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26〕368号
按照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部署要求,海南省聚焦重点区域,紧盯关键环节,严厉打击农药领域违法行为,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治震慑效应,我厅选取5起农药领域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附件:海南省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综合整治行动5起典型案例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使用农药兽药综合整治行动5起典型案例
一、林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储存、使用禁用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政执法局联合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公安局深入英州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发现林某某芒果园内农药储存仓库存放灭多威共32包,前往林某某居住地检查发现存放氯氰·毒死蜱共20瓶、灭多威共50包(与种植地农药仓库存放的同一产品、批次),同日,对两种农药进行监督抽样。4月1日,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该果园内种植的芒果进行抽样。2026年4月10日对林某某送达芒果检验报告,报告结果显示灭多威0.051mg/kg。2026年4月22日对林某某送达海南省植物保护总站出具的氯氰·毒死蜱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检出毒死蜱质量分数为46.0%。2026年6月30日对林某某送达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灭多威农药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每克农药中含有灭多威成分为0.391克。
【处理结果】林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储存、使用国家规定禁止在瓜果上使用的农药灭多威及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的农药氯氰·毒死蜱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2023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林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储存、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农药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8月6日县综合执法局将该案件移送给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处理。2026年10月12日,县公安局对该案件下达立案告知书。
【典型意义与警示作用】本案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暴露出部分农业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用药意识薄弱、存在侥幸违规心理等突出问题,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和农业生态风险,警示教育意义深远。一是以案示警、从严震慑。非法使用违禁农药,极易造成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破坏本地农田水土生态环境,同时严重违反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该类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从严处置,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清晰释放涉农违法零容忍的执法态度,形成强大法治震慑。二是以案促改、堵漏建制。本案暴露了种植环节日常监管、源头排查、风险管控仍存在薄弱环节。执法部门将以该案为契机举一反三,聚焦果蔬种植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违禁农药排查整治,完善田间巡查、抽样检测、农资溯源全链条监管机制,精准补齐监管漏洞,从源头杜绝违禁药物流入生产环节。三是以案普法、固本强基。该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作用,面向广大农业生产主体开展精准普法宣教,普及农药安全使用规范及违法违规法律后果,纠正错误种植用药认知,引导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理念,持续营造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良好农业生产法治氛围。
二、关某某在农产品种植中使用禁用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关某某在自家豇豆种植地块作业期间,从流动推销人员处购买半斤装无标识“三无”农药,并违规喷施于自家约8亩豇豆种植地块。2026年1月26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在利国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工作,对关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豇豆样品检出乙酰甲胺磷成分,残留含量为1.12mg/kg。依据农业农村部2552号公告及《禁限用农药名录》相关规定,乙酰甲胺磷为蔬菜类作物禁止使用农药。关某某在豇豆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之规定,属于农产品生产环节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违法行为。案发后关某某将含有违禁农药的豇豆全部铲除。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2月5日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2026年2月9日,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关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典型意义与警示作用】一是严格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强化源头执法震慑。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涉刑案件移送标准开展核查研判,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及时完成涉刑案件移送工作。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同向发力,有效压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种植领域违法用药行为。二是坚持以案普法、以案促治,筑牢农产品安全底线。该案暴露出部分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薄弱、农药使用常识匮乏、重产量轻安全的突出问题。通过刑事追责震慑,有效警示辖区广大种植户自觉遵守农药使用法律法规和禁限用管理规定,规范科学用药、安全种植,从源头防范农残超标风险,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持续提升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
三、张某某储存禁用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3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行政执法局、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天涯区农业农村局及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执法人员对张某某果园仓库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查获灭多威农药15包,相关样品检出灭多威成分。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农药名录(2025年修订版)》规定,张某某储存灭多威的行为,已违反《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使用含有剧毒、高毒成分的农药”之规定。
