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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城公馆21楼租赁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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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城公馆21楼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锦城公馆21楼租赁

项目编号

2026BFFCJ00022

委托方

安徽标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680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月17日9:00始至2026年2月5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月17日9:00始至2026年2月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锦城公馆21楼

第21层

钢混

906.6

6

13.06

1.3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包河区南屏路555号锦城公馆21楼。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

(1)标的房屋现状移交,标的内遗留物品由承租人自行自费清理。

(2)标的房屋位于顶楼,多处存在渗漏水现象,部分窗户玻璃破裂,部分墙体有裂缝,均由成交人自行自费处理。意向方应认真踏勘租赁房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结构、屋顶、顶楼防水层情况。

(3)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现阶段按照2.04元/平方米/月由物业公司收取,租赁期内如物业费调整的,承租人需按新标准交纳,免租金装修期内须交纳物业费,具体条款详见合同附件《物业服务协议》。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住宅。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和易爆物品,不得从事产生明火、烟尘、粉尘、油烟、油漆、化工废料、恶臭、噪声、刺激性气味等污染、扰民、娱乐、餐饮、酒店等经营项目,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等。因承租人违规使用标的房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租期内租金无递增。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80日历天,分摊至六年租期内,每年免租金30日。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涉及建筑结构性问题维修除外)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按以下方式处理装潢部分:(1)若租赁期限满6年,装潢不可移动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承租人无需恢复原状;(2)若租赁期限未满6年,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承租人须将装潢不可移动部分恢复原状;(3)无论租赁期限是否届满,承租人均应在交还房屋前将全部装修垃圾、可移动物品清运完毕,并于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房屋清洁整洁后交还委托方,且不得就装潢不可移动部分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0.特别说明:

(1)委托方另有8个产权车位可供承租人有偿租用,租金标准为170元/个/月(含车位管理费),不含在租金内,承租人可按需自费租用。

(2)合同期内,标的房屋涉及的消防、安全等问题,均由承租人自行自费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合同期内,如出现居民投诉等邻里矛盾,承租人需积极配合物业解决。若拒不配合或无法有效解决矛盾的,年度内达到3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6835205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李经理,联系电话:0551-66223295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19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部分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标的楼层平面图(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姚公社居委南屏路555号天下锦城三期锦城公馆公寓式住宅21楼。

间数:18间 

建筑面积:906.6m²           

租赁用途:

车位:个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计6年整。

免租金装修期: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80日历天,分摊至六年租期内,每年免租金30日。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整 (¥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车位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首年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元),车位租金为:170元/个/月 ,乙方租用个车位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车位租金不享受180日历天免租期。

房屋租金和车位租金递增情况:无递增 。

(二)乙方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 安徽标迹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合肥宁国南路支行  账号:341328000018880002492)。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房屋租金,计:(¥元),个车位年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房屋年租金和车位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元(¥元),车位租金与房屋租金同步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与他人合作经营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20日的。

3、欠交各项费用达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伍拾元整(¥31550元)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6、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358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伍拾元整(¥31550元)。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伍拾元整(¥31550元)。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伍拾元整(¥31550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年租金/365天)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水电费收取:

1、物业管理费收取价格: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现阶段按照2.04元/平方米/月由物业公司收取,租赁期内如物业费调整的,乙方需按新标准交纳,免租金装修期内须交纳物业费,具体条款详见合同附件《物业服务协议》。

2、车位管理费:50元/月/个,费用含在车位租金中,无需额外支付。

3、水电费:以每月承租人实际使用产生的账单,由乙方自行向供水、供电单位缴纳。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包河区。

本合同一式7份,其中甲方执3份,乙方执3份,相关部门备查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安徽标迹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原则,甲方将本公司租赁给乙方使用的场地范围的安全工作交给乙方负责。即租赁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后,租赁场地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场地经营权管理单位,对建筑的质量安全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确保租赁场地符合相关法律的基本要求,乙方接收场地后因租赁场地开展经营而产生的相应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负责公共管辖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乙方须予以配合和接受。

(4)确保不出租下列有违反市政府相关规定的场地:

① 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场地不能使用的;

② 已公布场地拆迁公告的(承租方明知且同意的除外);

③ 无场地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承租方明知且同意的除外);

④ 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

⑤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2、甲方作为出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在乙方的陪同下)有权进入乙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进行停水、停电措施。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二次装修进行审查,督促乙方按消防部门审批要求施工,并要求乙方提供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

(3)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相关的协调与督管。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承租方,应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安全管理具体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在租赁场所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下列安全责任:  

(1)乙方确保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章规范的范围内进行。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给第三方除构成违约外,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损失,特别是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和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在其承租的场地内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找寻的合伙人(或合作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不得从事生产、仓储、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4)乙方确保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的畅通,且不在配电箱、消防栓、灭火器前面堆放物品阻塞设备设施的取用。  

(5)乙方在租赁的经营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内严禁存放、使用瓶装煤气。  

(6)乙方确保对所承租的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定期向甲方通报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如:电线是否裸露、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是否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有效、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等。

