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2025年改革与完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0811001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春城北路221号行政第一办公区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支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中源凝香华都19A#105/106部分/107 2F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2025年改革与完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蔬菜保险 | 财产保险服务 | 保额3000元/亩,费率8%,实施蔬菜保险控制规模6900亩。负责该项目承保、理赔等相关工作。 | 项 | 6900 | 1656000 |
| 2 | 种植大棚保险 | 财产保险服务 | 保额7000元/亩(含棚膜1000元/亩),费率6%,实施种植大棚保险控制规模2000亩。负责该项目承保、理赔等相关工作。 | 项 | 2000 | 840000 |
| 3 | 育秧大棚保险 | 财产保险服务 | 费率保额15000元/亩(含棚膜2000元/亩),6%,实施育秧大棚保险控制规模500亩。负青该项目承保、理赔等相关工作。 | 项 | 500 | 450000 |
| 4 | 花猪保险 | 财产保险服务 | 保额800元/头,费率4.5%,实施花猪保险控制规模130000头。 | 项 | 130000 | 4680000 |
合计金额小写: 7626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柒佰陆拾贰万陆仟元整
|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补贴比例 | 省级补贴资金(元) | 市级补贴资金(元) | 县级补贴资金(元) | 补贴资金合计(元) |
| 1 | 蔬菜保险 | 省级补贴比例10%,市级补贴比例40%,县级补贴比例30% | 165600 | 662400 | 496800 | 1324800 |
| 2 | 种植大棚保险 | 市级补贴比例40%,县级补贴比例40% | 336000 | 336000 | 672000 | |
| 3 | 育秧大棚保险 | 市级补贴比例40%,县级补贴比例40% | 180000 | 180000 | 360000 | |
| 4 | 花猪保险 | 省级补贴比例8%,市级补贴比例30%,县级补贴比例12% | 374400 | 1404000 | 561600 | 2340000 |
| 合计补贴金额小写:4696800元 合计补贴金额大写:肆佰陆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 |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蔬菜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棚(温室)蔬菜和露地蔬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蔬菜”):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2.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在当地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4.蔬菜定植成活或种子发芽长出三片叶,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蔬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比例(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雹灾;
3.冻灾;
4.旱灾;
5,病虫害。
起赔比例以当地政府正式文件规定为准。若当地政府未规定起赔比例,则起赔比例为30%。
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分为批次或年度投保两种:按批次投保的,每批次蔬菜保险期间自保险蔬菜瓜果植株苗床期开始,至保险蔬菜瓜果收获时止;按年度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保险费用
保额3000元/亩,费率8%,其中省级财政补贴10%,长沙市级财政补贴40%,宁乡市级财政补贴30%,农户自缴20%。
(2)种植大棚保险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钢架大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蔬菜钢架大棚”),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保险蔬菜钢架大棚全部投保:
1.设施完善,结构合理,质量结构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
2.投保时使用正常;
3.位于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若当地政府另有文件规定,以当地政府正式文件为准,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蔬菜钢架大棚损毁,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雪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地震、雷击;
2.山体滑坡、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用
保额7000元/亩(含棚膜1000元/亩),费率6%,其中长沙市级财政补贴40%,宁乡市级财政补贴40%,农户自缴20%。
(3)育秧大棚保险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秧大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保险育秧大棚全部投保:
1.设施完善,结构合理,质量结构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
2.投保时使用正常;
3.位于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若当地政府另有文件规定,以当地政府正式文件为准,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秧大棚损毁,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雪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冰雹、地震、雷击;
2.山体滑坡、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用
保额15000元/亩(含棚膜2000元/亩),费率6%,其中长沙市级财政补贴40%,宁乡市级财政补贴40%,农户自缴20%。
(4)花猪保险
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花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花猪”):
1.投保的花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2.投保时花猪体重在15公斤(含)以上或体长40厘米(含)以上;
3.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内;
4.投保花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花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若当地政府另有文件规定,以当地政府正式文件为准,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花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疾病、疫病;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自然灾害;
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4.野生动物损害。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按批次投保的,保险期间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花猪出栏之日止;按年累计出栏量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花猪的疾病观察期为20天,自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第二十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花猪,免除观察期。保险花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保险费。
保险费用
保额800元/头,费率4.5%,其中省级财政补贴8%,长沙市级财政补贴30%,宁乡市级财政补贴12%,农户自缴50%。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配置专业团队。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配置相应的设施及设备。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以省市补贴资金下放时间为准。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北站路支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支公司:190102602920007211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05 —— 2025-12-31
五、服务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进行监督考核。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招标文件为准。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按招标文件为准。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招标文件为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按招标文件为准。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按招标文件为准。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按招标文件为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罗健 | 法定代表人: | 刘聃 |
| 委托代理人: | 罗健 | 委托代理人: | 刘聃 |
附件列表:
- 情况说明.pdf
- 国寿财险湖南省地方财政补贴性蔬菜钢架大棚保险条款.doc
- 湖南省地方财政补贴性水稻育秧大棚保险条款.docx
- 湖南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蔬菜种植保险条款.doc
- 湖南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蔬菜种植保险附加病虫害保险条款.doc
- 国寿财险湖南省宁乡市地方财政补贴性花猪养殖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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