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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部湘江新区第一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标段四干杂调料粮油类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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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新区第一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标段四干杂调料粮油类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506170025-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部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景路850号梅溪湖国际研发中心

供应商(乙方):长沙富湘粮食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阿弥岭49号1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湘江新区第一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标段四干杂调料粮油类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湘江新区第一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标段四干杂调料粮油类其他服务详见招标文件。1960000

合计金额小写:960000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

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上浮率

(%)

1

湘江新区第一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标段四干杂调料粮油类

干杂调料

粮油类

本标段为标段四(干杂调料粮油类食材采购)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粮油、豆制

品、干杂、调味品、主食等

1

上浮率13%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合同上限金额

备注

1

湘江新区第一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标段四干杂调料粮油类

按照甲方要求

按照实

际需求量

中标

上浮率13%

960000.00元

按订单

供货、

据实结算

合同上限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玖拾陆万元整

小写:¥960000.00

说明:本项目合同总金额中包含15万预留费用,由甲方按要求通过扶贫832平台(https://www.fupin832.com/)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乡村振兴馆(https://www.coop168.com/)进行农副产品采购。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粮油类)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大米

质量达到GB/T1354-2018标准的二级及以上标准,非转基因大米无霉变,无杂质。包装袋上必须要有产品名称、营养成分、产品类型、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保质期限、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等标识,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二分之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大米的生产商必须为国内合法注册的厂家,须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

2

食用油

要求非转基因的食用菜籽油、调和油,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一级标准。食用油品种必须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3

面、面粉类等

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无霉变,无杂质,一年内新粮研磨所制,可加工制作包子、馒头、米糕等食品。包装袋上必须要有产品名称、产品类型、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保质期限、生产日期和净含量等标识,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二分之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面、面粉的生产商必须为国内合法注册的厂家,须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

1.2.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调味品类、干杂类、豆制品类、主食类)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干杂类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 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2

调味品类

酱油、盐、鸡精、味精、米醋、酱、料酒.调料、淀粉、酵母、糖等,各项产品符合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3

各类豆制品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

速冻主食等其他

1.包装完好无漏,产品在保质期内且出售日期接近生产日期。

2.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注:(1)甲方按需采购各类食材,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2)乙方提供的货物其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等符合质量及相关要求。并可溯源到批发人,由乙方建立完善的溯源体系。(3)乙方须讲诚信,恪守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粮油及调料类由正规厂家供货,其相关证件齐全,可追溯货源,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4)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变质、过期的产品,供应的货物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由此造成食物中毒,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5)送货要求:按甲方指定地点进行配送。

3.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符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

(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大米国家标准GB135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16-2018。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

(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

(10)新鲜卫生符合Q/JWDS0001S-2019 食品安全检测标准。

(11)新鲜无坏臭符合农药限量标准GB2763-2021要求。

(12)新鲜无坏臭现象符合GB2763-2021、GB2762-2017标准。

(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及其他相关标准。

(14)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符合GB2707、GB2762、GB2763标准,新鲜、无变质,来自非疫区。

(1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4.运输及包装要求

(1)提供的货物必须做到专车专送,不得与非甲方的货物混合装运,且不能对甲方所需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在乙方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所供货物必须使用食品专用冷链车辆、厢式食品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

(3)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

(4)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5)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其承担。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采购、供应、运输等环节发生的一切人员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非定量简易包装的食材应使用独立洁净的食品盛放箱(筐)放置,避免挤压。

(7)乙方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另外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中文或英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8)乙方运输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9)乙方承诺应急响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人员配置要求

1.乙方应为工作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保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并遵守甲方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因履行本项目所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提供的货物必须做到专车专送,不得与非甲方的货物混合装运,且不能对甲方所需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甲方的货物,在乙方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2、所供货物必须使用食品专用冷链车辆、厢式食品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

3.3、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

3.4、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3.5、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人员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其承担,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采购、供应、运输等环节发生的一切人员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6、冻货、水产和半成品等非定量简易包装的食材应使用独立洁净的食品盛放箱(筐)放置,避免挤压。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

3.7、乙方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另外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3.8、乙方运输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3.9、乙方需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编制应急预案,并承诺应急响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其他要求

1.甲方订购粮油、干杂等货品时,应提前将货品名称、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微信、传真、书面等方式告知乙方。

2.乙方所送货物应无质量、数量、包装、品牌等问题。

3.乙方所送货物的质量、品类等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或换货,乙方应保证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退换到位。

