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豪洋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净水材料复合碳源采购及服务答疑
1、请问:投标人在满足资格业绩要求的基础上,另提供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任意一年内具有复合碳源 (不包含食用葡萄糖、甲醇、乙酸钠)销售业绩(且该业绩实际销售量累计达到1000吨及以上),1个得1分,4个得4分,最多得4分注:投标人为制造商的,提供本企业的供货业绩;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可提供本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业绩,也可提供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该业绩是否是经销商业绩和市政排水业绩均可?
答:任意一年内具有复合碳源 (不包含食用葡萄糖、甲醇、乙酸钠)销售业绩(且该业绩实际销售量累计达到1000吨及以上),投标人为制造商的;提供本企业的供货业绩;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可提供本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业绩,也可提供生产企业供货业绩。
2、请问:投标人在满足资格业绩要求的基础上,另提供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任意一年内具有复合碳源 (不包含食用葡萄糖、甲醇、乙酸钠)销售业绩(且该业绩实际销售量累计达到1000吨及以上),1个得1分,4个得4分,最多得4分注:投标人为制造商的,提供本企业的供货业绩;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可提供本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业绩,也可提供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该业绩是否是经销商业绩和市政排水业绩均可?
答:任意一年内具有复合碳源 (不包含食用葡萄糖、甲醇、乙酸钠)销售业绩(且该业绩实际销售量累计达到1000吨及以上),投标人为制造商的;提供本企业的供货业绩;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可提供本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业绩,也可提供生产企业供货业绩。
3、我方在研读贵方招标文件时发现,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未对投标货物品牌作出要求,但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A-18条)却规定:“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前后评标标准有所不同,建议招标人统一要求。
答:取消“A-18条 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我方在研读贵方招标文件时发现,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未对投标货物品牌作出要求,但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A-18条)却规定:“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前后评标标准有所不同,建议招标人统一要求。
答:取消“A-18条 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招标文件要求复合碳源需具有第三方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而且指标需满足“投标货物理化状态稳定,无毒及其他特殊危害,非危险化学品”。但第三方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复合碳源质量检测报告通常不直接体现上述定性描述,建议招标人把此指标要求改成:投标人提供相应承诺。
答:针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合碳源需具有第三方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而且指标需满足“投标货物理化状态稳定,无毒及其他特殊危害,非危险化学品”调整为:投标人提供承诺:“投标货物理化状态稳定,无毒及其他特殊危害,非危险化学品”。(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鲜章)
招标人:重庆市豪洋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水务集团公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1日
重庆市豪洋水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净水材料复合碳源采购及服务答疑(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