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动物防疫物资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物资采购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0250910000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天心区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湘府中路298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市望城区湘宇化工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雷锋大道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天心区动物防疫物资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物资采购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 1 | 长沙市天心区动物防疫物资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物资采购项目 | 其他医药品 | 详见投标人应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 年 | 1 | 549156 |
合计金额小写: 549156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肆万玖仟壹佰伍拾陆元整
|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长沙市天心区动物防疫物资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物资采购项目合计金额小写:462646元合计金额大写:肆拾陆万贰仟陆佰肆拾陆元。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保全。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2、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服务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质量要求
1、二氯异氰脲酸钠粉消毒药需要提供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2021年以来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病毒杀灭报告:戊二醛癸甲溴胺溶液消毒药需要提供提供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防护服需要提供满足GB19082-2009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提供对应检测报告复印件:采血器需要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一次性口罩需要提供该口罩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注册说明书复印件。非洲猪瘟病毒抗原检测试纸条提供生产厂家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兽药GMP证书(生产范围。免疫学类诊断制品和分子生物学类诊断制品):口蹄疫病毒ELISA抗体检测试剂盒需提供生产厂家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兽药GMP证书(生产范围:免疫学类诊断制品和分子生物学类诊断制品)。8、禽流感抗原检测试剂盒需要提供生产厂家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兽药GMP证书(生产范围:免疫学类诊断制品和分子生物学类诊断制品)。9、盐酸克伦特罗快速检测卡需要提供供猪尿样本的克伦特罗的定性检测,灵敏度≤2ng/mL,产品准确率≥95%,产品通过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2020年度瘦肉精免疫速测产品评价(农牧便函(2021)190号)。产品需通过农业部备案及提供生产厂家兽药GMP证书复印件;10、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卡需要提供供猪尿样本莱克多巴胺的定性检测,灵敏度≤2ng/mL,产品准确率≥95%,产品通过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2020年度瘦肉精免疫速测产品评价(农牧便函(2021)190号)。产品需通过农业部备案及提供生产厂家兽药GMP证书复印件:11、沙丁胶醇快速检测卡需要提供产品需通过农业部备案及提供生产厂家兽药GMP证书复印件:(注:以上材料需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乙方公章)
4.售后服务
1、乙方须提供快速本地化现场支持,质保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免费上门现场服务,否则甲方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风险和费用应由乙方承担。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用同样的品牌、规格免费更换到位。2、技术支持1)提供7X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3、故障响应1)提供7X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小时内排除故障。2)对重大故障提供7X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X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5、培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其他要求
本项目采用单价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材料购置及服务,运费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验收、培训、售后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行(长沙市望城区湘宇化工有限公司:598961362034)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本项目合同一签两年,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甲方需求分批供货(合同服务周期为两年),接到甲方供货通知后5日内送货,并提供所供产品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或产品合格证。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甲方组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4.项目验收时,乙方必须保证其供货、安装及调试的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且服务满足甲方的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退换货。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若乙方不及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的,甲方有权将应付未付合同款作为违约金,并不再进行支付,甲方并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 法定代表人: | 李政煌 | 法定代表人: | 袁丹 |
| 委托代理人: | 黄朝晖 | 委托代理人: | 袁禹尧 |
附件列表:
- 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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