4.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甲方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检测、检验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乙方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治疗(医疗)或护理(丧葬)等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鉴定费用、保全等费用,以及消除影响等相关费用。

5.当甲方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乙方要确保供货,以确保甲方能顺利开餐。

6.接到甲方的订单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甲方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

7.在供货过程中,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

8.乙方必须每天向甲方提供各类食品检测检验报告。

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食材等商品均以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价格信息中心每周提供给甲方的食材单价中的均价为食材基准价,按照合同规定的上浮率确定结算价格(食材基准价*(1+上浮率),双方确定价格后每周内按此价格执行,不得另行调高价格。

10.如出现特殊情况难以正常供货、货物品种达不到甲方需求的,乙方应针对此类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甲方需求。实际履约中,乙方出现不当应急行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乙方须提供全年无休食材配送服务。

12.乙方须对甲方所下订单进行确认,甲方应对所送货物进行双方签收确认,双方签收确认的相关单据将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且须保存好签收确认的资料。

13.甲方有权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检验、检测等)乙方提供的货物,如检验检测等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相关检验检测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B.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质保期及满足甲方需求的同类产品进行更换,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2)若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原因被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甲方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查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且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1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地点和方式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含合同约定、送货清单等双方各种方式的约定)的时间、质量等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的,甲方有权从当天应结算的货款金额中扣除10%的金额作为赔偿费,并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从第三方购买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以上情形出现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全部合同或者部分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未解除部分。

(3)如果乙方有迟延交货或送货质量不符合甲方需求等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从第三方购买货物,甲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6.由于乙方原因,出现一次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或因乙方货物引发一次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7.甲方应按相关考核要求(见附件)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相关考核情况将作为双方结算货款依据。

18.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采购需求和考核办法,供应商需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结算单价=食材基准价× ( 1+中标上浮率)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2.1支付方式

(1)付款人: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部。

(2)付款方式: 本项目经甲方验收合格及双方核对确认货款后,按实结算 。 由乙方提供增 值税发票及相关原始单据和食材检疫检测报告、合格供应商名录、等食品安全相关资料,经双方核对无误后按月进行结算并在15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

(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 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另有约定的,付款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 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2.报价方式

(1)价格确定: 乙方所供应的货物均以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价 格信息中心每周提供给甲方的食材单价中的均价为食材基准价,采取上浮率(已包含所有税费、人工费、运费、损耗费、管理费及财务费等费用)定价方式, 结算单价=食材基准价× ( 1+中标上浮率) 。

(2)数量确定: 数量要确保准确, 原则上以甲方的验货数量为准 。乙方每次随货需附一式 多联的送货清单,经甲方指定人员验货后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 此单据作为结算时的数量凭证。

(3)若商品在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提供的食材价格中无报价 的, 由甲方根据长沙本地批发市场的批发价格或长沙本地市场价的均价依次询价后,就低不就高原则, 与乙方进行实际结算。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长沙富湘粮食连锁有限责任公司:800042014720013)

3.预付款保函:

本项目无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6-01 ——2026-05-31

五、服务地点

湘江新区第一集中办公区机关食堂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供应商考核办法(食材供应商每月考核评分表后附)

1、考核范围和方式:针对配送食材数量、质量、配送响应时间及其他服务满意度等每月进行评分。

3、评定结果:综合评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乙方要做出书面的整改承诺;第二次综合评分不合格,将扣除当月侦款的20%违约金;累计3个月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4、乙方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采购人连续两次退回或合同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所配送的食材质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食材配送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是否按指令配送食材的品目与规格

(6)履约验收标准:

1、按长沙市《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由甲方自行组织验收。

2、所有配送物品,应当要有明确的品类名称,规格型号,量价关系,所有清单证明资料齐全,符合文件规定质量标准与要求。

3、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点货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合格后,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甲方。

4、乙方交货后应立即与甲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订单一致,质量及索证是否符合甲方要求,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

5、在由双方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双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开箱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无不符。该报告应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或修理的有效证据。

6、如果乙方人员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乙方自动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补充、替换、修理的有效证据。

7、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负责于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补充发货或对货物进行修理并送至甲方指定地点,更换、或修理货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或进行修理、更换或补充两次后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标的合同/订单,乙方应承担标的合同/订单约定的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如上述情况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供应商考核办法(食材供应商每月考核评分表后附)

