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要求对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电器,电缆电线设备有一定的库存,满足及时维护的需要。特殊情况无法采购到合适灯具时,需对原灯具进行替代或调整的,应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
3.1维护管理单位建立规范、完整的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固定的维修设备和专业技术维护管理人员且设备、人员的配备应与投标相符。未建立维护管理制度的单位发包单位将责令其整改,如整改不能到位则视为该维护单位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发包方将有权终止合同。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6.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按月度进行验收考核,视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合同款项。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6.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按月度进行验收考核,视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合同款项。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6.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按月度进行验收考核,视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合同款项。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6.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按月度进行验收考核,视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合同款项。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6.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按月度进行验收考核,视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合同款项。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6.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按月度进行验收考核,视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合同款项。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6.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按月度进行验收考核,视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合同款项。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6.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按月度进行验收考核,视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合同款项。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6.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按月度进行验收考核,视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合同款项。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6.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按月度进行验收考核,视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合同款项。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6.4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按月度进行验收考核,视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合同款项。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5006.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按月度进行验收考核,视考核情况按月支付合同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支行(湖南振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31906605810999)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一江两岸片区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5.1应对整个亮化工程进行系统、科学、有序的循环的维护,保证定期巡查调试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1)定期对所有灯具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新破损、不正常亮灯、光衰>30%以上的灯具。
(2)定期检测整个照明线路、控制系统等,及时排解潜在的安全隐患,对电缆、电线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防止电缆、电线被割盗。
(3)及时检查更换管线卡扣等灯具安装固定件和其他易损件,确保灯具稳固安全和安装的平整度。
(4)定期查看、检测照明配电箱并有防盗措施防止偷、漏电现象,保持配电箱外观整洁。
(5)主动对接和配合市夜景亮化控制中心、市路灯管理所,确保维护效果、设施按时正常启闭,以及解决其他影响维护的问题。
(6)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汇总采购人。
5.2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调整亮灯及熄灯时间。
5.3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材料,确保正常亮灯。
5.4作好防盗、防人为破坏工作。对盗窃、人为破坏造成的夜景设施、材料损毁,中标人应及时给予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5所有维修维护活动必须有详细记录供采购人核查。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5.6服务时限要求:应为该项目备用适量的成交产品作为维修替换产品,在气候条件满足维修作业的前提下,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在以下时限内修复故障:(1)非LED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2)通用LED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3)异型LED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72小时内修复。(4)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 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封盖,48小时内修复。(5)安全隐患在接到报修指令后及时修复。(6)采购人发出维修通知单的,以通知单要求的时限为准。
5.7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在整个项目的维护期内一切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维护单位自行负责。
5.8建立巡灯制度,及时记录和检查整修,保证亮灯率97%以上,故障修复及时率100%。
5.9每逢法定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突击性任务、迎检活动,必须配合管理部门作好相应的工作。
5.10每周对各景观亮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并按采购人要求上传巡查记录和影像资料,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天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5.11质量要求
5.11.1质量标准
(1)LED通用型产品符合Q/XMGD01-2006《夜景工程半导体照明器件部件产品技术规范》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2)施工应符合Q/XMGD02-2006《夜景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3)中标人用于更换的主要辅材不得低于原单项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和档次,灯具的技术参数、外形尺寸应与原单项工程所用材料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确保景观亮化效果。并要求对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电器,电缆电线设备有一定的库存,满足及时维护的需要。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到合适灯具时,中标人需对原灯具进行替代或调整的,应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
(4)服务过程中所用灯具及控制系统可能涉及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一旦此类灯具及控制系统出现故障,中标人应与该工程灯具及控制系统协商供货(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特殊情况下,在保证安装质量及亮灯效果的前提下,中标人也可以采用替代产品修复,但应事先得到采购人的同意。
(5)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11.2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应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护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履约验收标准:
6.1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6.1.1验收要求:验收合格。
1.参照长沙市财政局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执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标准:达到《长沙市夜景亮化设施维护管理考核细则》和《天心区亮化维护项目管理考核细则》的规定,以及市、区政府最新亮化管理维护标准和要求。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中标人,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景观亮化设施管理单位检查考核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天心区亮化维护项目检查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附后),每季末进行考核,每月抽查一次以上。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 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5.审定乙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6.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及以上的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7.负责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的原始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8.在定点维保期限内,如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面积灯具或线路更换,经权威部门审定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9.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管理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不得将亮化维保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他人。
5.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6.接受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7.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变动情况。
8.对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有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标段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齐全,包括身份证、特种作业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10.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 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责任。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需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12.有权按时从甲方处支取维保费。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乙方应按当年度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项目,甲方可发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发出三次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当年度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逾期超1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按当年度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及甲方的安定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4.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如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甲方财务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部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乙方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5.由于乙方原因而损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因上述时间2025年5月16日-2026年5月15日为系统自动生成,无法更改,本合同实际履行时间为2025年4月15日-2026年4月14。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