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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寿春路156号古井百花大厦4楼房屋租赁公告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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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寿春路156号古井百花大厦4楼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合肥市寿春路156号古井百花大厦4楼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6HCFCA00161

委托方

安徽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亳州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8-5110009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2月3日9:00始至2026年2月9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2月3日9:00始至2026年2月1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合肥市寿春路156号古井百花大厦4楼房屋

第4层(西侧部分)

钢筋混凝土

约1560.5

5

44.9424

10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寿春路156号古井百花大厦。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房屋所有权证,均为大证未分割。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有关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了解清楚,按现状出租。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商业服务。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需办理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环保或市场监督等手续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个月,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标的房屋的经营管理权委托方已授予安徽省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交人应服从安徽省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并将租金交于安徽省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

2.履约保证金为4万元,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结算账户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须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租人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承租人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委托方。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拍卖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898291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拍卖方安徽省金诚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田经理,联系电话:0551-62864879、18164478688。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1.委托方联系人:王经理;联系电话:13966666683。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联系人:万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0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安徽省金诚拍卖有限公司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安徽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103087313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230000

承租方(下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住房租赁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标的

1.甲方将位于古井百花大厦4层(西边)房屋,面积1560.5m²(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商业使用。

2.在合同有效期内,未事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变该房屋用途。乙方若想改变经营用途或经营业态做出任何形式的调整或更换,需提前30天向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申请,征得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或更换。

3.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将租赁标的转租给乙方关联单位或者第三方进行经营活动,因乙方与第三人联营、合资、合作等导致的第三人对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使用,视为乙方使用。

4.乙方租赁期间,在乙方租赁房屋内及乙方相应管控区域内,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共5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5年。(其中装修免租期3个月,年月日至年月日)(物业费2元/㎡/月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及时间

1.租金按照元/平方米/月收取,季租金元,年租金总额为元。

2.租金支付时间:租金按季支付。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个租赁期间的租金,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以后的租金支付日期为每个租金支付期间结束前15天支付下一期间租金。

3.支付方式: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付款,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安徽省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

账  号:1302 0101 1902 5908 309

甲方确认:安徽省金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其指定收款主体,乙方将租金支付至该账户即视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房屋租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正式的房屋租赁发票,税费由甲方承担,发票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五条:保证金

1.租赁履约保证金共计¥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公共区域、公共设施造成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以保证金抵扣赔偿,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索。甲方抵扣后,乙方应在7日内按甲方的通知补足保证金。

3.本合同终止后,如果乙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的所有义务、没有拖欠任何应付的租金、水电气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应于乙方交还租赁房屋并办妥交接手续(租赁房屋应撤空、对装修资产不可移动部分归甲方所有,现场恢复整洁并没有自然损耗以外的其他毁损)后30天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本合同终止后,如乙方拖欠应付租金、赔偿费或任何应付的其他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所欠的款项,如保证金不足抵偿欠款和赔付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索。

5.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或由于乙方违约甲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不足部分及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它应付费用乙方仍须支付。如保证金不足抵偿乙方的欠款和赔付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索。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标的交付前,甲方负责对租赁标的所在大楼的内、外、顶基础部分,楼内的上、下水等所有基础设施、设备以及房屋本身及其共用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修缮,保证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2.若在乙方正常使用过程中,房屋所在大楼或房屋本身及其共用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乙方通知2小时内立即进行修理,无法修复致不能正常工作的,应第一时间告知乙方;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按当年的【安徽省合肥市】修缮定额和【安徽省合肥市】工程概算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乙方直接抵消相应租金或延长租期。如因维修影响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甲方应相应地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3.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设备故障时,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计算方法按当年的【安徽省合肥市】修缮定额和【安徽省合肥市】工程概算定额的相关规定执行。

4.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后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以满足乙方使用要求。由乙方装修及后期增加的设施部分,其维护、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5.租赁标的交付前,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原1-5层共用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有关消防部门的检查验收,乙方已查验并认可消防验收合格证。乙方在租赁期间,租赁标的房屋内产生的消防隐患以及安全事故应当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担责。

6.如乙方在租赁期间对原消防设施进行改造,给租赁标的造成安全事故,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因此而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

7.租赁期间房屋物业服务费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事项,由乙方与物业公司签约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由乙方缴纳。

8.甲方负责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的相关事宜。

9.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手续的相关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由乙方自行办理所有经营需要的手续。如甲方不能提供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应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等。

10.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房屋所有权人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甲方应提前90日通知乙方。

11.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甲方应保证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者继续有效,且乙方可按本合同约定正常使用该房屋,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导致的所有经济损失。

12.甲方保证,签订租赁合同时不存在已经设定的抵押权或典权。甲方承诺在乙方租赁期间,如因他人实现抵押权或典权而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甲方负责协调。如果协调未果,则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13.乙方保证,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抵押或出典。如有违反,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因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4.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房屋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剩余租赁期限。

15.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拟续租的,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提前三个月向甲方发出通知,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给予答复。若甲方不予答复,视为同意按乙方通知内容续租,租赁合同自动延期;如乙方不续租或甲方不同意乙方续租的,甲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有权带客户进入房屋看房并另行出租,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除向乙方支付三个月租金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因装修造成的损失,装修损失=装修总投入×(剩余租期÷总租期);若乙方实际租赁时间小于三年提前终止合同,则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实际租赁时间超过三年,乙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90天通知甲方,乙方无需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提前90天通知甲方,乙方仍需赔偿甲方三个月的违约金。不论何种情况,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乙方装饰装修资产等不可移动部分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2.合同期限内,若乙方原因提前退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相应的免租期租金(补交免租期租金=三个月免租期租金总和×(剩余租期÷总租期))及甲方因本次招标产生的评估费用及交易平台费用。

3.乙方若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除仍应如数补交租金外,每拖欠一天,按照欠付租金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迟延一天,按当前年度日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租赁期限相应顺延。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十天后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除支付乙方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合同期满后,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向甲方交付房屋,则每日按当前年度日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1)乙方在甲方通知接房后15天内不实际接收租赁房屋并办理相应手续的;

(2)乙方在租赁房屋内违法经营遭受工商、税务、海关或其他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或责令停业以上的查处;

(3)未经甲方备案并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提供或容许给任何第三人使用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或经营业态、经营品牌或破坏房屋结构的;

(5)乙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违反本合同,经甲方合理通知后乙方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6)拖欠房屋租金达 30天的;

(7)租赁到期以后,乙方不再续租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时,未能及时将租赁房屋的清场工作完成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甲方的;

(8)在租赁经营期间,出现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约定造成损失的。

第八条: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大火、战争、疫情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导致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一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七日内的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在受影响范围内相应免除履行本合同的责任。

2.若由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终止,则租金及其他费用按乙方实际使用天数结算。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且乙方退出租赁标的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未使用的租金全额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1.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

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于10日内迁离出租房屋。乙方装修保持原状,但由乙方后期增加的空调等可移动设施设备,乙方有权拆除移走。

3.如果任何一方拟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90日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解除。合同解除时双方将租金及其他费用结算至合同解除日。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合肥市),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合同文本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附则

1.若本合同的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则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不受影响,任何一方仍需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2.本协议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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