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本项目评标公示显示我公司单位符合性评审不通过即投标文件技术实质性响应不通过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招标人需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答复,并暂停招标活动直至答复完成。
2.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过程或结果损害其权益的,可在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明确评标过程或结果存在瑕疵的情形,如未按招标文件评审、对低价投标未进行合规审查等,供应商可据此提出质疑。
4.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规定质疑时间为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质疑主体需为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调查结果如下:三位评审专家对羲若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符合性评审阶段中技术实质性响应审查为:不通过,原因:不符合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注3要求(电源线为厂家自己的检验报告,非第3方经MA认证)。经代理机构及采购人共同核实评标无误。
处理决定:评标过程不存在瑕疵,质疑不成立。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