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县智慧停车投资运营合作项目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各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受招标人委托,现对项目名称为 江城县智慧停车投资运营合作项目 ,项目编号为 【中邦招】202510ZB066399-0009 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附录2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的“收入增长”修改为: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收入增长 | 15 | 按投标人承诺的停车场收入逐年递增比例进行打分,打分细则如下: 第一档(15分):逐年递增比例在5%及以上的; 第二档(10分):逐年递增比例在3%(含)~5%(不含)的; 第三档(5分):逐年递增比例在1%(含)~3%(不含)的; 第四档(0分):其他情形不得分。 注: 1、停车场收入逐年递增比例见投标文件的开标一览表。 2、投标人承诺的“停车场收入逐年递增比例”将做为合同核心条款,若中标人未完成上述“停车场收入逐年递增比例”,招标人将按本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第二条“停车场收益分成比例下调机制”相关要求下调分成比例。 |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增加“二、停车场收益分成比例下调机制”要求:
二、停车场收益分成比例下调机制
1、若投标人未实现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停车场收入逐年递增比例”,则触发“存量及新建停车场”收益分成比例下调机制,具体下调调整方式为:
第一年:分成比例按未完成承诺部分递增百分比的3倍数进行调低;
第二年:分成比例按未完成承诺部分递增百分比的2倍数进行调低;
第三年:分成比例按未完成承诺部分递增百分比的1倍数进行调低。
2、举例说明:
假定投标人“报价”及“逐年递增比例”为: 1、存量停车场:超出基础分成线的收益分成比例20.00% 2、新建停车场:收益分成比例:80.00% 3、投标人承诺的停车场收入比率逐年递增比例为5.00% | |||||||
年份 | 逐年递增比例承诺 | 实际实现的增长率 | 未完成承诺值 | 收益分成比例 下调倍数 | 下调值 | 存量停车场 最终收益分成比例 | 新建停车场 最终收益分成比例 |
第一年 | 5% | 1.0% | 5% - 1% = 4% | 3 | 4%×3=12% | 20% - 12% = 8% | 80% - 12% = 68% |
第二年 | 5% | 2.0% | 5% - 2% = 3% | 2 | 3%×2=6% | 20% - 6% = 14% | 80% - 6% = 74% |
第三年 | 5% | 3.0% | 5% - 3% = 2% | 1 | 2%×1=2% | 20% - 2% = 18% | 80% - 2% = 78% |
注:(1)上述表中数据仅为举例说明,仅供投标人参考。(2)本下调机制将会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且做为不可谈判事项(即:上述下调机制为发包人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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