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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2025年开福区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服务项目标段二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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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开福区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服务项目标段二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20261016001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  开福区盛世路开福区政府机关大院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第2-7栋及地下室27-30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开福区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服务项目标段二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2025年开福区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服务项目标段二其他商业保险服务详见附件项133
 合计金额小写: 33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叁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人/年)

一年总价

(元)

备注

1

校方责任、附加研学旅行责任: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拓展、劳动体验、课外活动、其他活动;第三方侵害

人

43696

19

830224

/

2

附加无过失责任

人

43696

3

131088

/

3

附加救助补偿责任

人

43696

5

218480

/

4

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人

43696

3

131088

/

5

附加传染病

人

43696

3

131088

/

合计报价

1441968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险种名称:校方责任保险
(二)保险条款
中标后,经采购人及采购人委托的风险顾问管理公司、乙方共同协商,统一用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三)校方责任保险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其注册学生、来自其他教育机构的交流学生或者借读生人身伤
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
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诚或者制止;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11、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
发生伤害;
13、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14、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四、项目要求
1、学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原则上需在48 小时内向乙方报案。若事故涉及人身伤害、涉嫌违法犯罪,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以及教育、政府相关部门。乙方必
须严格按照湘教通〔
2025〕110 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展理赔服务,全力保障理赔效率与质量,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2、投标人的承诺不得包含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3、乙方必须制订有切实可行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其中应包括有安全宣传预防、理赔服务等内容,建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安排
相应的安全预防及理赔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形成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体系,在风险顾问单位组织下,共同做好校园风险防控工作。
4、乙方应与采购人确定投保、保费缴纳、送交保单、出险报案、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等有关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根据保险政策及其承诺,
制作或采购校方责任保险服务手册、宣传书资料,免费分发给所有投保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5、乙方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积极参与校方责任保险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经费。乙方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建立和报送校方责
任保险的投保、报案、理赔电子档案和统计数据,进行网络化统一管理。在保险责任期内,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该学期或学年度保费收缴情况统计汇总表、保险
案件理赔统计汇总表报送给采购人和风险顾问管理公司。不得出现瞒报、漏报、少报、迟报等行为,其中保费数据应与教育部门实际投保数据一致。
6、乙方应与风险顾问管理公司,制订统一的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清单,书面告知学校,有义务告知事故学校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事故学校材料备齐上缴后,乙方应在10日内将赔付款支付到位;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赔付的,须每隔15 日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赔付进度;拒绝赔付的,应在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主管部
门、学校提供情况说明和依法解释。
7、乙方应根据保监部门核定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及响应本次招标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承担服务对象校方责任的保险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 年12 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应具备较健全的服务网络,及时为投保学校办理投保、理赔、保全及其他相关事宜。乙方的理赔服务应主动、及时、准确,有明确的理赔服务流程,有统
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对校园常发、多发的学生伤害事件的理赔工作应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理赔工作区别对待,充分提高校方责任保险定责、赔偿效率。对于保险
纠纷和重大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应考虑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应提供良好的异地出险理赔服务。
9、乙方应对所承保的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防灾防损查勘工作,并向学校提供书面的防灾防损建议,协助学校做好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制定工作。制作下发相
关资料,每学年要在投保地区开展安全演练或安全风险防范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知识、条款解释、理赔服务、防灾防损知识等)。定期对投保学校的风险状况进
行分析,对学校前一阶段的实际理赔情况书面告知。
10、乙方应积极开展投保理赔服务工作,不得拒绝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要求。
11、投保学校每学年的转出转入学生人数如在该校学生总数的5%以内,则保费不予增退,保险责任不予变更。
12、乙方应在保险条款中进行责任扩展或特殊约定,将学生因升学原因,于开学前(尚未正式注册或办理投保手续),参加学校军训或其他文体活动期间发生的校方
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纳入到组织学校承保公司的理赔服务保险保障范围。
13、乙方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限额进行赔付。承保公司对农村和城市死伤学生应实行同等理赔服务标准。
2.人员配置要求
1、乙方严格履行承保服务承诺,实施 365×24 小时专业服务,具有明确的服务团队人员,并至少明确一位项目经理负责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并配
备不少于4 名专职人员。
2、乙方每季度按规定应向甲方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提交校方责任保险的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报表分析及说明,报表分析及说明中应包括有承
保学校数及保费金额、出险学校人次及理赔金额、重大事故理赔情况、防灾防损建议等内容。(人员配置详见附件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

4.其他要求
1、乙方在开福区校方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本项目业务资格,乙方依法对其及相应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
①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②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③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开福区监护人责任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④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乙方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
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保监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3、甲方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风险管理顾问和承保机构共同参与、面向辖区内全体投保学校的应急演练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的内容形式应当符合湘教通〔
2025〕110 号文件要求并充分结合辖区内校园安全管理实际。
4、建立校责险承保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甲方负责建立符合区域实际的服务评价体系和指标,并牵头组织辖区内投保学校对乙方的履职情况、服务态度与绩
效等进行全面评价。服务质量评价每学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应当公示并作为后续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5、乙方一学年内被查实违规 1 次的,给予限期整改通知;违规2 次的,予以警告和督办通报;违规 3 次及以上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在全市教育
系统通报,并取消其服务资格。
6、本项目为固定单价按实结算,乙方已根据项目要求,在报价中涵盖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
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7、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生效期限统一为:合同签订之日当年的9 月1 日0 时0 分至次年的 8 月 31 日 24 时。保险生效期限须接续上一年度保单,
对保险期间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按年度支付,以当年学校实际在册学生人数为准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保单及正式发票后 30 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支付。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1901026009200054061)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23 —— 2027-08-31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依据政府采购合同、保单、保单合同、响应文件进行验收。
①具体内容:开福区全区就读学生,是否全部纳入责任险保险范围内;
②响应资料核实:须向甲方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提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甲方将乙方响应文件提供的证件资料和合同资料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应标者或与响
应文件不符者,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6)履约验收标准:
按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四、项目内容”、“五、项目要求”、“六、保险业务办理”列明的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验收程序:
①启动验收程序:开福区全区就读学生校方责任保险服务全部纳入责任保险范围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办理验收。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
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报至甲方。
②成立验收小组:由开福区教育局派遣3位成员组建验收小组。
③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出具确认书并签字。
④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保单、发票、合同、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响应文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期限、服务内容、赔付标准等进行验收,并出具
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⑤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甲方和乙方确认后验收完成。⑥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处理: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乙方完成整改后(
3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⑦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2.、争议处理:乙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向甲方递交书面材料,由双方商议解决。
3.、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验收不合格,供应商须及时整改并进行补救措施,直至合格,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连
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①按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②在履行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忠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③定期与甲方保持沟通,及时解答甲方的咨询或疑难问题。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乙方已报批报备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保险单效力优先于保险协议。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谭娟法定代表人:高建军
委托代理人:蒋崇伟委托代理人:颜俊
附件列表:
  1. 附件一.docx
  2. 附件二.docx
  3. 附件三.docx
  4. 开福区2026年校园方责任险人数分校统计表(共4个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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