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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租赁项目(二次)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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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租赁项目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租赁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

2025ABBCJ00794

委托方

合肥滨湖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包河区财政局,联系方式:0551-63357536、63357535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月5日9:00始至2026年1月26日17:00止。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月5日9:00始至2026年1月2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建筑面积(㎡)

租期 (年)

租金底价  (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

约14500

3

40.02

4

1.标的坐落位置:包河区庐州大道与黄河路交口以南。

2.标的无土地证。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承租人自行负责标的的日常维修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的用途为:车辆停放使用,不可作为他用

2.标的仅做为承租人业务车辆停放。

3.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规划、环保、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所需建设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及损失由承租人全部自行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第一、第二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三年租金在第年实际租金基础之上递增6%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免租金装修期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更改停车场的使用性质,不得转租、分租。如有上述情况视为承租人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出租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项目租赁关系,并收回该项目承租人同时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当年年租金的25%承租人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出租项目,所造成的出租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出租方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出租方承租人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其他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承租人全部承担,对此出租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出租方可重新招租,且现场实际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场地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场地的所有改造,需向委托方递交项目计划书,在得到委托方书面答复后方可实施。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场地环境,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场地的改造及后期维护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改造或征收租赁场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场地租赁合同》期满或终结时,承租人应将改造后的场地按现状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10.特别说明:

1承租人不得私自搭建,不得在项目上进行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设施的搭建或添附,不得改变租赁用途。存在此类情况委托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无条件拆除及恢复原状,并以承租人违章搭建系根本违约为由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2)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政府对该地块的征收使用,如遇政府征收或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地块有相应安排,委托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无需赔偿承租人提前解约损失。

(3)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复绿、看管,并务必向委托方及政府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复绿方案需书面报备委托方,标高不得高于路面,复绿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因未了解复绿政策等相关情况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或造成损失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30日内,购买公众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及停车场财产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并将委托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应覆盖本合同租赁期限,承租人需在每年保险到期前15日向委托方提交新的保险单复印件,如承租人未按约定购买或续保保险,视为承租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5)承租人负责处理停车场经营期间的所有投诉(含车主投诉、周边居民投诉等),应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响应并处理,处理结果需及时反馈投诉方及委托方;如因承租人未妥善处理投诉导致委托方被第三方索赔、产生负面报道或损害委托方声誉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

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代理机构在竞价结果公告发布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核实最高报价人是否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如果最高报价人为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则确定为承租人;反之,其报价无效。重新按照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承租人,以此类推。

3.除涉及最高报价人不是符合“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的情形,因其他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及履行合同的,不予替补,须重新公开招租。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登录: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系统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2.登记: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填写后点击“添加保存”完成项目登记。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开户行:

徽商银行滨湖支行

账号:

223017910151000002025949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继续在“产权交易”栏目中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506室,联系电话:0551-66220388。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委托方联系人、项目现场情况咨询)

联系人:凌工,联系电话:0551-63361970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鲍工,联系电话:0551-66220392、0551-66220384(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5楼)

技术支持

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4)设置多级优先权时,行权级别不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级别高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行权级别相同的优先权人在相同价格上行权的,行权时间在先的优先权人行权成功。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信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滨湖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地址、面积、用途

1.1 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座落于,场地面积㎡,租赁用途为。

1.2 乙方使用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必须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项目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租赁有效期限自起至止。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3.1 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租赁项目履约保证金为 ¥元 (大写:人民币 ) ,乙方应在接收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前将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一并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2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4.1 收费标准

第个合同年租金为元;

第个合同年租金为元;

第个合同年租金为元;

4.1.1 租金递增方式:第一、二年租金保持一致,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 6%

4.2 乙方须将租金交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按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告知乙方。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   户:    合肥滨湖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

账   号:     1022401021000270051

4.3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元(大写:人民币 ) ,租金每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此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日内向甲方支付,具体缴租明细表见附件二。

项目交付

5.1 甲方在足额收到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项目交付乙方。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付清应缴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项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因甲方原因推迟交付项目,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5.3 甲方交付租赁项目时应保证项目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5.4 甲方租赁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甲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项目使用要求

