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区普达中学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质疑回复02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由我单位招标的“仁和区普达中学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项目,针对投标人网上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暗标评审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2.4(3)条“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暗标)”之“设计服务方案(16分)”中要求:2.建筑风貌提升方案因地制宜,设计合理,满足工程需求。结合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对场地进行分析,提供不少于6张剖面分析图,提供不少于3张实景融合效果图,提供不少于3张的局部透视效果图。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5条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条明确本项目招标范围为:“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设计技术交底、施工阶段配合服务、参加竣工验收(不含竣工图编制)等本项目所需的设计工作。”
事实依据: 1、招标范围与评审内容不符,招标文件明确设计范围限于“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并未包含“建筑风貌提升方案”等方案阶段设计内容,而评标办法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剖面分析图”“实景融合效果图”“局部透视效果图”等,明显属于方案设计阶段成果,超出了招标范围中对设计工作的界定。
2、违反招投标公平原则,要求投标人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提交方案阶段成果,不仅加重了投标人的投标负担,也具有利用前期参与方案制作,用方案设计成果进行控标的嫌疑,影响评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法律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不合理的条件。本条款要求的内容与招标范围不匹配,可能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或排斥。
回复:设计服务方案仅要求对场地进行详细分析,未要求各投标人提交方案设计阶段的成果,招标范围与评审内容不冲突,请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事项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暗标评审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2.4(3)条“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暗标)”之“设计服务方案(16分)”中要求:1.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成果对项目现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提供项目重难点介绍,结合上位规划对初步设计提出合理的优化建议和设计思路。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5条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条明确本项目招标范围为:“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设计技术交底、施工阶段配合服务、参加竣工验收(不含竣工图编制)等本项目所需的设计工作。”
事实依据: 1、招标范围界定矛盾,责任边界不清,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设计范围为“施工图设计”。而“对初步设计提出优化建议”在工程设计流程上属于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化工作,先于施工图设计。该要求将不同设计阶段的责任强加于施工图设计单位,与招标文件自身对工作范围的界定产生矛盾,混淆了各设计阶段的责任边界。
2、根据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印发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将“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或奖项……或评标办法设置不合理的加分项,排斥潜在投标人”列为重点整治问题。此项评审要求迫使投标人必须具备并展示方案或初步设计阶段的优化能力,而招标范围却仅为施工图设计。这对部分专注于施工图设计的投标人构成了不合理的限制,违反了上述整治精神。
3、存在变相规避法定程序的嫌疑,若对初步设计的“优化建议”涉及建筑规模、平面布局、结构体系等核心内容的调整,依据《攀枝花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类修改可能构成“重大变更”。通过施工图设计招标环节要求投标人无偿完成本应独立委托并审查的设计优化工作,有变相规避法定招标和审查程序的嫌疑。 法律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不合理的条件。本条款要求的内容与招标范围不匹配,可能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或排斥。
回复:对初步设计成果进行深化本就是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且本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开展实质性优化工作,仅需提出的优化建议和设计思路。不存在设置不合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评分内容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请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事项3: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暗标评审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2.2.4(3)条“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暗标)”之“设计服务方案(16分)”中要求:3.对项目各个专业进行详细分析,提供总设计说明、总平面设计说明、建筑设计说明、结构设计说明、给排水设计说明、电气设计说明、暖通设计说明、消防设计说明、节能设计说明、绿建设计说明、抗震设计说明。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5条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条明确本项目招标范围为:“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设计技术交底、施工阶段配合服务、参加竣工验收(不含竣工图编制)等本项目所需的设计工作。”
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在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各专业的初步设计说明,其核心内容正是对设计依据、总体方案、采用的技术标准、系统概况、主要设备选型等进行详细阐述。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初设文件不但缺少上述初设说明,反而作为下一阶段施工图招标文件的评分条件,招标范围与评审标准存在根本性错位。 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不合理的条件。本条款要求的内容与招标范围不匹配,可能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或排斥。
回复:本条要求投标人对各个专业进行详细分析,编写各专业的设计说明。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对项目的认识进行提供。该部分内容与招标范围不冲突,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或排斥。
请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民族初级中学
202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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