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本项目评标办法中的“(二)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内容评分中的‘投标人业绩’”的评分项中所指的本招标项目工程规模为单个合同建筑面积65631.19平方米且监理费175.92万元的公共建筑新建项目监理业绩。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二)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内容评分中的‘投标人业绩’”中的“监理的类似工程规模均等于或大于招标项目80%的每个项目计6分”,即为单个合同建筑面积达到52504.95平方米及以上,且监理费达到140.736万元及以上的居住建筑新建项目监理业绩,供应商所提供的业绩满足上述指标的,可得6分。”修改为“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本项目评标办法中的“(二)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内容评分中的‘投标人业绩’”的评分项中所指的本招标项目工程规模为单个合同建筑面积65631.19平方米且监理费175.92万元的居住建筑新建项目监理业绩。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二)商务标(报价、综合素质)内容评分中的‘投标人业绩’”中的“监理的类似工程规模均等于或大于招标项目80%的每个项目计6分”,即为单个合同建筑面积达到52504.95平方米及以上,且监理费达到140.736万元及以上的居住建筑新建项目监理业绩,供应商所提供的业绩满足上述指标的,可得6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