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实验小学马栏山文创学校足球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CS-202509050038-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 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实验小学马栏山文创学校 采购人地址: 开福区创星路281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省瑞恒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万家丽北路一段699号恒大雅苑1-3号栋403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长沙市实验小学马栏山文创学校足球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KFCG-202509050038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长沙市实验小学马栏山文创学校足球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市实验小学马栏山文创学校内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长沙市实验小学马栏山文创学校足球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补充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长沙市实验小学马栏山文创学校足球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补充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5-08-05 计划竣工日期: 2025-09-03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1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1.2供应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3供应商应对其由于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4.供应商应为本项目编制详细、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计划。 1.5供应商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6供应商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1.7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 1.8供应商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9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2.环境保护要求 2.1供应商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2.2供应商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供应商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2.3供应商应为本工程制订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2.4供应商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供应商应在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供应商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3.人员要求 3.1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拟定好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1人,并提供好相应岗位证书和在本单位近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2成交供应商应为本项目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意外保险,并按时交纳规定费用,若发生安全事故、意外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3.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20]208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 4.其他要求: 4.1供应商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4.2供应商按周报形式向采购人汇报项目进度。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25623.62元 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收款账户信息:湖南省瑞恒建设有限公司、长沙银行华信支行、800329633108012。 付款进度安排:与主合同一致。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前,根据甲方付款节点,支付比例不超过已完成工程核定造价的80%;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后,则按长沙市开福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总价支付至97%;余下3% 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一次性无息付清。 4.预付款保函: 否 无 5.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张林 证书名称:二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湘243131323180 证书专业:建筑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无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长沙市实验小学马栏山文创学校 2、组织形式:由长沙市实验小学马栏山文创学校组织竣工验收 3、验收时间: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4、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5、验收程序:(1)在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路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石材和所有金属面;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清理工作所需费用 由供应商承担。(2)供应商应按要求,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采购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3)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书。(4)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将验收资料、原始记录、验收结果、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5)供应商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6、验收内容:按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7、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1)按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2)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按规定工期验收的,每推迟一天验收,从工程款中扣2000元/天,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8、争议处理: (1)验收结果争议: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9、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中标人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0、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 (1)采购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图纸及项目基础资料等施工现场前期准备工作; (2)采购人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3)采购人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及工程计量工作; (4)采购人对施工内容进行验收工作。 (5)供应商的施工质量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6)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办理付款手续。 供应商: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供应商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采购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 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供应商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环境保护要求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采购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质保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执行。 2、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如成交供应商无任何违约行为,采购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成交供应商存在相关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应扣除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再予以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成交供应商应付的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费用的,成交供应商应补足差额部分。 3、保修范围: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承包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等)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方维修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 4、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施工。如果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未进场施工的,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乙方须承担所有费用及赔偿,维修项目以业主和其委托的施工人员共同签署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乙方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责任方实施维修。 5、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其他。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本项目联合体/合同分包形式中标(成交),联合体成员/合同分包方为: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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