【处理结果】鉴于上述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规定,三亚市综合执法局天涯分局于2026年5月18日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三亚市公安局。2026年6月18日,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三公吉(治安)不立字〔2026〕2000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本案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并将案件退回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2026年7月20日,由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涯分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15包灭多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与警示作用】一是执法层级高、联动性强。本案由省、市、区多级农业农村及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多方协同联动,排查覆盖面广、整治力度大,是农资领域常态化联合监管、精准排查隐患的典型案例。二是违法定性精准、适用特区新规。涉案灭多威为海南经济特区明令禁止储存的高毒农药,本案精准适用《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条款开展执法,依据精准、定性准确,充分体现了海南对高毒禁限用农药从严监管、全域管控的工作要求。三是行刑衔接程序规范闭环。案件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先按涉嫌刑事犯罪标准移送公安机关核查,在司法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依法转回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先刑后行、严禁以罚代刑”执法原则,执法程序规范完整、合法合规。四是证据链条完整、隐患处置彻底。本案通过现场实物查获、专业抽样检测、书证佐证等方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违法事实认定清晰确凿。通过没收违禁农药、行政罚款双重惩戒方式,彻底清除辖区农业安全隐患,对周边种植户起到强有力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
四、向某某储存禁用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育才生态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向某某承包经营的槟榔地开展农药使用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上交农药灭多威。经查,灭多威列入《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农药名录(2025年修订版)》,属于全省明令禁止储存、经营、使用的农药品种,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
经核查,2026年3月,当事人为防治槟榔树根线虫虫害,通过抖音平台添加网络农药商家,于3月19日微信订购灭多威3桶(150包,总货款2580元),由他人代为取货并支付尾款。当事人收货后,因发现产品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心存顾虑未实际使用,将该批农药藏匿存放于槟榔地内,并主动取消第二次2桶农药订购计划。当事人私自储存禁用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及禁止违规储存禁用农药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购买、储存禁用农药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于2026年4月23日将该案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三亚市公安局查处。
2026年5月6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违法犯罪证据不足,将案件线索退回。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于2026年5月11日对当事人涉嫌储存禁用农药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综合当事人主动上交违禁农药、未实际投入使用、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后果、主动终止再次购药行为等从轻情节,2026年6月2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育才分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500元、没收涉案禁用农药灭多威3桶(150包)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与警示作用】一是严格落实行刑衔接闭环机制,规范案件办理流程。该案坚持“涉嫌刑事优先移送、不构刑责行政处罚”原则,完整完成线索移送、公安复核、退回再立案全流程,既杜绝以罚代刑,又确保违法必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二是精准处置新型网络购药违法隐患。本案为典型的线上私购、线下隐蔽储存禁用农药违法行为,反映出当前农户规避正规农资渠道、网络私下采购禁药的新型监管漏洞,为农资领域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提供典型参考。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柔性执法温度。当事人未实际使用禁用农药、主动止损、配合执法,执法部门依法从轻裁量,既严肃惩戒违法行为,又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有效引导辖区种植户自觉合规购药、安全用药,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五、符某某储存、使用禁用农药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7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线索函。函件载明,省农业农村厅专项执法组于2026年4月20日在临高县多文镇符某某棚屋内查获禁用农药毒死蜱。收到线索后,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4月29日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依法对符某某住所及莲雾种植基地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未再查获其他违禁农药。经查,涉案毒死蜱系符某某委托他人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用于自家莲雾种植基地病虫害防治,部分农药已投入使用,剩余10瓶(1升/瓶)被现场依法查封并移交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抽样检测,其种植的莲雾未检出毒死蜱残留。依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农药名录(2025年修订版)》,毒死蜱已列入海南经济特区禁用农药清单,在特区范围内禁止储存、经营、使用。当事人符某某使用禁用农药毒死蜱,其行为违反《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无违法所得。涉案毒死蜱部分虽已使用,但经抽样检测,其种植的莲雾未检出毒死蜱残留,未造成危害后果。2026年5月25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对符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没收涉案禁用农药毒死蜱10瓶(1升/瓶)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与警示作用】一是以案示警。毒死蜱在土壤中降解缓慢,对水生生物毒性极高,并可能损害人体神经系统。本案当事人将禁用农药用于自家果园,尽管抽检合格未造成实际危害,但违法本身即应受到法律制裁,充分彰显了农业执法对禁用农药“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二是以案促改。案件暴露出网络渠道销售禁用农药的监管漏洞。部分网络销售平台存在经营资质管理不到位、禁限用农药变相销售等问题。建议相关部门督促平台加强经营资质核验和商品信息审核,对禁用农药关键词变体、谐音字规避审核等行为加强技术识别,并及时向执法部门移送违法线索。同时,强化物流寄递环节的抽检拦截,堵塞“线上代购、快递送达”的监管盲区。三是以案普法。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主体,海南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农药管控清单制度,毒死蜱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禁止储存和使用,不能仅凭国家农药目录判断是否可用。广大农业生产者应主动学习禁限用农药名录,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觉做到“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共同守护海南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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