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NXJCX-CG-2025-10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智慧法庭庭审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5-12-24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更正内容: (一)、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由“2026年1月14日 09:00:00”变更为“2026年1月22日9:00:00” (二)、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时间由“2025年12月24日 17时00分至2025年12月31日 23时59分变更为“2025年12月24日 17时00分至2026年1月8日 23时59分”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其他补充事项增加支持本国产品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文件要求,对符合规定的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在第六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中六、评审标准中应考虑下列因素--1.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中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增加支持本国产品相关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宁财(采)发〔2025〕427号)文件要求,对符合规定的给予20%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五)、投标文件组成设置中(八)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增加:5.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其他内容不作调整。 (六)、本项目采购文件 第四章 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中“质保期:一年”变更为“保修期:二年”,“高拍仪8只”变更为“高拍仪10只”。 (七)、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模板发生变更,详见更正后招标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更正日期: 2026-01-05
三、其他补充事宜 更正后招标文件详见惠泽招电子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25号
联系方式:095188805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
地址:银川市宜居巷碧水蓝天小区南门入口处
联系方式:0951-6048362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马远志
电话:09518880517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王子、刘菁、高原
电话:0951-6048362
五、附件
采购文件 *: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智慧法庭庭审设备采购项目.pdf |
代理机构:
发布日期: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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