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西芹至夏道段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延平区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西芹至夏道段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招标编号:E3507020701100274003)招标有关事项补充和修改如下:
一、原专用合同条款11.1.1 人工费价差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总额低于招标控制价中人工费总额的,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为可调人工费总额上限基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总额高于招标控制价中人工费总额的,按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为可调人工费总额的上限。
(2)价差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南平市住建局施工期间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及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3)结算造价中人工费总额超出上述可调人工费总额上限部分不作调整。
(4)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5)承包人应按实际发生月份每月提出可调人工费,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人工费调差依据。当累计调差人工费高于可调人工费总额上限后,后续人工费不作调整。
现修改为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二、原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类似业绩
5 | 3.5 | 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 | 1、 投标人信用评标分=投标人企业季度信用得分×10% 投标人信用评标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4分): 投标人具有一项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得2分,具有二项及以上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得4分。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1分):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一项及以上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得1分,项目负责人业绩与企业业绩相同时不加分。 a.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中,应当标明项目负责人,且标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加分。 (3)“类似工程业绩”的其他要求,同第7项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现修改为
5 | 3.5 | 信用评标分和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如有) | 2、 投标人信用评标分=投标人企业季度信用得分×10% 投标人信用评标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计。 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1)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4分): 投标人具有二项及以上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得4分。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加分(1分):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一项及以上满足本表第7项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得1分,项目负责人业绩与企业业绩相同时不加分。 a.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未明确标明项目负责人的,或施工合同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其项目负责人业绩不计。 b.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业绩)或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业绩)的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中,应当标明项目负责人,且标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项目负责人一致,否则不予加分。 (3)“类似工程业绩”的其他要求,同第7项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三、原招标公告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中
招标范围和内容:本项目涉及市政燃气管道16.8公里(管径DN250),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
现修改为:
招标范围和内容:本项目涉及市政燃气管道16.8公里(管径DN250),设计压力:4.0MPa,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
四、原投标须知前附表34.2.17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计取利息,招标文件其他条款与本款不一致的,以本款为准。
现修改为:
本条款删除,按投标须知前附表18.1/18.2.1投标保证金①现金形式中“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银行存款同期活期利率,并从投标截止当日开始计息。”执行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公告中有与本补充通知有矛盾的,以本补充为准。
招标人:南平市延平区延城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德秀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5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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