1、考核范围和方式:针对配送食材数量、质量、配送响应时间及其他服务满意度等每月进行评分。

2.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按月考核

3、评定结果:综合评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乙方要做出书面的整改承诺;第二次综合评分不合格,将扣除当月菜款的20%违约金;累计3个月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乙方在供货时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同一批次货物被甲方连续两次退回或合同期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被退回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如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所配送的货物不得有知识产权的争议,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下订单: 甲方向乙方提出配送粮油、干杂等货品,应提前以微信、电话、传真、书面等方式向乙方下订单,订单内容包括名称、数量、质量等要求。

5.乙方供货用的器具,乙方当天拿走;如甲方需要使用器具,甲方需保管好。

6.对于货不对板或质量等达不到要求的品种,甲方有权退货或换货。

7.本项目通过保障食堂餐饮安全、及时供货、节约财政资金、保障食材、提高服务满意度、设置乙方绩效考核等方面实现采购绩效提升。

8.在协议履行期间若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若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保密条款:乙方在实施产品供货期间,不得将供货的实际数量及供货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乙方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产品配送服务,产品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5.乙方所送货物应无质量、数量、包装、品牌等问题。

6.乙方所送货物的质量、品类等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无条件退货或换货,乙方应保证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退换到位。

7.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甲方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检测、检验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乙方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治疗(医疗)或护理(丧葬)等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鉴定费用、保全等费用,以及消除影响等相关费用。

8.当甲方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乙方要确保供货,以确保甲方能顺利开餐

9.接到甲方的订单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甲方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

10.在供货过程中,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

11.乙方必须每天向甲方提供各类食品检测检验报告。

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食材等商品均以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价格信息中心每周提供给甲方的食材单价中的均价为食材基准价,按照合同规定的上浮率确定结算价格(食材基准价*(1+上浮率),双方确定价格后每周内按此价格执行,不得另行调 高价格。

13.如出现特殊情况难以正常供货、货物品种达不到甲方需求的,乙方应针对此类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甲方需求。实际履约中,乙方出现不当应急行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4.乙方须提供全年无休食材配送服务。

15.乙方须对甲方所下订单进行确认,甲方应对所送货物进行双方签收确认,双方签收确 认的相关单据将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且须保存好签收确认的资料。

16.甲方有权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检验、检测等)乙方提供的货物,如检验检测等结果不 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相关检验检测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7.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B.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质保期及满足甲方需求的同类产品进行更换,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2)若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原因被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甲方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查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权承担。且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18.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地点和方式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 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或送货质量不服务甲方需求等情形的,甲方有权从当天应结算的货款金额中扣除10%的金额作为误时赔偿费。乙方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含合同约定、送货清单等双方各种方式的约定 ) 提供送货服务、送货质量不符合甲方需求等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

(3)如果乙方有迟延交货或送货质量不符合甲方需求等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从第三方购买货物,甲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 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6.出现以下任一条款的,将对合同进行解约。

(1)由于乙方原因,出现一次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或因乙方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

(2)由于乙方原因,出现3次及以上延迟交货、送货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3)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9.甲方应按相关考核要求(见附件)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相关考 核情况将作为双方结算货款依据。

20.甲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采购需求和考核办法,供应商需支持 和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出现延迟配送,或配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未及时响应甲方需求等情形,须承担赔偿等违约责任。

4.乙方不履行双方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及采取补救措施,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在甲方要求时间内乙方整改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5.根据本合同项下条款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因乙方违约致甲方解除、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6.因乙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或第三方受到任何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索赔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7.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甲方、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有派出人员等)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人身、财产等任何损害和一切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承受的部分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甲方不另行承担其他任何额外支出。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协商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因以下情形终止合同的单位,将拉入本单位食堂食材乙方黑名单。且甲方可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合同,情形严重的将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1)乙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或在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协议要求的;

3)货物中出现发霉、变色、异味、有异物的; 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腐败变质、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4)因乙方原因导致人员集体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的;

5)财务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的;

6)弄虚作假获得中标资格的;

7)商品由他人代送,经整改无效的。

8)要求检测的商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

9)乙方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10)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11)综合评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乙方要做出书面的整改承诺;第二次综合评分不合格,将扣除当月货款的20%违约金;累计3个月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 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谭海法定代表人:周明政

委托代理人:曾英姿委托代理人:陈朝晖

附件列表

  1. 湘江新区-富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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