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2025-2027年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采购标段一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0250901002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后勤服务中心(长沙市天心区素质教育基地)
采购人地址: 天心区政府南门星城荣域9栋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第2-7栋及地下室27-30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天心区2025-2027年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采购标段一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长沙市天心区2025-2027年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采购标段一 |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 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5〕110号)及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校方责任保险保障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长教发〔2025〕9号)等文件要求,全力保障理赔效率与质量,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 项 | 1 | 33 |
合计金额小写: 33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叁元整
|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序号 | 标段号 | 服务名称 | 投标价格 | 服务期 |
| 单价(元/人) | ||||
| 1 | 标段一 | 长沙市天心区2025-2027年区属公办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方责任保险采购标段一 | 33 | 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
| 投标报价(已包含价格折扣): 小写:33元/人 大写:叁拾叁元/人 | ||||
| 备注:投标价格为33元/人/年,服务期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具体按学校实际上报人数为准。 |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2.人员配置要求
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9号文件执行。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190102600920005406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18 —— 2026-08-31
五、服务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执行。乙方提供中标标段对应学校的校方责任险保单供甲方进行验收,保单需按采购要求提供对应的保障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执行。乙方需按采购文件的服务要求做好理赔和服务工作。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自2025年9月1日至合同签订前,承保学校若发属于保险责任内的理赔事项, 乙方需按照长沙市校方责任保险方案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执行。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积极配合确保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对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可以沟通协商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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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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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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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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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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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肖希要 | 法定代表人: | 陈令伟 |
| 委托代理人: | 苏玉 | 委托代理人: | 王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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