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集宁车站乌兰察布站安装站台安全门项目自购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SHGCJ-2025259/2025-YW-00124-12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集宁车站乌兰察布站安装站台安全门项目自购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HGCJ-2025259/2025-YW-00124-12),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企自筹,招标人为中国通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站安全防护门工程项目部。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国内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车站升降式安全门是一种能够根据列车车型、车门位置和停靠精度自动调节门体高度和水平对位的智能化站台门系统,主要用于多车型混跑、站台与列车间隙不一的车站;本次招标主要为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集宁车站乌兰察布站2、3、4、5站台新建安全防护门项目相关的主材、核心部件、设备设施、系统等的采购,拟投入预算资金约人民币捌佰万元。
2.2 招标范围:投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工艺、标准及招标文件等的具体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供货周期内,高质量完成与站台安全门新建相关的主要材料、核心部件、系统、配套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物资等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装卸、安装(如需)、调试(如需)、试运行和验收配合(如需)、备品备件供应(如需)、质保期和售后服务期间所有工作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相关设备(物资)品类、规格、数量、交货期等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需求书”。
2.3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本次招标为:
01标段: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集宁车站乌兰察布站安装站台安全门项目自购物资(设备)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1 标段:呼和浩特局集团公司集宁车站乌兰察布站安装站台安全门项目自购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能力提供本次设备(物资)制造(供应)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的复印(或扫描)件及投标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基础信息查询页面截图;
* 说明:代理商投标的,针对本项目核心设备(物资)须提供制造商(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同一品牌设备(或物资)的制造商及代理商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同一品牌设备(或物资)的制造商只能授权一家代理商投标,否则,所有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3.2 近年财务状况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投标人须提供2022至2024年度经注册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 年的应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资产负债表)等证明资料的复印(或扫描)件或按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提交“具有良好资金及支付能力的承诺”。
3.3 生产供应能力:投标人具有良好的生产(或供应)能力并满足本项目关于交货期的要求;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提交“生产供应能力承诺书”。
3.4 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人应具有有效的ISO 9000系列或GB/T 1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人为代理商且不具有相关证书的,将以授权制造商的相关证书审查为准);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明资料的复印(或扫描)件。
3.5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被移除的除外);不得被“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查询页面截图。
3.6 遵纪守法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 1 年内没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及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页面截图,查询时间节点为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前 1 年。
3.7 关联关系单位投标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3.8 本次招标不接受存在下列行为的投标人投标: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的状态的;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3)处于国铁集团、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履约评价中禁止投标期内的;
(4)处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期内的;
(5)被纳入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合格分包企业名录、不合格专业分包企业名录且在限制期内的;
(6)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前 3 年内出现过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问题、严重违约及骗取中标等情况的;
(7)存在因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3.9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5年09月15日14时00分---2025年09月2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不休);
4.2 获取方法:详见本公告第 7.3 款具体规定。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0日09时30分;
5.2 递交方法:线下纸质版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5年10月10日09时30分;
6.2 开标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11 号(禾盛京广中心)4号楼6层(丰庆会议室)公开开标。
七、其他公告内容
7.1 交货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具体以买、卖双方签署供货协议书(或合同)约定为准);
7.2 交货期:以招标人下发书面供货通知的具体要求为准;
7.3 招标文件获取
(1)获取时间:2025年09月15日14时00分---2025年09月21日17时00分;
(2)获取方法:凡符合本招标公告第三条要求且有意向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均可持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或扫描)件、招标文件购买对公付款转账凭证一套加盖公章,现场(或邮寄)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500.00元/标段(售后不退);
(3)获取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1号(禾盛京广中心)4号楼6楼;
(4)其他说明:
1)投标人选择采用邮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标书费用并按招标公告附件1格式填写“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见本公告附件1),随同招标文件领购缴费凭证及本款第(2)项要求提交资料的扫描件等一并发送至tianzhizixun@qq.com(请投标人在缴费凭证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招标文件领购费”),代理机构将在收到相关资料后 3 小时内发送招标文件电子版,投标人如需纸质版招标文件的应予以说明,代理机构将按“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所标注地址邮寄纸质版招标文件(邮寄费用:到付);
2)领取招标文件缴费账户信息:
① 招标文件缴费账户: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② 开户行:民生银行北京正义路支行
③ 缴费账号:630932997
* 说明:招标文件领取仅接受对公转账,不接受其他方式,请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本公告的具体要求获取招标文件。
(5)公告发布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365trade.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bulletin.cebpubservice.com)、中国采购与招标网(chinabidding.com.cn)同时发布,发布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 5 日;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中国铁路信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综合部。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通号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站安全防护门工程项目部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南路396号
联系人:董先生
电话:18592095117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1号(禾盛京广中心)4号楼6层
联系人:魏博、成毓俊
电话:13363970986、17330938028
电子邮件:tianzhizixun@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附件1: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
招标文件领取登记表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投标人信息 |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授权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邮箱 | ||||||
个人邮箱 | ||||||
领取文件提供资料 | □ 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身份证 □ 其他 | |||||
文件领购费用是否需要提供发票 | 是否需要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 是 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 □ 否 | |||||
声明 | 投标文件为我公司自愿购买,如我公司资格条件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 |||||
领取日期 | 经办人签名 | |||||
填表说明:
(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第 7.3 款具体规定,提交领取文件资料;
(2)选择远程获取文件的,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截至时间前,将领取招标文件所需资料原件一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3)投标人应完整填写本表内所有内容,如有遗漏所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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