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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鄞州区GX07-02-58-02地块(剑兰路东侧地块-原春和地块)10KV线路迁改工程(重发)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宁波市 竞争性磋商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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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鄞州区GX07-02-58-02地块(剑兰路东侧地块-原春和地块)10KV线路迁改工程(重发)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链接]) 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10月27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ZZBDL20260181-1

项目名称:鄞州区GX07-02-58-02地块(剑兰路东侧地块-原春和地块)10KV线路迁改工程(重发)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2350000

最高限价(元):235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鄞州区GX07-02-58-02地块(剑兰路东侧地块-原春和地块)10KV线路迁改工程(重发)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35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

1.项目背景:因鄞州区GX07-02-58-02地块(剑兰路东侧地块-原春和地块)10KV线路迁改需要,该地块红线内涉及新材料城开关站、地下空间环网单元及配套电缆及光缆,需要进行迁移改建。

2.迁改规模:迁改路径长度约0.5公里,涉及环网单元2座,涉及电缆4条,涉及通信若干。

3.质量要求:按国家及行业验收规范验收合格,通过属地供电部门(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供电公司)验收。

4.安全要求:合格,无安全事故。

5.计划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30天,施工及送电工期60天。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止。

本项目(是)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链接])、中国政府采购网([链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其中,小微企业包括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的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资质须在有效期内),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行业(送电工程、变电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4.如为联合体投标(响应)的,应满足要求: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资质须在有效期内),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所有成员不超过2家。如为联合体投标(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签字盖章除了联合协议书,其他均可只由联合体牵头人签字盖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202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1月05日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链接]

方式:1、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政府采购云平台[链接]。操作指南:https://[链接]#/knowledges/c㎡eqWwBFdiHxlNd_otq/w3Cd3GwBFdiHxlNd-BRD。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前,供应商应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链接],并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咨询电话:95763,如未注册的供应商,请注意注册所需时间。3、本采购公告附件中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应在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链接],未在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内或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响应报价均视为无效,并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0日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链接])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6年11月10日09:0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链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4.1供应商可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供应商可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投诉列表。采购当事人通过在线方式提出或受理询问、质疑、投诉的,即视为认可电子送达方式与邮寄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文书送达日期以该文书到达采购当事人在政采云平台账户的日期为准。采购当事人应确保其政采云平台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可用状态。采购当事人执行《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实施办法》(浙财采监〔2025〕11号)《浙江省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浙财采监〔2025〕7号)等相关规定。

4.2关于潜在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注意事项:(1)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初步证据认为质疑供应商权益未受到损害的,可要求其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质疑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属于潜在供应商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依据的,质疑事项不予处理。(3)经营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4)质疑供应商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而对采购文件提起投诉时,‌须‌提供能够证明采购文件中的问题直接损害其参与权的书面证据。若仅提供质疑内容而无实质性的权益受损证明,财政部门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不予受理其投诉。‌‌(5)潜在供应商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处理。(6)(潜在)供应商通过提出质疑(投诉)、撤回质疑(投诉)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查处。

4.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向采购人(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可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99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朱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9288943

质疑联系人:张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4-8928893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宁波弘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研发园C15幢12A层

项目联系人(询问):陈俏、杨利波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7569353

质疑联系人:袁钦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569353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宁波高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传真:/

联系人:王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288727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链接]),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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