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地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勘查、鉴定,并与转让方签署《现场勘查确认单》。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及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且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成为受让方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2、转让标的交付数量、类型、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 3、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查,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竞价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特别提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5、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并向转让方递交上述拆除资质材料,若受让方不具备上述拆除单位资质,须提供其与具备上述拆除资质单位就拆除等事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及该单位的拆除资质证明材料。如受让方未按时提供或经转让方审核其提供的拆除资质材料不符合拆除单位资质要求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其受让资格,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6、拆除单位资质要求: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拆除资质证明材料:有效存续的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安全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及向转让方或监理单位(若有)提供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环保方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拆除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名单及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的保单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人、证一致)等相关基本资料。转让方或监理单位(若有)完成前述资料审核工作,且在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履约、安全保证金”后,转让方通知受让方交付标的。受让方在接到转让方交付标的通知之日起即可进场作业。受让方及拆运单位应自觉接受转让方及监理单位(若有)的监督管理,受让方不得在未经转让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作业。 8、完成转让标的拆除、建筑垃圾的处理清运,标的清理、平整等工作的时间要求:须在接转让方交付标的通知之日起20个自然日内完成拆除、建筑垃圾的处理清运,标的清理、平整等工作并符合合肥市储备土地“净地”交付标准(见附件)。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须做好降噪、防尘、降尘环境保护等工作。因转让方原因需要或相关检查叫停或恶劣天气等原因,受让方在接转让方通知后,工期顺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建筑垃圾的处理清运,标的清理、平整等工作或交付后未达到合肥市储备土地“净地”交付标准的,每逾期一个自然日,受让方须按标的转让价款的6‰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从“履约、安全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未完成验收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价款及“履约、安全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自受让方交付标的验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履约、安全保证金”(不计息)。 9、转让标的所在标的范围内的102台空调内机及24台空调外机不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转让标的交付后,受让方执行拆除及相关工作时须做好对102台空调内机及24台空调外机的保护措施,拆除完成后负责将其搬运至安徽建筑大学紫云路校区8号学生宿舍地下室存放,如造成损坏的,受让方须按市价赔偿。 10、转让标的自通知之日(通知日即为交付日)起至验收合格期间,标的内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受让方全面负责。受让方进入拆除现场前须在拆除范围内规范设置封闭施工围挡,立警示标牌,做好安全施工措施,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自行勘查了解转让标的范围和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情况,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为了保障拆除安全,受让方须切断转让范围内的包括但不限于电源及线路,关闭给水管、燃气管道等(须确保租赁建筑物水、电、气、通信等正常使用)并成立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触电、火灾、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机械损伤等)。安全保证体系应在进入拆除现场前交转让方存查。 11、受让方须自行负责按标的所在地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环保、垃圾及渣土外运等相关手续,及标的所在地方环保、城管、公安、园林等相关部门的备案(如涉及)和协调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违规责任。 12、受让方在对标的进行拆除、运输和标的清理、平整等相关工作时,应自觉接受转让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严格按转让方及相关方划定的范围进行拆除,不得破坏转让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不得损坏绿化等不属于转让范围内相关资产及违反转让方及相关方相关安全、环保、消防等管理规定。如给转让方及相关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市价赔偿,在此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3、受让方在进行拆除、运输、标的清理、平整等相关工作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围挡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如需使用转让方提供的临水临电,须按转让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4、保证金不得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