6.1 乙方不得私自搭建,不得在项目上进行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上设施的搭建或添附,不得改变租赁用途。存在此类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拆除及恢复原状,并以乙方违章搭建系根本违约为由提前解除本合同。

6.2 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政府对该地块的征收使用,如遇政府征收或政府相关部门对该地块有相应安排,甲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且无需赔偿乙方提前解约损失。乙方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后,需要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按期交还项目,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对其投入项目的设施设备、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征迁补偿。

6.3 乙方须无条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复绿、看管,并务必向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复绿方案需书面报备甲方,标高不得高于路面,复绿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未了解复绿政策等相关情况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租赁项目或造成损失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4 乙方确保不会改变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现状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5 乙方自行解决用水用电问题,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且自行办理相关改造及升级所需审批手续,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或合同解除时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6.6 在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改造或升级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改造或升级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收回

7.1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无条件将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归还甲方。

7.2 乙方交还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时应保证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租期内)的状况完好无损且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3 对于该项目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7.4 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并在《租赁项目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甲方收回项目。

7.5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7日内拒不配合办理项目现场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收回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乙方留置在项目内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6 乙方因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且存在未结清费用情况时,并不影响甲方依据本合同行使收回租赁项目的权利,在项目收回后甲方依然享有对乙方欠付租金以及相关费用的追索权。

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8.2 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项目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3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项目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8.4 甲方应保证租赁项目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8.5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本合同即正式解除。

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9.1 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9.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项目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排污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等。

9.3 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等事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9.4 乙方负责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9.5 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项目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乙方应立即予以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歇业并限期整改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9.6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9.7 租赁期内该项目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8 合同到期时,乙方应无条件交还租赁标的,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参加新一轮的项目招租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如乙方竞标成功,甲乙双方应按照中标价格及招租竞标约定签订新的项目租赁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招租招标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0.2 租赁期内,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甲方在通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乙方解除合同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搬出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内所有可以移动的设施和物品,并将项目完好无损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对该项目内的物品自行处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的一切投入均不作任何补偿,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投入的设施设备等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乙方也不得要求政府部门、拆迁单位进行任何征迁补偿:

10.3.1 该项目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项目拆迁范围的;

10.3.2 因项目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项目的;

10.3.3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0.3.4 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0.4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该项目,同时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投入的设施设备等不作任何补偿:

10.4.1 乙方在承租期间将该项目转租(包括部分转租)的;

10.4.2 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逾期超过15日的;

10.4.3 欠缴各项费用达¥ 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

10.4.4 擅自改变项目现状的;

10.4.5 合同期内逾期缴纳费用累计次数达3次的;

10.4.6 利用该项目从事违法活动的;

10.4.7 乙方未取得经营证照、在项目上私自搭建、没有按照政策要求与合同约定完成复绿的;

10.4.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项目用途的;

10.4.9 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条 甲方违约责任

11.1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每延迟一天应按 日租金10% (按日历天计算)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11.2 如因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相应补偿,必要时甲方可委托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评估(如需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 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 合同当年年租金的10%。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时,乙方投入的可移动物品和设施设备等由乙方自行搬离。 

第十条 乙方违约责任

12.1 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 合同当年年租金的10%(乙方在承租期间将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转租(包括部分转租)的违约责任详见特别约定)。

12.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私自搭建或添附设施设备的,改变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12.3 租赁期内,乙方如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之日确认时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通知送达”相关条款执行,下同)。乙方单方面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超过30天后交还项目,则租金结算至交房当日止(含当日);如乙方距提出申请之日起未满30天即交还项目的,也必须交满申请之日后30天内的全部租金。

12.4 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并已按前述条款要求提前30天书面申请的,且不存在欠付费用的,则须按照实际租赁期限(即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至乙方实际返还项目之日)支付相应比例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为:

12.4.1 乙方实际租赁期未满6个月的,违约金为首年租金的10%;

12.4.2 乙方实际租赁期已满6个月(含6个月)未满12个月的,违约金为首年租金的10%;

12.4.3 乙方实际租赁期已满一年(含12个月)但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租期的一半期限的,违约金为解除合同当年租金的5%;

