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现对该项内容进行答疑澄清。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10条第3点后面增加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具体澄清内容如下:
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标准收费的基础上下浮95%。
注:其他内容不变。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深圳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三、联系方式招标人:西宁深能湟水环保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省国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上孙家寨村1780号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街道文博路3号19号楼3-363号铺 |
联系人:周工 | 联系人:张女士 |
电话:18693133590 | 电话:0971-3930630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3246265532@qq.com |

