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评分表中增加政策性加分项 | 无 | 为贯彻财库〔2019〕9 号文精神,所投产品属于财库〔2019〕18 号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或财库〔2019〕19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强制采购产品除外),每一项加0.3 分;所投同时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 分,最高不超过2分。(注: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