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璧山区同心水库等10座水库20年经营权出让 | ||
| 项目编号 | 202512000183 | 转让底价 | 15873.84万元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2-0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2-09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璧山区 | 资产类别 | 经营权 |
一、转让方承诺
二、标的简况
| 标的名称 | 璧山区同心水库等10座水库20年经营权出让 | ||
| 转让底价 | 15873.84万元 | ||
| 经营权类型 | 水库 | 经营权证照号 | - |
| 经营项目所在地 | 详见《璧山区10座水库经营权明细表》 | 经营权有效期限 | 20年 |
| 经营权经营范围 | 璧山区同心水库等10座水库的供水经营(主要为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灌溉)和水产养殖经营。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夏老师 | 联系电话 | 13883955538 |
| 周边配套情况 | - | 公共交通设施情况 | - |
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璧山区水利局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标的系璧山区同心水库等10座水库(详见《璧山区10座水库经营权明细表》)20年经营权出让,经营权范围为:(1)供水经营:主要为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灌溉;(2)水产养殖经营,出让年限20年,拟按现状以不低于出让底价15873.84万元协议或竞价出让。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 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内(工作时间)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璧山支所现场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4. 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5. 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6. 本次出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受让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7.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将剩余出让价款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的账户。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资产转让项目标准收取,由出、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并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项目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收费标准详见: 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50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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