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2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2026年3月31日、2026年6月30日、2026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6年1季度、2季度3 季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进行审核。(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对外融资提供相关财务辅助文件、回复和整理数据,出具发行债券所需的材料(包括“资产、收入、偿债资金、净资产构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资产构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等说明性文件)及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承诺函,并提供电子档工作底稿和对报告内容进行答疑。(四)乙方审计工作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1、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甲方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本次审计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甲乙方确认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_600000.00元)(二)乙方完成外勤审计工作,出具2025年正式年度审计报告,乙方提供与正式审计报告相关的审计调整明细及存货、往来等审定明细表后十五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80%,分别由长沙天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应分摊的审计费用15万元、长沙天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应分摊的审计费用_15万元、长沙顺之安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应分摊的审计费用8万元、长沙市天心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应分摊的审计费用_6.6万元、长沙市天心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应分摊的审计费用3万元、长沙融城先锋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应分摊的审计费用_0.4万元;剩余合同总价的20%,待提供2026年1-3季度报表审核服务后于2026年12月31日前由长沙天心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应分摊的审计费用_10万元、长沙天心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应分摊的审计费用2万元。付款前,乙方应按费用分摊明细分公司提供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上述公司有权迟延付款且不视为违约。(三)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相应调整本部分第1段所述的审计费用。(四)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乙方承担,除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外,甲方无需为履行本约定书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五)汇款信息:账户名称:北京国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开户银行:招行北京丰台科技园支行
银行账号:110942675210501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丰台科技园支行(北京国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110942675210501)3.预付款保函:
否
无,不适用。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甲方单位所在地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不适用。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不适用。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不适用。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不适用。
(6)履约验收标准:
无,不适用。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不适用。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不适用。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无。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和公允列报财务报表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
2、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三)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甲方管理层负责评估甲方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甲方治理层负责监督甲方的财务报告过程。
(四)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的信息(在2026年2月28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如果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亦应及时提供),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允许乙方接触与本次审计相关的所有信息,如记录、文件和其他事项: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中如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重大敏感信息,应当在提供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乙方。
(六)向乙方提供执行上述“服务要求”所述的服务工作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就甲方注意到的、自审计报告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信息的事项,及时告知乙方;
2、就甲方管理层和治理层与监管机构关于财务信息事项进行的重要沟通,及时告知乙方:
3、就甲方管理层已经知悉的、可能影响财务报表的所有违反或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4、就甲方管理层和治理层已经知悉的任何影响甲方的舞弊、舞弊嫌疑或舞弊指控,及时告知乙方;
5、就甲方管理层已经履行其责任提供书面声明,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获取其他证据的书面声明,亦应及时提供;
6、就甲方将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同公布或报送的其他文件,及时提供给乙方。
(七)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八)为满足乙方对甲方合并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需要,甲方须确保:
1、乙方和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不受任何限制。
2、乙方及时获悉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与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之间的重要沟通(包括就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的沟通)。
3、乙方及时获悉组成部分治理层和管理层与监管机构就与财务信息有关的事项进行的重要沟通。
4、在乙方认为必要时,允许乙方接触组成部分的信息、组成部分管理层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包括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并允许乙方对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执行相关工作。
(九)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十)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
(十一)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十二)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乙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怀疑。
(二)乙方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三)乙方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四)乙方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五)乙方对甲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甲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乙方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乙方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乙方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
(六)乙方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七)乙方从与甲方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确定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如适用)。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乙方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八)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治理层或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进建议。甲方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进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
(九)由于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无法避免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十)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4、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按照甲方要求时限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十二)乙方服务质量按照采购需求第四点、第五点履行。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合同约定收入总额的一倍。1、乙方无故逾期提交审计报告或逾期完成报表审阅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审计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提交审计报告或逾期完成报表审阅服务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约定书,并要求乙方支付审计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2.乙方提供的审计服务不符合本约定书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本约定书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约定书,并要求乙方支付审计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3.乙方对在执行审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实施对象提供的资料泄给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无论本约定书是否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
4.乙方出现违约行为,除应按上述标准向对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以外,还应当赔偿违约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
(二)乙方因本约定书第十条约定决定单方终止本约定书,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甲方及其管理层舞弊行为或不实陈述,导致乙方或乙方人员因履行本约定书而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起诉承担民事责任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或乙方人员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不适用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九、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终止条款
(一)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二)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终止本约定书: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不实、伪造变造的财务数据、审计证据,或者故意隐瞒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或证据的:
2、甲方威逼利诱企图迫使乙方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3、甲方在乙方工作人员执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者故意刁难的:
4、甲方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对乙方工作人员有侮辱、诽谤、威胁等行为的:
5、甲方拖延支付审计费超过30日的:
6、甲方向乙方工作人员赠送贵重礼品、提供不当服务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
7、甲方恶意欠债,缺乏诚信的:
8、甲方因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监局立案稽查或被财政部及其专员办调查的:
9、甲方董事长、总经理、控股股东因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情况下有权单方终止本约定书:
1、乙方被证监会、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证监局、财政部及其专员办调查,面临行政处罚危险的;
2、乙方审计的甲方项目被证监会、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证监局、财政部及其专员办调查,面临行政处罚危险的。
3、乙方逾期提交审计报告超过 15 日的。
4、乙方提供的审计服务或审计报告所执行的审计期间不符合本约定书约定且经整改仍不符合本约定书约定的。
(四)在本约定书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可协商决定乙方是否能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费用。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乙方为完成本约定书项下的工作收集的资料及其他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对工作底稿负有保密责任,非经国家法规规定及司法部门依职权调阅,不得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披露。
(二)本约定书一式玖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约定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所签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约定书附件为本约定书的组成部分,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约定书提供的地址(见合同首部签章页所列甲乙双方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在本约定书中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