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客运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度新购新能源车辆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F202504290022-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合同类型: 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客运发展有限公司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玉潭镇楚沩社区楚沩西路37号供应商(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56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整层及 601-610 单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客运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度新购新能源车辆保险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市客运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度新购新能源车辆保险采购项目 | 财产保险服务 | 详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1080154.26 | 合计金额小写:1080154.26元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零捌万零壹佰伍拾肆元贰角陆分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甲方作为投保人为2025年度新购新能源车辆统一向乙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三者)、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按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报价明细如下: 险种类别 | 单价(元/台) | 数量(台) | 合计(元) |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3140 | 114 | 357960 |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 3831.09 | 114 | 436744.26 |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59座) | 3245 | 18 | 58410 |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43座) | 2365 | 96 | 227040 | 合计 | 1080154.26(元)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线上响应查勘,接到电话1小时内到达勘查现场查勘,完成后7日内作出核定,作出核定后10日内支付保险金。 3、(1)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乙方应提供的限时定损服务: ① 损失在5000 元以下的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日之内完成定损。 ② 损失在5000 元(含)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定损;因非乙方原因无法完成的情形除外。 (2)、乙方接到完整的理赔单证后,应提供的限时赔付服务: ① 理赔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收到理赔单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赔付。 ② 赔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收到理赔单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付。 ③ 预付赔款服务:对预估计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含)以上责任的保险事故,根据需要提供预估计损失金额50%的预付赔款服务。 (3)、保险专业顾问服务: ① 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主动上门服务,收取理赔资料,提供报案、事故处理及理赔指导、协助编制理赔单证、办理理赔手续等服务,安排专人全程跟踪,不间断做好理赔提醒和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4)、乙方必须提供征询意见服务,包括回访服务和投诉监督服务。 (5)、乙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认可发生保险事故,无需交警部门证明: ① 单方事故,已第一现场报案。 ② 双方或多方事故,甲方责任清楚的,第一现场报案,经乙方现场勘察。 (6)、 事故车辆(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施救费,如拖车、吊车的费用,经核实按规定给予赔付。 (7)、 签定合同后,甲方增加投保车辆(设备)应按投标承诺折扣计算;已投保车辆(设备)减少时应按照规定退还保费。 (8)、绿色通道:乙方针对本项目开设绿色通道服务,抽专门人员建立专门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电话,为甲方提供优先承保、专门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服务并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法律事务支持,确保各级单位可以获取优先、便捷、高效、优质、全面的服务。 (9)、保险责任:符合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条款,本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应按甲方及行业要求对保险事故理赔建立理赔档案并定期及时向甲方报送理赔相关信息及数据。 5、乙方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信息、被保险人信息、理赔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披露。 2.人员配置要求乙方就本项目成立专项理赔领导小组,指导协调项目理赔事务,设立专职查勘理赔人员专项负责理赔工作,协助甲方进行事故施救及医疗救助。 领导小组如下: 项目服务领导小组 | 组内职务 | 公司职务 | 姓名 | 项目职务 | 联系方式 | 组长 | 湖南分公司总经理 | 冯征 | 项目统筹 | 18890353599 | 组员 | 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 欧阳佳寒 | 理赔负责人 | 13720231088 | 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 谢勇 | 承保负责人 | 18305937007 | 长沙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吴建平 | 项目协调 | 18975299911 | 湖南分公司车险部经理 | 张彦恒 | 项目协调 | 18670336818 | 湖南分公司理赔部经理 | 谭君 | 项目协调 | 18975144551 |
乙方组建服务团队,确保项目落地执行,高效便捷,具体服务人员名单如下: 项目服务小组 | 组内职务 | 公司职务 | 姓名 | 项目职务 | 联系方式 | 组长 | 宁乡支公司总经理 | 谢瑶 | 项目统筹 | 18874774109 | 组员 | 业务经理 | 周晨阳 | 承保负责人 | 18975185629 | 业务专员 | 王雨倩 | 业务对接人(定点保险专职联络人员) | 15084780326 | 理赔经理 | 宫垚 | 理赔负责人 | 19083370345 | 理赔专员 | 曾杰 | 理赔专员(常驻业主单位) | 17607319003 | 理赔专员 | 饶杰 | 理赔专员 | 18873118085 |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乙方应成立甲方所属车辆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车辆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 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 4.其他要求接到保险事故通知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线上响应查勘,接到电话1小时内到达勘查现场查勘,完成后7日内作出核定,作出核定后10日内支付保险金。 3、(1)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乙方应提供的限时定损服务: ① 损失在5000 元以下的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日之内完成定损。 ② 损失在5000 元(含)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定损;因非乙方原因无法完成的情形除外。 (2)、乙方接到完整的理赔单证后,应提供的限时赔付服务: ① 理赔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收到理赔单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赔付。 ② 赔款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收到理赔单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付。 ③ 预付赔款服务:对预估计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含)以上责任的保险事故,根据需要提供预估计损失金额50%的预付赔款服务。 (3)、保险专业顾问服务: ① 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主动上门服务,收取理赔资料,提供报案、事故处理及理赔指导、协助编制理赔单证、办理理赔手续等服务,安排专人全程跟踪,不间断做好理赔提醒和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4)、乙方必须提供征询意见服务,包括回访服务和投诉监督服务。 (5)、乙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认可发生保险事故,无需交警部门证明: ① 单方事故,已第一现场报案。 ② 双方或多方事故,甲方责任清楚的,第一现场报案,经乙方现场勘察。 (6)、 事故车辆(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施救费,如拖车、吊车的费用,经核实按规定给予赔付。 (7)、 签定合同后,甲方增加投保车辆(设备)应按投标承诺折扣计算;已投保车辆(设备)减少时应按照规定退还保费。 (8)、绿色通道:乙方针对本项目开设绿色通道服务,抽专门人员建立专门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电话,为甲方提供优先承保、专门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服务并根据甲方需求提供法律事务支持,确保各级单位可以获取优先、便捷、高效、优质、全面的服务。 (9)、保险责任:符合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条款,本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应按甲方及行业要求对保险事故理赔建立理赔档案并定期及时向甲方报送理赔相关信息及数据。 5、乙方对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信息、被保险人信息、理赔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披露。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2.付款方式:合同年度内的保费一次性支付,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为甲方核算相关机动车辆保险费用。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保险报价表》、《缴费提示书》递送甲方审核,甲方应对有关保险项目、保额、保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采购人凭乙方提供的保险费发票和机动车辆保险单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费。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如乙方未提供发票或延迟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不合格,甲方有权中止付款,且不负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19014526086006)3.预付款保函: 否 无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合同服务期限: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投标文件技术履约内容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投标文件服务履约内容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招投标文件商务履约内容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违约方应承担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迟延查勘、迟延核定或迟延支付保险金,除支付保险金外,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另行赔偿甲方或被保险人的损失。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甲方逾期支付保费的,每逾期一日,则按逾期付款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乙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致本合同实质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方应承担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责任。 2、乙方迟延查勘、迟延核定或迟延支付保险金,除支付保险金外,按3000元/次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另行赔偿甲方或被保险人的损失。 3、甲方逾期支付保费的,每逾期一日,则按逾期付款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甲、乙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致本合同实质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方应承担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其他约定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其他约定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其他约定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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