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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学校食堂米、油集中采购(二次)质疑公示

贵阳市 其他 20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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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50007EZ项目名称:贵阳市学校食堂米、油集中采购(二次)

品目编号:P52010020250007EZ006品目名称:品目七:贵阳市教育局学校食堂菜籽油采购

采购代理:明诚汇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金泰利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云城街道食品工业园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贵州金泰利粮油发展有限公司主观评分过低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表要求,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方案包含但不限于食品安全自查制

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经营管理关键绩效0.0~6.0 分指标管控方案、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方案、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配送方案(包含但不

限于人员、路线规划、车辆配置等)。贵州金泰利粮油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全套资料,但是得分相比其他供应商得分明显过低,质疑打分依据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请提供低分扣分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质疑事项2:贵州金泰利粮油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运输配置全套资料未得分,质疑打分依据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表要求:投标供应商拟为本项目配备的车辆须装有GPS定位系统,全程监控运输产品线路,同时配备相同数量的专业驾驶人员。配备车辆(人数)在 50 及以上的,得 8 分;49—30的,得 5 分;29—20 的,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8 分。注: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车辆:为自有的,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车辆发票及车辆前、侧、后照片;为租赁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出租方的车辆行驶证及车辆前、侧、后照片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②驾驶员:提供驾驶证、健康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③GPS 定位系统:提供GPS 购买单位的购买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贵州金泰利发展有限公司在运输配送项提供相关材料,但是得分为0分,质疑打分依据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质疑事项3:贵州黔城佳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新亿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员资质不符合人员配置要求标准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表要求:1.投标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本项目采购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的,得4分;具备与本项目采购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执业资格的得2 分;其它不得分,本项最多得 4 分。2.投标供应商拟派的项目团队人员中具备与本项目采购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具备与本项目采购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执业资格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多得 2 分;本项最多得6分。注:①以上人员不重复计分。②提供以上人员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健康证、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corp-query-search-1.html%E6%9F%A5%E8%AF%A2%E6%8A%95%E6%A0%87%E5%8D%95%E4%BD%8D%E5%85%AC%E7%A4%BA%E7%A4%BE%E4%BF%9D%E4%BA%BA%E5%91%98%E4%B8%8D%E8%B6%B3%EF%BC%8C%E8%B4%A8%E7%96%91%E4%BE%9B%E5%BA%94%E5%95%86%E6%8F%90%E4%BE%9B%E7%9A%84%E7%9B%B8%E5%85%B3%E8%81%8C%E7%A7%B0%E4%B8%8E%E6%9C%AC%E9%A1%B9%E7%9B%AE%E9%87%87%E8%B4%AD%E7%9B%B8%E5%85%B3%E4%B8%93%E4%B8%9A%E4%B8%8D%E7%AC%A6%EF%BC%8C%E8%AF%B7%E8%B4%B5%E5%B7%9E%E9%BB%94%E5%9F%8E%E4%BD%B3%E8%86%B3%E9%A4%90%E9%A5%AE%E7%AE%A1%E7%90%86%E6%9C%89%E9%99%90%E5%85%AC%E5%8F%B8%E5%92%8C%E8%B4%B5%E5%B7%9E%E6%96%B0%E4%BA%BF%E5%BE%B7%E9%A4%90%E9%A5%AE%E7%AE%A1%E7%90%86%E6%9C%89%E9%99%90%E5%85%AC%E5%8F%B8%E4%B8%A4%E5%AE%B6%E4%BE%9B%E5%BA%94%E5%95%86%E5%85%B7%E6%9C%89%E6%9C%AC%E9%A1%B9%E7%9B%AE%E9%87%87%E8%B4%AD%E7%9B%B8%E5%85%B3%E4%B8%93%E4%B8%9A%E9%AB%98%E7%BA%A7%E5%8F%8A%E4%BB%A5%E4%B8%8A%E8%81%8C%E7%A7%B0%E6%88%96%E6%89%A7%E4%B8%9A%E8%B5%84%E6%A0%BC%E7%9A%84%E5%8F%8A%E4%B8%AD%E7%BA%A7%E4%BB%A5%E4%B8%8A%E8%81%8C%E7%A7%B0%E6%88%96%E6%89%A7%E4%B8%9A%E8%B5%84%E6%A0%BC%E7%9A%84%E5%85%B7%E4%BD%93%E8%AF%81%E4%B9%A6%E5%8D%B0%E8%AF%81%E6%9D%90%E6%96%99%E5%8F%8A2024 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印证材料。

法律依据:1.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疑事项4:贵州黔城佳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新亿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 “自检报告” 非其供应商自检检测报告或伪造材料,或其提供相应设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粮油检验指标铅、砷、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 B1、脂肪酸组成等检测能力。

事实依据:1.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表要求:供应商具备符合 GB/T1534 花生油或符合 GB/T 1535 大豆油或符合GB/T 1536 菜籽油标准质量检测及铅、砷、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 B1、脂肪酸组成等检测能力得 4 分。注:提供近一年产品自检报告及相关检测设备清单加盖供应商公章。

