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审计评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1、项目名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审计评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1.2、招标编号:商政采【2023】322 号;采购编号:商示财公开-2023-4;
二、首次公告日期及发布媒介:
2025年09月12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征集公告。
三、更正内容:
1、原征集公告中第1.10项条款“1.10 最高限价: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
①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
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
③事后审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3%计取。
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更正为“1.10 最高限价: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
①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
②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
③事后评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0.2‰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3%计取。
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报价均为含税价,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2、原征集文件第二章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第1.2.1项“服务费计费标准”条款中的“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
①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
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
③事后审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3%计取。
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更正为“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
①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
②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
③事后评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0.2‰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3%计取。
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报价均为含税价,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3、原征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第二项条款“服务费标准”中的“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
①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
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
③事后审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3%计取。
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更正为“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
①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收费标准中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收费基数对应的服务区间划分标准*65%计取,按定率累进法计算。
②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报审价的 0.75‰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 1.8%计取。
③事后评审复核采用抽项审查、全面审查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核),其服务费由基本费和核减工程费组成。基本费:按竣工结(决)算审核结果金额0.2‰计取;核减工程费按核减额的3%计取。
备注:(1)以上计费标准为固定价格,报价均为含税价,供应商报价时不允许增减。(2)根据以上标准计算得出的单项目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所在地的分散采购限额。”。
4、原征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的第三项条款“其他要求”的第(一)款“总体要求”中的“5、审核过程中形成的计算底稿、审核日记、审核取证等纸质及电子资料,所有权属采购人,不用于与本次审核无关的目的。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正为“5、审核过程中形成的计算底稿、审核日记、审核取证等纸质及电子资料,所有权属采购人,不用于与本次审核无关的目的。
6、针对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项目,供应商应在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结束后,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交其全面的复核意见书;配合所参与项目的结(决)算工作并在出具结(决)算报告前进行复核,不再另行计取费用。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其他内容不变,以最新下载招标文件为准,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本次变更不存在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方面的内容。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更正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商丘市政府采购网》、《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五、联系方式
征集人: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商丘市豫苑路与侯恂路交叉口西北角
联系人: 李先生
电话:0370-3777653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德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 6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1 层
联系人:李海鹤
电话:15037109295、0371-60933926
发布人:河南德泓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