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名称:常州市新北区魏村街道青城村(原丁家村)西侧地块管控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供应商地址 | 评审总得分 | 中标/成交金额 |
1 | 新苏智汇环境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 91320411MA1R6QXP1P | 常州市新北区新桥街道崇义北路2号603室 | 86.01(均分制) | 341075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常州市新北区魏村街道青城村(原丁家村)西侧地块管控项目 服务范围:常州市新北区魏村街道青城村委丁家村地块内填埋大量建筑垃圾,夹杂少量生活垃圾,填埋区面积约 22000m2,固废填埋量186336吨,不属于危险性废物。填埋固废上下层土壤未受到污染,表层覆盖有2~3m的防渗性能较好的水田耕作土,地块外地下水未受到污染,污染地下水仅限于填埋区范围内。 为防止地块内地下水扩散造成周边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通过采取垂直阻隔、地块内地下水抽提、地块内外地下水进行定期监测及制度控制等相关措施对地块进行管控。 服务要求: 1.地块基本情况 常州市新北区魏村街道青城村委丁家村地块内填埋大量建筑垃圾,夹杂少量生活垃圾,填埋区面积约22000m²,固废填埋量186336吨,填埋固废不属于危险性废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52号)初步判断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根据调查结果,填埋固废上下层土壤未受到污染,表层覆盖有2~3m的防渗性能较好的水田耕作土,地块外地下水未受到污染,污染地下水仅限于填埋区范围内,属于典型建筑垃圾填埋场夹杂少量生活垃圾的污染情形。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无必要对地块内的填埋固废搬迁或开挖筛分处理。为防止地块内地下水扩散造成周边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需要对地块内地下水进行管控。 2.管控措施 结合地块用地历史,以《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52号)为依据,综合参考《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和《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DB 32/T4611-2023),制定的主要管控措施包括: (1)在填埋地块周边采取垂直阻隔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定期监测管控区域内外地下水污染情况,并评估管控效果,是否扩散至管控区域外; (3)设置围挡、监控、标识标牌等制度控制措施,防止外部人员的进入,避免人员暴露; (4)建设相关污水抽提系统,通过槽罐车转运至附近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置,降低管控区域内污染地下水源强。 3.管控实施要求 3.1二次污染防控 根据场地情况和污染物特性,本场地存在若干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工序,在施工过程中需引起重视。充分考虑异味气体、扬尘、噪声和二次污染等因素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2安全防护 根据国家相关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针对施工现场和办公场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对临时用电和雨季施工制定专项方案。 3.3应急管理 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如:人员伤害,二次污染和极端降雨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预案。 服务时间:3个月。 服务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郭迎庆、曹冬侠、颜若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 收费比例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算,收费差额费率:成交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为1.5%,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含)的为0.8%,成交服务收费按上述计算方法不足人民币3000元的,按人民币3000元收取 ;
服务费:34286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常州市新北区魏村街道办事处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魏安路199号
联系人:曹女士
联系电话:0519-8159156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江苏尚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嵩山路1-301号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519-8881829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涛
电话:0519-88818292
十、附件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2.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