12.4.4 乙方实际租赁期已达到本合同约定租期的一半,不再收取违约金。

12.5 乙方未按照约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提前解除合同的,无论实际租期长短,均需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当年租金的10%违约金。

12.6以上,乙方须结清全部费用并签订解除合同后,方可享受上述条款政策。

12.7 除项目返还期限之外,项目和设施移交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办理。

12.8 乙方申请提前解除合同后满30日拒不返还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的,除按照本合同第12.4款承担违约责任之外,逾期超过7日的(指申请之日30日后的7日内),甲方有权直接收回该项目,乙方留置在项目内的相关设施、物品等视为自动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12.9 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应付租金的0.5‰标准的违约金。

12.10 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项目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当年租金的月租金标准的5%标准承担违约金。

12.11 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12.12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购买公众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及停车场财产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并将甲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应覆盖本合同租赁期限,乙方需在每年保险到期前15日向甲方提交新的保险单复印件,如乙方未按约定购买或续保保险,视为乙方违约。​12.13 乙方负责处理停车场经营期间的所有投诉(含车主投诉、周边居民投诉等),应在接到投诉后 24 小时内响应并处理,处理结果需及时反馈投诉方及甲方;如因乙方未妥善处理投诉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产生负面报道或损害甲方声誉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

12.14 经营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超出许可范围经营、设施维护不当、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等)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第三方索赔、行政处罚、声誉损失等)的,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损失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另行补足。

第十安全责任

13.1 乙方接收该项目后,该处租赁项目、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为明确并加强本项目租赁期内的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必须签订《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4款约定承担全部违约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

第十特别约定

14.1 承租期内严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骆岗公园周边临时停车场P27地块停车场场地进行转租(包括部分转租),乙方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与乙方名称必须一致,否则甲方有权认定乙方构成转租,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项目租赁关系,并收回该项目,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当年年租金的25%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项目,所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其他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补偿。甲方可重新招租,且现场实际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14.2 通知送达: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下列有效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电话:

邮寄地址:

乙方联系人:电话:

邮寄地址:

14.2.1 双方之间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函件应以书面形式按前述列明的联系方式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联系方式发出。任何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须书面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均以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为准。

14.2.2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5天后视为收讫。采用快递等方式邮寄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14.2.3 甲方确认在乙方接收到该项目后,该承租项目所在地为乙方的有效且不可变更的送达地址。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或函件,如出现乙方无人签收、拒签收等情形,甲方可将通知(或函件)留置或张贴于乙方租用的项目处,则视为该通知(或函件)已有效送达乙方,该文书的留置或张贴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4.2.4 上述载明的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即如甲乙双方本合同发生争议,上述联系方式作为案件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14.3 其他:

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15.1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其他说明

16.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交易监督部门备案。

16.2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壹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一:

合肥滨湖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单位安全责任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      合肥滨湖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各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严格按照“谁承租项目,谁负责项目安全 ”的原则,牢固树立 “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 ”的理念,确保乙方切实落实和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维护本区域的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经双方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安全责任书:一、按照项目使用“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和“谁承租项目,谁负责项目安全 ”的原则,乙方个人或法人代表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租赁的项目的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工作负完全的管理责任,对所承租项目内所从事的研发、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人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二、乙方应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和安全法规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的排查等工作,确保安全工作有组织、有制度、有落实;安全制度、安全预案上墙,定期组织学习,加强防火、防水、防电、防盗等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定期演练紧急状态下的安全预案,接到安全报警后,在向公安消防等相关机构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启用安全预案和进行自查自救,防止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三、加强项目及地上构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合理的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乙方要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和私接乱拉电线;在雨季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际,要对所承租的项目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危楼、危房、危墙、用水用电等安全隐患马上停止使用,及时维修。四、由于乙方负责人不贯彻消防、治安法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事件及刑事案件的,在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乙方的连带责任,并由乙方全权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五、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和监察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应对甲方的安全检查应予以配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限予停业整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六、本责任书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  壹  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合同附件二:

承 租 户 缴 费 明 细 表

期数

应收金额(元)

费用对应期间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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