2.根据招标文件商务要求:10.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卫生防疫、检疫部门,质量检验、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质量要求,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定期提供相应的食品出厂合格证,检疫证等相关证件。供应商须建立自检体系,对配送产品进行检测,每学年至少提供 2 次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费由供货商承担;服务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定期抽取中标供应商所配送的食材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若送检质量不合格,将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并按合同违约条款进行赔偿;

贵州黔城佳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新亿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贸易商获得检测能力满分。根据行业特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一般不具备粮油专业全项目检测设备及能力,质疑其提供的 “自检报告” 非其供应商自检检测报告或伪造材料,或其提供相应设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粮油检验指标铅、砷、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 B1、脂肪酸组成等检测能力。

法律依据:1.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被取消营业执照。

请求:1.请其他供应商提供如下材料及照片,并进行公示: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的购买发票、设备清单及生产车间、检测实验室现场照片;供应商自检报告中样品的生产批次、原料采购发票、原料入库凭证与生产记录相对应批次证明。

2.请贵州黔城佳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新亿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提供具有本项目采购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的及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的具体证书印证材料;公示其它投标单位提供的符合项目采购要求相关投标单位的一致性的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如有劳务外包单位,要求其提供劳务外包合同及支付报酬付款凭证,并进行公示;请提供评标委员会对其评分依据的审核记录,并进行公示。

3.请提供贵州金泰利发展有限公司在运输配送0分的具体扣分理由及对应的招标文件条款及评标委员会对我司投标文件的审核记录原件;同时,其他供应商运输配送相对应提供的GPS 设备购买合同、GPS在投标车辆上的安装验收报告、车辆租赁合同、全部驾驶员 2024 年 6 月后的健康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并进行公示。

4.请提供贵州金泰利发展有限公司在主观分过低的具体扣分理由及对应的招标文件条款及评标委员会对我司投标文件的审核记录原件;同时,其他供应商相应主观分材料并进行公示。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州金泰利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贵公司针对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学校食堂米、油集中采购(二次)(项目编号:MCHC-DZ-ZG20258013-2)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2025年9月4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结合本项目评审报告内容,现对贵公司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一、关于“质疑事项1:贵州金泰利粮油发展有限公司主观评分过低”的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依法进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所有环节均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开标、评标全程录音录像。经核查贵公司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专家对贵公司“整体实施方案及制度”评分存在异常。

(二)贵公司认为自己的《响应文件》已提交了全套资料,不应该出现低分情况,完全是贵公司的主观推测、猜想,不能代表评标委员会的判断。请贵公司仔细阅读《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自行复核《响应文件》。

(三)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贵公司质疑函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本项目。

二、关于“质疑事项2:贵州金泰利粮油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运输配置全套资料未得分,质疑打分依据与采购文件要求不符”的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依法进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所有环节均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开标、评标全程录音录像。经核查贵公司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专家对贵公司“运输配置”评分存在异常。

(二)贵公司认为自己的《响应文件》已提交了运输配置相关材料,但得分为0分,认为“打分依据与采购文件要求不符”,完全是贵公司的主观推测、猜想,不能代表评标委员会的判断。请贵公司仔细阅读《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自行复核《响应文件》。

(三)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贵公司质疑函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本项目。

三、关于“质疑事项3:贵州黔城佳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新亿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员资质不符合人员配置要求标准”的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依法进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所有环节均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开标、评标全程录音录像。经核查贵州黔城佳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新亿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人员配置”评分项合法有效。

(二)贵州新亿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黔城佳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已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人员配置”的完整材料,贵公司依据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能存在更新不及时或未公示等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质疑答复的主体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不得作为答复主体。故贵公司要求投标供应商贵州黔城佳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新亿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本项目采购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的及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的具体证书印证材料……”,没有法律依据。

(四)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贵公司质疑函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本项目。

四、关于“质疑事项4:贵州黔城佳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新亿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自检报告”非其供应商自检检测报告或伪造材料,或其提供相应设备无法满足采购文件中粮油检验指标铅、砷、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B1、脂肪酸组成等检测能力。”的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依法进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所有环节均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开标、评标全程录音录像。经核查贵州黔城佳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新亿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检测能力”评分项合法有效。

(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贵公司认为贵州黔城佳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贵州新亿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自检报告“非其供应商自检检测报告或伪造材料”,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用以佐证,且事实依据部分的描述均是贵公司的主观猜测,与真实情况不符,上述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本项目为政府采购,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贵公司质疑函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本项目。

(四)贵公司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与法律原文不符,不能作为本次质疑的法律依据。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评审活动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六)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上述法规已明确规定泄露评审情况和泄露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故贵公司请求公示的“其他供应商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的购买发票、设备清单及生产车间等材料”、“其他供应商自检报告中样品的生产批次等材料”、“其他供应商相应主观分材料”等,因涉及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故不予支持。贵公司请求公示的“评审委员会评分依据的审核记录”、“评审委员会对贵公司投标文件的审核记录”等,因涉及评审情况,同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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