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R2025SC1004678 |
|---|---|
| 项目名称 | 青川县火山地玻璃用砂岩矿道路及加工厂建设项目范围内剥离石英砂岩矿石资源公开处置 |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 转让方名称 | 青川县自然资源局 |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 挂牌价格 | 525,100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5 |
| 挂牌日期 | 2025-12-02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交易标的为青川县火山地矿区外矿山道路扩建及加工厂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的玻璃用砂岩矿,位于青川县火山地矿区外,数量约为17.76万吨。本次转让的标的为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受让方不得进入工程施工区域自行开采。砂石资源的取得需要与项目施工进度相适应。 二、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所作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为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移交凭据。(提供的资源数量情况为地勘单位勘查评价的结果,由于资源为地下物,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资源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差异)。 三、交易标的尚在采挖中,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自行实地查看、查验标的,对标的进行全面勘察、鉴定(联系方式:余先生 13551338969工作时间联系),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地质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并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勘确认书》,确认标的现状、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须凭《标的现场查勘确认书》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广元分所(以下简称广元分所)办理报名竞买事宜。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受让成功后不得以品质、数量存在差异或其他原因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进行标的接收,否则将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四、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书》。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书》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逾期缴纳按照竞得价的千分之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竞得价金额。 五、工程时间预计需一年,本次标的根据采挖进度实时移交。受让方须自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已采挖标的的清运、场地平整、道路环境恢复、生态恢复、安全责任及其他损失赔偿等工作,标的运输须符合交通法规、公路运输、城市管理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道路及周边环境及其他损坏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受让方须处理好与周边及沿线群众关系,确保和谐稳定。 六、自标的移交之时起标的物所有权归受让方所有,移交后标的损毁、灭失及安全等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交易标的装卸、加工、运输、平整复原及清运等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前述事项不影响本项目成交、交易价款结算及《交易合同书》履行,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 七、广元分所确认收到生效的《交易合同书》、应结算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提供增值税发票。 九、其他内容详见《交易合同书(样本)》、《资产处置明细表》资料。 |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