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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本级工会会员节日慰问品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兰州市 其他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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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本级工会会员节日慰问品采购项目

更正公告

交易编号:D03-12620000224333349J-20250624-056124-0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YCYZC-250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本级工会会员节日慰问品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06-25 09:05:24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

更正内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补充了“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补充内容如下: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1.4“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1.5“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6“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

1.7“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8“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

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0“保修期”指自《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正常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竞争性磋商文件”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1.14“响应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响应文件。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识及规范为准。

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响应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

3.知识产权

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4.完成方式

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

5.付款

5.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附带(伴随)服务

6.1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需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

6.2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6.2.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6.2.2实施服务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6.2.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使用和维护手册;

6.2.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2.5在项目现场对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7.质量保证期

7.1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则以响应文件为准。

7.2如果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的服务承诺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质量保证

8.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

8.2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保证期所提供的完整的售后服务。

8.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8.4根据需方按相关检验标准,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包括前置的缺陷等),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部分。

9.检验和验收

9.1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中心/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上签字。“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9.2服务保修期自《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10.来源地

10.1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供方的国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的质量保修期,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则以响应文件为准。

11.2供应商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1.2.1在服务期间,由于服务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

11.2.2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响应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1.2.3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1.2.4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服务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服务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1.2.5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2.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

12.3.1除本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执行。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政府采购项目操作机构或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5.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除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政府采购合同份数:详见合同协议书。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竞争性磋商文件

20.2中标(成交)通知书

20.3响应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20.5合同条款

20.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0.7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请各投标供应商重新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06-25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均家滩364号

邮编:730010

联系人:蔚女士

联系电话: 0931-8550359

代理机构:甘肃致一辰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名城广场3号楼2614号

邮编:730030

联系人:赵庆鑫

联系电话:139********9420

联系人:丁秀莹

联系电话:0931-8529004

甘肃致一辰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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