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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城区供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玉门市城镇老化供热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赤金片区)

酒泉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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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城区供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玉门市城镇老化供热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赤金片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玉门市城区供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玉门市城镇老化供热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赤金片区),经玉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玉发改审批〔2022〕186号、玉发改审批〔2025〕29号)和玉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玉建审批字〔2025〕43号)文件批准建设,现已具备公开招标条件,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玉门市城区供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玉门市城镇老化供热管道及设施改造项目—赤金片区)

2、建设单位:玉门市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3、建设地点:甘肃省玉门市赤金片区

4、建设规模:

(1)锅炉改造:对玉门市赤金片区更新改造10t生物质锅炉1台及其配套附属设备;

(2)换热站改造:赤金片区更新改造1套换热站机组及其配套设备。

(3)管网改造:对玉门市赤金片区更新改造二级供热管网2X14.953千米,管径 DN32-DN350。

(具体工程量及建设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各专业施工图纸。)

5、建设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7月28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09月26日

总 工 期:60日历天

6、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二、招标范围:本项目设计图纸范围内和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

三、资金来源:申请超长期国债、专项债及地方政府配套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2、承建本项目的建造师须具有相对应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安全员(1人)、资料员(1人)、材料员(1人),以上人员相互之间不得兼任,且具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只需要提供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本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岗的专职人员,需提供本项目班子所有人员(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2025年03月至2025年05月期间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印章)附项目班子成员(含身份证号)社保花名册原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和投标单位印章);已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

4、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5、投标申请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与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与诚信信息系统提交人员一致,专人专岗且不得兼职或在其他项目任职。

6、本次开评标推行承诺制。投标人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文件;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将该投标人记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进行网上通报,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五、投标人须知

1、凡是拟参与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企业需先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用户注册菜单中进行注册,方可投标;注册成功后投标企业每次参加项目投标需重新登录系统进行投标登记,并下载拟参与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详见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gzyjypt.com.cn/)“办事指南” 中的《酒泉市公共资源电子服务平台-投标人操作手册》。

2、本项目开评标活动使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各投标人可在开标前登录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网站办事指南下载《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指南》进行学习,充分了解具体操作流程。如有疑问请咨询:甘肃交易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电话: 4006131306。

六、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采用《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资格审查评审系统》评审。

七、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1、请投标申请人于2025年06月12日18时00分至2025年06月17日18时00分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gzyjypt.com.cn/)获取资格预审文件(详见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专区“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投标人使用说明”)。

2、投标信息登记表获取方式:各投标人须通过“智慧住建-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填报《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建〔2020〕66号》要求,“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配置实行企业承诺制,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中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与监管系统里填报并承诺的人员信息一致,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填报信息不再审核确认。”否则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由各投标人自行打印并加盖公章,确认无误后装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

八、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网上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6月24日15时00分。

地点:本项目的开评标活动通过“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可通过网络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线上递交。具体操作详见:《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指南》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将在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gzyjypt.com.cn/)、玉门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yumen.gov.cn/)上发布。

十、投标人资质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说明:

1.投标人资质原件不需要提供纸质版,所有相关证书、证件、证明的原件扫描件做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投标人应当对其所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3.资格证明材料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证件如有虚假,投标人将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经发现虚假,取消投标资格,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十一、注意事项

1.本次招标为不见面开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按要求上传至“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中。

2.为满足不见面开标的正常进行,各投标企业须在开标会议前做好网络和电子设备的调试,因各企业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开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开标会议。

3、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线上开标人员必须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线上开标流程予以确认。

4、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指定网站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建设单位将不予受理。

十二、联系方式:

招标人:玉门市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陈国欣

联系电话:18919371330

地址:玉门市新市区铁人大道19号

监督单位:玉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0937-3212345 转 A005 窗口/0937-3355095

地址:玉门市新市区玉门市民中心三楼

交易中心:酒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玉门市分中心

地址:玉门市新市区

电话:0937-3338389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韶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玉门市民中心206

联系人:贾晨霞

电话:13389434167

投标企业诚信承诺书

致: (招标人)

本人以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承诺:

本企业在参加项目投标及施工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或甘肃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机构监管。同时履行以下各项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处罚。我公司自愿就本项目招投标有关事项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不以各种方式虚假投标,履行责任和义务。

2.保证提供的资质、证照、人员证件、社保证明、业绩等相关信息真实有效。(需对提供的电子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保证不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出售资质给他人投标,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中标。

4.保证拟投入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在本项目投标及施工期间无在建项目或在建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完成。

5.若我公司中标,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不非法转包、分包。

6.若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承诺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及投入设备,严格按照质量和工期要求履行合同。

7.若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之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安全生产,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8.严格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9.疫情期间,我单位制定有效疫情防控措施。

10.我单位在中标公示期间积极响应及配合甲方的工作,将投标所用的资质、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原件提供给甲方核对。

11.我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或市场准入与清出的处理。

投 标 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认

定招标投标领域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有关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24〕843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关于认定招标投标领域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有关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2月25日??

关于认定招标投标领域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解决评标现场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难的问题,预防和打击利用数子化手段实施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认定

评标评审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雷同。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上传文件的公网IP地址信息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为在同一工作场所上传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机器码等硬件信息均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存在信息异常一致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同一加密锁号计价软件制作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法人、项目管理成员、被授权人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情形和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五)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查重分析,发现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异常一致或存在两处以上错、漏内容一致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六)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报价的差额本身呈等差数列或者规律性的百分比等情况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七)国家、省、行业部门规定的其他利用数子化手段串通投标情形。

二、雷同电子投标文件处理

对电子投标文件雷同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招标项目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评标报告及相关证据证明作为问题线索,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系统”等方式移交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招标文件评标规则。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雷同情形及处理意见。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招标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行为和评标委员会评审行为。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结合本领域工作实际,出台电子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雷同性细化认定标准。

(二)完善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本领域项目评标要求,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招标范本文件和电子辅助评标评审标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需要改造评标系统,加快完善电子辅助评标功能,并在评标开始时及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提示信息。

(三)规范评标评审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起草评标报告时,应当将雷同情形、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情况和否决投标情况进行说明。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性提示内容进行认定或者作出相应处理的,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依法依规加强监督。对经查实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对违法企业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串通投标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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