、政府部门因乙方使用房屋而收取的一切税、费用及乙方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需维修的费用。

  第三条 租金及其它费用

   1、租金:在本合同租期内,该出租房屋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年。租金每年保持不变。

第1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须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2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须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3年租金人民币       万元须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2、其他费用: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所用自行缴纳。

第四条 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1、租金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原则,租金三年保持不变。乙方应在前一年租期到期日前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指定账户。乙方若不及时交纳,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将租金汇入以下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2、租金支付方式:      。

3、甲方收取租金后,不提供税务发票,只出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乙方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费用(如有),交还钥匙,并在工商登记注销或变更经营地后,由甲方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如遇乙方拖房屋租金、水电费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2、在租赁期内,如遇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及时补足(接甲方通知后在3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房屋交接和使用

1、甲方按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仅限用于服装零售业。乙方对房屋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部门的相关经营要求。禁止从事易燃易爆、违反公序良俗、声光电气水污染等影响周边环境,打扰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经营活动。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目前房屋的现状,对房屋改造须经甲方及相关单位同意。

4、乙方装修时不得在房屋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若需要对房屋外立面和内部装修改造、扩增设备,乙方须将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若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固定建筑的主体结构,不得在房屋范围内随意私搭乱建,不得随意增添设备。由此被相关部门处罚或引起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与甲方无涉。确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非承重结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

5、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存在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不得乱拉乱接水、电、气等管道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有害化学用品,不得占用或阻塞公共通道和公共场所,不得遮挡、占用、封堵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通道、安全疏散出口,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7、乙方若需对出租房屋现有配备的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增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搬离出租房屋时不得拆除前述的水电设施,且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8、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改造、升级、增容后的水电设施等不作任何补偿。

  第七条 房屋维修和维护

  1、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对房屋产生主体结构破损、墙体破碎开裂等安全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由乙方自行负责加固修复,并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否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2、因维修维护给乙方的经营造成损失的,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3、乙方在房屋使用中若发现房屋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危害和损失,而造成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失以及损失扩大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和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涉及房屋自身原因,产生漏水,主体加固等需要维修的问题,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修缮方案,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可承担合理费用,或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做到专款专用。

条  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收取每日   ‰的违约金,若超过    天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经营业态的;

3、乙方不承担维修和维护责任致使出租房屋或其设施严重损坏,或经甲方代为维修后,拒不承担维修费用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私自分隔、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

  5、乙方不配合甲方对相邻房屋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的;

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超过环保标准的噪音或污染,经书面通知不整改的;

  7、乙方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8、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或消防隐患,经书面通知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致使发生安全生产或消防事故的;

9、乙方逾期交还该房及其附属设施,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侵占费;

10、乙方出现其他违约事项,经甲方多次催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合同终止(解除)

  1、乙方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的15日内返还所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可移动部分各类财产收回自行处理,但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且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对所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行处理,对逾期未搬的物品,甲方有权以废弃物予以处理。乙方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签字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逾期归还房屋的,则甲方有权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收取占用期间侵占费,且甲方有权随时收回房屋并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终止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政府规划调整、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须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房屋,若遇政府征收,则买受人自行安装的固定装修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款归买受人所有。其他情况,委托人不承担作价补偿。剩余租金(从乙方按要求时间归还房屋之日起,按日计算)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

2、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毁损、灭失的。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浒山街道分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不得违反公告或须知的相关规定。

公告发布时间:

2025-11-06

交易业务类型:

信息来源平台: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信息来源时间:

2025-11-06 14: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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