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本次变更及澄清内容为准。
一、征集文件采购需求中保险材料标★项的变更。
征集文件中的内容:
“七、服务内容和要求”,“★4.项目开启时,供应商必须承诺:在入围后的服务期内,其为征集人提供的服务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驾驶人和乘客的车上人员保险(含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驾乘险、承运人责任险)。(开启时,须提供不限于以上所有保险材料,并须提供以上内容的承诺书,加盖供应商公章,若服务期内,供应商未按照以上承诺内容进行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变更为:
“★4.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
(1)供应商提供的5辆(含)以上车辆的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司机和乘客的车上人员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或承运人责任保险或驾乘人员意外险)。上述保单中车辆使用性质应为租赁。保险有效期应涵盖开标当日。
以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将不计入合格车辆。合格车辆不足5辆的,投标无效。
(2)服务期内为提供车辆购买相关保险的承诺函。供应商承诺在入围后的服务期内,为其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车辆购买第(1)款中要求的保险的承诺函。并在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部分提供承诺函。无承诺函的,投标无效。
承诺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公司承诺:在入围后的服务期内,我公司为征集人和采购人提供的服务车辆均已购买以下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司机和乘客的车上人员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或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或驾乘人员意外险)。
若服务期内,我公司未按照以上承诺内容进行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供应商(公章):”
二、小微企业在“开标一览表”中填写所投报价数值的澄清答疑。
前期澄清公告中内容:
“关于报价计算的举例详细说明,各报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所投报价填写在“开标一览表”中,报价A、报价B填写在“报价明细表”中。未按规定填写的,投标无效。
所投报价=(A/A项最高限价*0.8+B/B项最高限价*0.2)*100。
若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等可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情形,再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例:如某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拟投A包,“报价明细表”中A为600元/天·车,B为4元/公里,则其评审价格即“开标一览表”中所投报价为(600/700*0.8+4/5*0.2)*100*0.9=76.11。
综合计算后,所投报价低的供应商,排序在前。若所投报价相同,A数值低的排序在前;若A也相同,B数值低的排序在前。在淘汰临界点上,所投报价相同的不同供应商,若A、B数值都相同,则全部淘汰,以满足财政部第110号令规定的不得低于20%的淘汰率。
依据: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报价金额与按《报价明细表》中A、B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A、B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澄清、修改内容:
因评标系统具有自动计算小微企业分数功能,投标人在“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数值无需*0.9。仅按照公式所投报价=(A/A项最高限价*0.8+B/B项最高限价*0.2)*100计算数值,填写所得数值即可。故该内容特做如下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内容已标黑加粗。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
“关于报价计算的举例详细说明,各报价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所投报价填写在“开标一览表”中,报价A、报价B填写在“报价明细表”中。未按规定填写的,投标无效。
所投报价=(A/A项最高限价*0.8+B/B项最高限价*0.2)*100。
若供应商符合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等可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情形,再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例:如某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拟投A包,“报价明细表”中A为600元/天·车,B为4元/公里。则其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填写所投报价=(600/700*0.8+4/5*0.2)*100=84.57。
评审过程中,经评审认定为合格小微企业的,评标系统自动将数值*0.9,计算出最终评审价格=84.57*0.9=76.11,评标系统自动用76.11报价数值参与评审。
请注意:供应商的“开标一览表”中所投报价填写数值应为:84.57。
综合计算后,所投报价低的供应商,排序在前。若所投报价相同,A数值低的排序在前;若A也相同,B数值低的排序在前。在淘汰临界点上,所投报价相同的不同供应商,若A、B数值都相同,则全部淘汰,以满足财政部第110号令规定的不得低于20%的淘汰率。
依据: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均不少于2家,淘汰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报价金额与按《报价明细表》中A、B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A、B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三、征集文件采购需求中车辆要求问题标★项的澄清答疑。
A包:“★四、车辆要求”“2.为了公务出行的车辆安全,小微型汽车租赁要求:供应商名下必须是租赁性质的自有小微型车辆5辆(含)以上,注册日期为2018年(含)以后,并提供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全险证明和车管所车辆登记证明。”
“小微型车辆”:按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22号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系指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的,可投A包。
B包:“★四、车辆要求”“2.为了公务出行的车辆安全,小微型汽车租赁要求:供应商名下必须是租赁性质的自有小微型车辆5辆(含)以上,注册日期为2018年(含)以后,并提供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全险证明和车管所车辆登记证明。”
“小微型车辆”:按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22号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系指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的,可投B包。
C包:“★四、车辆要求”“2.为了公务出行的车辆安全,大中型汽车租赁要求:供应商名下自有大中型车辆5辆(含)以上,注册日期为2018年(含)以后,并提供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车辆全险证明和车管所车辆登记证明。”
“大中型车辆”:情形包括全部为大型车辆、中型车辆和大型车辆混合、全部为中型车辆,以上情形均符合要求。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的,可投C包。
D包:“★四、车辆要求”“2.为了公务出行的车辆安全,大中型汽车租赁要求:供应商名下自有大中型车辆5辆(含)以上,注册日期为2018年(含)以后,并提供汽车租赁公司名下车辆全险证明和车管所车辆登记证明。”
“大中型车辆”:情形包括全部为大型车辆、中型车辆和大型车辆混合、全部为中型车辆,以上情形均符合要求。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的,可投D包。
四、征集文件采购需求中办公场所标★项的变更。
征集文件中的内容:“七、服务内容和要求”“★5.供应商须具有专门设立的服务团队(且必须为公司在职员工),以及固定的办公场所(提供针对本项目服务的办公场所的具体地点)。需提供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所有人员(2人及以上)在本单位缴纳的不少于三个月的社保证明(2024年11月1日至今缴纳的的社会保险证明),若人员中有新签订合同且不满三个月的,可提供自项目开启截止时间前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保证明由第三方社会保障机构出具,且包含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
变更为:
“★5.供应商须具有专门设立的服务团队(且必须为公司在职员工),以及固定的办公场所(提供针对本项目服务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材料)。需提供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所有人员(2人及以上)在本单位缴纳的不少于三个月的社保证明(2024年11月1日至今缴纳的的社会保险证明),若人员中有新签订合同且不满三个月的,可提供自项目开启截止时间前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保证明由第三方社会保障机构出具,且包含人员姓名等相关信息)。”
五、时间更正。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原征集公告、征集文件内容:
“三、获取征集文件
1.时间:2025年04月22日09点00分至2025年05月20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5年05月2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现变更为:
“三、获取征集文件
1.时间:2025年04月22日09点00分至2025年06月1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5年06月18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