(7)乙方确保在承租的场所区内不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8)乙方确保对其场所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标识及告知其员工,并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使全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9)乙方确保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乙方作为承租方,享有下列权利:

(1)乙方有权利对甲方提供的租赁场所内的基本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和确认。  

(2)乙方发现基础设施存在有安全隐患存在时,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当隐患无法排除时,乙方有权向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作为承租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接收场地时应尽到严格的验收义务,并将场地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在接收后两日内及时告知甲方,否则视为场地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2)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执法检查,并对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并参加甲方组织开展的安全活动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4)乙方有义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发生险情乙方有义务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的调查;

四、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并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单方解除《场地租赁合同》和本协议书。  

3、如甲方查出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内容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必须在甲方限定期限内整改恢复、消除隐患,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违约解除合同。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场地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的主体责任。乙方构成事实违约,安全危害及负面影响比较大,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及时组织维修、恢复原状。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告知甲方,其中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合同附件:物业服务协议

甲    方(出租人): 安徽标迹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物业公司):安徽皖投产城服务运营有限公司

丙    方(承租人):

安徽皖投产城服务运营有限公司对“锦城公馆”内安徽标迹科技有限公司锦城公馆21层实施物业管理与服务,由承租安徽标迹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的锦城公馆21层。现甲乙丙三方订立此协议,以期共同恪守。

甲方房屋基本情况:房屋类型:住宅

坐落位置:锦城公馆2101-2118室

建筑面积:906.6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就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收取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当丙方未按期缴纳物业费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缴纳至乙方。

2、甲方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行为,并对物业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乙方的合法经营和管理给予支持和配合。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服务与管理。

2、乙方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3、乙方有义务制止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并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以规劝、公示或诉讼等一定的方式催收、催缴。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行为,并对物业管理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乙方的合法经营和管理给予支持和配合。

3、遵守乙方的相关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管理和维护。共用部分指房屋主体不变的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楼盖、屋顶、外墙面、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及运行的管理和维护。共用设施设备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污水管、共用照明、供电线路、通讯线路、消防设施设备、电梯、天线等。

三、“锦城公馆”区域内的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包括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停车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楼道、通道、电梯间、走廊、小区内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五、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包括停车场管理和车辆进出管理。

六、维护公共秩序、小区安全。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三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以专项合同的约定执行。

七、做好小区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维修管理的协调与衔接,处理好保修期外的各项维修事宜。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原貌和整体化。

2、共用楼梯间墙面、地面如有破损及时修理。

3、外墙面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现象。

二、设备运行: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巡回检查、维修、保养,做好运行记录确保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2、若需停水、停电、停气、停止供暖等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张贴提前告知业主。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满足正常的使用功能,不随意改变用途。

2、水、电、电梯等设备,保养规范,运行良好,智能化设施正常使用。

3、路灯、楼道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8%以上。

4、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工作标准及岗位职责执行良好。

四、环境卫生:

1、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公共沟渠、主次干道、房屋共用部位整洁、干净。

2、生活垃圾袋装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3、公用排水、排污管道畅通。

4、对违法违规饲养家禽、家畜者及时劝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5、有效控制害虫孽生。

五、绿化:

草坪保持平整,无病虫危害,生长健壮,成活率达95%以上,并做到及时补种。

六、消防:

1、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不定期进行检查。

2、消防通道畅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4元/月/㎡,建筑面积为906.6㎡,车位管理费收取标准为50元/月/个,车位数个。

二、服务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若合同到期后甲乙丙三方如无异议,则三方续签合同。若在协议期内小区更换物业公司,到乙方退场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合同金额:服务期合同总额为元,其中物业服务费为元/年,车位物业管理费为元/年。

四、付款方式:按季度结算物业管理费及车位管理费。

第五条  保险

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丙方自行办理。

第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乙方对因非物业管理能力范围所及而造成的业主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物业管理费用据实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丙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丙方有权要求乙方

清退多收、乱收的费用。

三、三方约定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

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损害。

2、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

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3、因本合同标的物自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损害。

4、甲方、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损害。

5、因延迟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7、因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指挥调派乙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

8、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的,

不在此限。 9、 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情况。

第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爆裂、救助生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丙方不必要的损失,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保密信息指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乙方从甲方、丙方(或从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等)所获悉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与甲方、丙方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何种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项目信息、商业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2、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且不低于乙方对其自身类似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来保护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以防止保密信息被盗窃、被泄露、未经授权的使用、因任何第三人的疏忽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该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并保证其在合作中有必要知晓保密信息的雇员及关联方,受到与本协议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约束。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导致甲乙丙三方的合作目的未予实现,乙方应当根据甲方、丙方要求予以返还或销毁其所获取的所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文件、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保留。该等文件、资料的返还和销毁并不免除乙方及其接触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的雇员或其他人员保密义务。

5、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被甲方、丙方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无效、中止、终止、被解除和履行完毕而解除。

6、乙方未履行上述保密义务均被视为违约,应承依照本协议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如乙方因违约而受有利益,则应将所得利益支付给甲方、丙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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