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明厨亮灶监管平台软硬件维护、网络维护,中标人需组建运维团队(3人或以上)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及时发现并解决系统漏洞,协助主管部门分析数据,提供数据调取服务。积极优化系统 ,不断提升用户体验。
本次项目接入明厨亮灶平台的企业(单位),对前端明厨亮灶服务器的维护工作,保障服务器正常工作,确保网络正常的情况下设备实时在线。提供设备保修,上门维护,巡查服务。中标人需保证三年服务期限过程中餐饮企业(单位)的视频服务器正常运转,一旦出现视频服务器损坏、遗失等情况,由中标人自行维修或替换,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人为损坏或丢失除外)。
4.1、培训要求4.1.1中标人应针对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所使用的平台操作及大屏、音视频等系统制定系统的项目培训计划4.2、信息安全要求4.2.1平台和网络安全:中标人所提供服务的平台开发运行环境,网络设备、线路的安装及使用均应符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服务期内因所提供平台和网络导致的任何信息安全问题,责任均由服务提供方承担4.2.2数据安全:中标人服务服务提供过程中涉及到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等环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来执行,任何与数据安全相关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责任由服务提供方承担。4.3、投标人须承诺与本次提供服务相关的产品和所使用设备均为自主知识产权或得到合法的授权使用,如因知识产权纠纷影响到服务正常提供,一切责任由服务提供方承担,并赔偿采购人相关损失。4.4、除人为因素外,中标人需确保摄像头故障率小于10%。摄像头故障率大于10%时,在收到甲方维护通知后7个工作内仍未处理,则按考核要求进行扣分。4.5、采购人应急和重大事件或活动时,配合采购人开展相关工作。4.6、平台或网络扩容、割接、维护等原因,需中断所维护设备的操作时,必须提前至少48小时(重大自然灾害除外)通知采购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时间不能安排在每天11:00至20:00内进行。4.7、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人工、管理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 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4.8、投标人须承诺所有视频采集及分析服 务数据须与长沙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信息化平台对接。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每年分两次进行支付,乙方每完成半年的平台服务内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结合考核情况按半年度进行支付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梦泽园支行(湖南长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605457351051)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开福区市场监管局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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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提供750路视频采集服务(共750路视频信号,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加工制作场所的实际设置监控点位)并传输至长沙市”互联网+明厨亮灶”云平台,供监管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多用户查看。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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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视频采集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要求及供应范围及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应符合采购文件及有关承诺内容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视频采集及分析服务中网络、分析服务、项目运维情况均应符合采购文件及有关承诺内容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 、响应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响应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2 、响应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响应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3 、如采用响应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4 、知识产权其他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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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要求以及合同约定,执行维护义务,并及时处理接入单位的报修申请,接到接入单血报修,并确认属于维护内容的。中标人在接到报修申请后,故障处理响应时长超过上述“5.2故障处理时间要求”的,按考核办法进行扣分。2、所提供的系统应具备自动统计功能,具体监看时段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及餐饮服务单位特点进行设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每个点位监看时段实际上线情况进行每月统计,并按季度进行汇总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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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自2025年6月27日生效
4、服务期限:整体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一年服务期限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验收合格日为2024年6月27日),本次合同服务期限为2025年6月27日至2026年6月26日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